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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以言治罪”,两次重复起诉 牟传珩

我被“以言治罪”,两次重复起诉 牟传珩

—— 公检法合伙制造政治冤狱
牟传珩  
4月22日,重庆“黑打”炮制的经典案件——“李庄伪证案第二季”检方突然撤诉。对此,中新网4月27日电: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菁日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访问,就李庄漏罪案的证据疑点和会否再次提起公诉等问题回答了提问。张菁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然而,本人仅因撰写了8篇批判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及传统社会主义错误实践的理论文章,在21世纪初叶太阳斜视的一个下午,被青岛公安当局悲剧性地押上了囚车,由此经历了长达近两年的超期羁押,两次违法重复起诉,五次延期审理(检察院“建议”延审四次,法院报批延审一次),上演了一起在顶级权力意志的安排下,由青岛市委宣传部及青岛公检法合伙假意识形态制造“政治敌人”,借法律工具惩罚“思想罪犯”的当代文字冤狱,在法庭上被申诉人辩护律师称之为21世纪的胡风案。


一 案发起因及经过

本人长年以著书撰文为业,先后出版了10余部政治谈判类著作,并最早提出“共同妥协、双胜都赢”理论,形成以“内圆外和”为治国理念的圆和新文明哲学思想体系,引发海内外媒体关注与采访,同时也上了当局认定的“资产阶级自由化黑名单”。2001年7月12日,国际奥申委投票决定2008年奥运承办国前夕,有关部门为控制民间持不同政见者行踪,蓄意制造了“燕鹏偷越国境案”(已经事实验证为假案),招之国际舆论哗然。本人当即仗义执言,撰文指责公安部门侵犯人权。公安当局为藏污掩尘,抵制社会舆论监督与批评,突然将矛头转向了本人。在上级的统一安排下,青岛市委宣传部为给公安当局提供出师无名的“执法依据”,对本人早先撰写的大量文章进行筛选、歪曲与阉割,做出了充满文革遗风的所谓“审读意见”。这种由中共主管意识形态的宣传部门,审判文章观点,制造“执法依据”的做法,不仅是典型的以党代法,且是让运动员做裁判员(本人文章批判的正是宣传部门的传统僵化观念)。为陷害忠良,如此不加掩蔽的非法操作,实为中国后文革时代所罕见。


二 一系列违法侵权事实

为了对外防止这起基于政治动机,蓄意制造针对民间持不同政见者的当代文字冤狱“泄密”,青岛公安当局一开始就不顾看守所管辖惯例,将本人秘密关押于专囚郊区和外地犯罪嫌疑人,且条件恶劣、极为封闭的市第二看守所,并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一再剥夺本人要求委托律师介入的权利,割断了我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案至青岛市检察院后,这一本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不仅拒绝纠正违法,且在其受理期间继续阻拦本人委托律师,即使起诉法院后,市检察院仍置诉讼法明文规定而不顾,借其驻所检察室之手,守侯看守所门前,先后两次将持法院批准手续来所办理委托事宜的律师辩护人拦截在外,迫使律师面对一墙之隔,不得不用邮寄信函的方法寄进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提问,但办案单位又违法扣押了本人回答律师提问的信函,致使律师无法履行职责。后来本人以绝食、不理须发等方法坚持抗议,以及在律师的多次交涉下,才让本人在被关押了8个多月后与律师匆匆一见。


三,两次违法重复起诉

本案业经青岛市检察院起诉后,其深知“以言治罪”违法违宪,且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于2002年3月22日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然而,一个月后(200年4月26日),青岛市检察院又在权力意志的干预下,不顾程序正义,公然在没有任何新事实与新证据的情况下,又就此8篇理论文章,用同一份起诉书,只字未改地再次对本案违法重复起诉,明目张胆地执法违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也在权力意志操纵下,竟置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于不顾,再次违法受理本案。


四、开创中国司法荒唐新局面

本案所涉仅为8篇不同政见文章,白纸黑字,案情简单,如果司法部门真是堂堂正正地维护法律,惩罚犯罪,又何必谎称“涉及国家机密”,遮遮掩掩,久拖不决,不惜挑战宪法尊严,损害司法声誉,一再程序违法。由此种种程序上的违法侵权,必然导致一个实体上回避事实,掩盖真相,故意造假的枉法裁决。法院仅以市委宣传部一纸“审读意见”,就对一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文章作者,在进行了长达近两年的长期审理后,不顾执法良心,最终判决认定“态度不好”,判刑3年并附加剥权5年(系中国附加刑最长刑期),众所周知,世所诟病的中国刑事“剥夺政治权利”,不过是依附主刑的一种辅助刑罚,其最高刑期为5年,即使判处无期徒刑的也未必适用最高附加刑。虽然法无明文规定附加刑不能高于主刑,但在以往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从未见过有附加刑高于主刑的判例,再次开创了中国司法荒唐新局面。

