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朗读者 阿潘 姑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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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法国大革命甚至更早以来,人们就火热地讨论这样的问题,各派观点林立,争论不休。到了20世纪,自由已成为一个使用广泛却含义颇多的概念:自由是政治权利;自由是内在的、主观的自由;自由就是做某事的能力;甚至有人将自由混同于财富。这些歧义,像迷雾般困扰着世人,包括诞生自由主义的欧洲。为驱散这股迷雾,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的开头,逐一的批判了这些对自由的误解:“把自由理解成政治自由,可能导致人们投票同意或通过契约成为奴隶——受制于一个暴君”;“内在自由”则会使行为责任远离个人而去;把自由当成做我想做的事情的能力,将使自由混同于力量,并使“对超越条件的集体力量的承认最后取代对个人自由的信仰”,而且,极权主义国家也就可以假借国家的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若将自由等同于财富,某些人“因此会打着自由主义的旗号要求重新分配财富”。可以说,也正因为这些对自由传统的误解,使西方某些民族乃至全人类尝到了艰涩的苦果。拥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酷爱自由传统的哈耶克,对此,应更是深有体会。
那么,在哈耶克看来,什么才是真正的自由呢?“自由就是一个人不受其他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强制”,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自由是一个社会概念,“能够侵害她的唯有他人的强制”。自由的对立面不是制约(restrain),而是强制(coercion)。哈耶克这样一种自由观,与其说是对高卢式自由观的批判,不如说是对盎格鲁——萨克逊传统自由观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也许为了消解世人的疑虑,哈耶克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讨论自由与个人责任的统一,而这一部分,也成了本书的一个闪光之点。哈耶克认为,无论根据决定论者还是唯意志论者的理论,都无法得出行为的责任归于个人的结论。将责任脱离个人,看起来似乎合乎人情,可实际上,却为取消个人做出不同行动的自由提供了基础,历史上,他们对自由的贻害可谓深矣!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辞海里,责任是个人的责任,能承担责任的人,就应当允许其通过自己的行为方式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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