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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女子被泼酸毁容失明 法庭判决其向肇事者眼睛滴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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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ypee 于 2011-5-17 15:05 发表
看明白了,但如果是那样就算一般的死刑,我想罪犯也会自杀或是拼命才对。
拼命当然是很常见的事情吧。不过那也没办法啊,很多人之所以杀人灭口,其实也不是因为他有可能判死刑,只是因为他可能被判徒刑;拼了抓住就判死刑也要杀人灭口,等于就是拼命。所以拼命是没办法预防的,除非免除一切刑罚。
自杀意义就不大了,为了防止处决而自杀,逻辑上并不通顺。当然肯定也有人想不开,但那终究是例外。实际上,废除死刑,而代之以真正的终身监禁,从逻辑上反而更容易诱使罪犯自杀:因为如果有些人宁死也不肯一辈子被关押的话,那么自杀得趁早,一旦被抓获,失去了人身自由,自杀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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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而代之以真正的终身监禁,从逻辑上反而更容易诱使罪犯自杀:因为如果有些人宁死也不肯一辈子被关押的话,那么自杀得趁早,一旦被抓获,失去了人身自由,自杀就很难了。”

没错,所以废除死刑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对真正的罪犯产生作用而做出的法律,而是给那些没犯罪的人留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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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庭按照“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古老司法规定,同意了阿米娜的请求。
古老司法规定?!!法律不会过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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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快意恩仇,痛快
春风起时,宜会良友;秋月明处,常恋吾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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