本案业经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未就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等问题发回重审或改判,反而继续藏污掩尘,超期羁押,拖延了大半年,申诉人才接到维护原判的终审判定,而且至今不改。此一系列违法侵权事实,均有司法文书和法庭记录在案佐证。



五、翻开国徽污垢不堪的另一方面

这一系列程序违法事实的本身,足以无可置疑地印证了本案彻头彻尾的违宪非法性;这一旨在封杀民间不同政见的思想治罪案件,能在全球化时代的中国被封闭在“内政黑箱”里难以曝光,也再次验证了这个国家之所以反对“国际人权干预”的目的;这一不受制约的权力,对个人独立思考,自由写作权利粗暴践踏的事实,也同时印证了一个崇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官府,对所有公民知情权与表达权极其蔑视的事实:公检法不是相互监督,而是“合伙作案”,任意陷人入罪。

记得,2004年的春天,不少人对宪法写进保障人权条款寄予厚望;2011年04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部又发文《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然而,本案却如此生动地翻开了铸有闪亮国徽“人民币”污垢不堪的另一方面。当下,在“法律不是挡箭牌”的现实中,我们这个国家演绎出多少充满着血泪的非法妄为。不断发生因言论与维权,被刁难、辱骂、罚款、抄家、批斗、毒打、追捕、关押、劳教、起诉、判刑等等迫害。最近冉云飞、朱虞夫、魏水山等异见人士又被抓捕;山东著名民间维权人士、盲人陈光诚,刚出狱不久,再被当地政府一直报复性围困;而著名艺术家艾未未更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毫无法律手续地非法“失踪”。

其实宪法早就明文载有公民享有诸如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项自由,然而那台从螺丝钉里就怀疑公民,不断加工“敌人”的传代政治机器,却从没停止过运转。现实中国人有谁敢践行普世公认的人权自由。国家的宪法都如此性无能,人民日报评论部一纸墨写的文章,会改变血写的人权灾难现实吗?

──《观察》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http://www.guancha.org]《观察》文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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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知道,写政治文章发表是有罪的。还会涉及国家机密?!早年鲁迅在上海写文章,在国民党统治下中华民国的申报上发表,国民党并没有羁押他,而在21世纪号称民主,改革开放的法制体系国家中,却有如此癫狂的用羁押肉体来剥夺良心的案件,怪不得现在中小学课本中鲁迅的文章都被撤掉了!请问历史会倒退,历史会重演吗?殊不知堵民口如堵川一旦决堤,危如覆卵!你不是毛泽东,你能在中国再造一只政治铁笼吗?言论会颠覆国家吗?那你号称无数先烈鲜血换来的国家是纸糊的?口水一溅就破了?你宣传部不想办法纾解民怨,反而千方百计变本加厉的用肉体刑法禁锢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你叫生你养你的父老百姓情何以堪?
我理解你想社会稳定,理解你上级压力,理解你想依法办事,你做官为了个人地位要面对上下冲突,你要充当减压器、缓冲体啊!你怎么能做冲击钻呢?你要企业家的血管里流动道德的血液,你首先得自己血管里流点道德的血液啊!
我倒很欣赏延安整风运动,应该整治那些贪污的,包二奶的,搞钱权交易的,生活腐化的,搞人情案的一系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行径,思想的官员、党员。
正人必先正己,你坐的正,底下的官员才会听你的,学你的,官员作风正,百姓才会听从,服从你的管理。只有百姓心悦诚服了,社会才能安定,生产效率才会提高,内耗才会降低,最少维稳费会减少,减少了维稳费,就可以少收点税,少收点税,就能安抚民生,民生安稳,官才好做,国家才会稳定,政府才有凝聚力,政权才会巩固,国家才能对外有号召力,才能提高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
希望国家领导人治国要从治身,治党,治人,治事方面入手,日积月累,修正自身的形象,提高自己的感召力,这样才能获得人民的认可。
“为人民服务”,不是你衙门口的招牌,是你的每一天每一刻的实际行动。

再次声明:我不是来和你搞对抗的,我是国家和人民的一分子,我是不是有权利说啊?你要是不服,你可以把我的原话,一字不改发到中央台或者人民日报上,叫全国人民评评,那句话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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