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作伪证”的控诉,一眼就看出来是胡说八道——要看是“投资”还是“借款”,找工商局啊?在那里有备案的营业执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意等等!所有物证全部欠奉,所谓“证人”、“证词”在本案作为“证据”出现本就是违法,甚至他们还全部不能出庭。。。
一年多挖空心思掘地三尺地找“漏罪”,找到的竟然是这么一个标的只有100万的小case。而且明显当时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了控辩双方在经济上的最优解决方案!
我之前从来没对李庄作过任何“人格”、“道德”方面的主观判断,现在通过一个吊诡的事实——流氓脱光了裤子还不行,必须全国裸奔才刷成了流氓!我被李庄折服了,他要不是纯洁的圣婴,就是智慧超凡、深谋远虑的撒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