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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中国每一农村人口折算为四分之一人

法律上,中国每一农村人口折算为四分之一人

最近看到一篇《美国开国宪法定义一口黑人折算五分之三人》(作者方鲲鹏),说美国宪法在确定投票权和分配国会议员时,将黑人按照五分之三的人口来计算。该文还介绍了臭名昭著的科特诉桑福德案(Scott v. Sandford)一案。谁都知道这是历史事实。而另外一个事实是美国南北战争后,解放了黑奴,今天,一个非洲黑人的儿子当了美国总统。这篇文章不知道想说什么。
   
    但是这篇文章却让我想起中国的选举法。在2010年3月14日之前,按照中国选举法,中国农村人口在投票权上只有城市的四分之一效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城市是每一万人选派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那么农村人口则要四万人的基数选派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以,中国的每一个农村人口在法律地位上只能算是四分之一个人。在2010年3月14日前,每四口农民在法律上才算做一个人。
   
   

此文于2011年03月31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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