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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夫是罪犯

黄洁夫是罪犯

 


吴弘达 
今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中国召开了有关器官移植的会议,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声明中国目前是世界器官移植第二大国,并且他又提出供移植的器官中65%来自死囚犯。


2005年7月黄洁夫在世界肝脏移植大会上表示:“目前,中国90%以上的移植器官来自死刑犯。”


首先,我们不清楚中国每年被处死的囚犯有多少,这是中国国家高度保密的,凡试图涉及此类问题的人都会被中国当局视为“盗窃国家机密”。


吴弘达,在1995年被中国政府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原因是“盗窃国家机密”,所谓“国家机密”内容之一:是吴弘达曾到四川成都市、湖北武汉市及广东省广州市调查了死囚处死及死囚被摘取器官的情况。


如果执行死刑的人数不清楚,那么,黄洁夫所讲的“90%”、“65%”只是一个臆测的数字而已,因为若是100个死刑处决,那么90%是90个人的器官被摘取供移植用,但若是10,000人死刑处决,那就是9000人的器官被摘取,显然,这是有极大差别的。


中国政府(或者说中国共产党)是根据什么来做器官移植工作的?八十年代前,中国医学界在器官移植上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但当时的中国社会处于混乱状态,卫生部的工作也停滞了,所以器官移植没有什么发展。八十年代自邓小平执政后,全国各地从肾脏移植开始,器官移植发展得很快。但是,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中国有其文化传统,即:“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直到今天,几乎没有人愿意将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别人。据中国的一份报道说“从二〇〇三年到今年五月,中国内地仅有130位公民逝世后捐献了器官。”


捐献的器官如此有限,摘取死囚的器官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我们知道中国当局执行死刑的数字极大(如1983年严打,许多罪不致死的人也被判了死刑)。大量的死囚犯的器官为中国医学界提供了器官移植的来源。这样一直到二〇〇七年才有国务院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这二十多年内,中国的器官移植数量几乎从零到了二〇〇六年的13000例。据中国的一些报道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全国累计完成肾移植86800例,肝移植14643例,心脏移植717例……。”估计一共十多万例。若按黄洁夫所说的90%比例,大约90,000名死囚被摘取器官供移植用了。这都是由中共当局提供的数字讲述的,我们不知其真实情况。


有两个方面要提出:第一自去年死刑批准由中央统一掌握后,据了解,相对地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少了一些,少了多少也无从知道,但这显然影响到器官移植。今年,又开始提倡个人捐献器官,这次由中国红十字会出面办理,先在全国二十四省市展开这个工作,现在有十多万人登记了。第二,原则上不给外国人做器官移植了,所以,这次十七个日本人用中国名字在广州的南方医院(军医院)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而且给了移植医生一大笔钱的事抖了出来后,卫生部就声称要调查了,但是,台湾港澳方面的人士算“国内人士”不在禁例。而且对国外人士并不完全关门,还是可以批准去做器官移植的。


这样大量的死囚犯被摘取器官的工作是如何做的?按理讲,这应是大书特书的好事,一个人犯了法,判了极刑,然而,死囚翻然悔悟,愿意将自己身后的一点肉体(器官)捐赠给他人,这是很不容易的一件事,也是一件极好的事,为什么要遮盖呢?为什么不大大宣扬呢?台湾的杀人犯陈进兴,就愿意捐献,但是医务部门不用他的器官。


但是中国政府彻底地掩盖了事实真相,因为某人被政府枪决,在中国这绝对是不可怀疑的,每个人必须与政府站在一边,不可能给被杀者任何荣誉、同情、或者人道。另外,六十年来不断的运动、镇压、杀戮,随之而来的完全由政府掌握的政治宣传(或者说“教育”)、恐吓,目的就是维护政府的专制。


八十年代早期中国医学界有很多不成熟的器官移植专家,他们没有完整的医学方面的理论及实践,但他们大量地利用数量很大的死囚器官做移植的实践,失败的案例很多,因为用的器官来自死囚,不仅不花钱容易取得,而且这些死囚及家属不知道,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吭声。按中国政府规定,处决后家属可以领取一罐骨灰,他们如何知道他们的家属(死囚)是如何火化的?


对于中国利用死囚器官做移植,我们今天不评论它在人权、人道及法律面前是否站得住脚,我们只是简单地告诉大家,这是全世界唯一的利用死囚犯的器官作为医学用途的国家,而且是三十年来从来没有停息过,利用的数量是相当的巨大。这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依据而杀的人,我们既不知道杀了多少,也不知道是否被杀的人都是有罪致死。这本身就是不可容忍的专制暴行。而且近三十年来,竟然立法,将被杀的人的器官为政府的医院和医生们提供大量利润可赚的器官移植事业。


器官移植在中国绝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情况,首先没有一个国家有如此巨大数量的死刑犯。全世界所有执行死刑的国家,处决的罪犯总和比中国一国的记录还要少。而且死刑的执行绝大多数都是秘密的,得不到媒体报道的。死刑由政府执行,中国的死刑执行者——法官、检察官、警官,同医疗机构完全站在一起,医疗机构全是国营的,医生中大多是共产党员,互相之间密切配合。


除中国外,世界各地有不少非法器官移植,包括谋杀他人,取其器官售给病人,这些现象都是各国政府一再瞩目追查的案例。中国从根本上来讲器官的来源是“合法的”,没有涉及“谋杀或买卖”的问题,因为“谋杀及买卖”是由政府掌握的,完全“合法化”了。


我们现在只就中国政府声称的死囚如何被摘取器官的问题讨论。1984年中国政府文件规定利用死囚器官有下列三种情况,即:一,死囚同意捐献其身体器官。二,死囚家属同意捐献。三,无人收殓的死囚尸体。


我们要问在第一种情况中,死囚向谁表示同意捐献器官?是当着关押他、判决他、囚禁他及处决他的警官、法官、检察官表示同意,签字,画押吗?是在政府准备好的一张纸上签字或者画押吗?至少,中国政府已摘取了几万名死囚器官,应该拿出他们签押的文件给公众看看。死囚与政府之间没有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


第二种情况,显然是死囚不同意,而死囚家属同意摘取死囚的器官。若死囚不同意而家属同意,请问这也可以成为强迫摘取的理由吗?家属是向谁表示同意的呢?


第三种情况,这就更可恶了!即死囚尸体“无人认领”,政府就可自由地使用“他”的器官了。如果死囚在武汉执行死刑,其家属在广州或四川无法或不愿来诀别或领尸,政府就可以自由地使用他死后的器官了?据了解这种情况在中国处决的死囚中数量相当不少。


这三种情况如此方便简易地向中共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死囚器官,其根本原因在于,被处死的犯人,按中共的伦理原则,他们已完全没有人道、人权的考虑了。


2007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条中提到:“……除了器官移植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这是至少半个世纪前某些西方国家的规定,现在西方国家已取消了死刑,完全不存在死囚器官移植问题了。但是,中国政府在1984年的文件规定摘取死囚器官的“尸体”由火葬场密切配合,立即火化烧掉了。2007年的文件中却提到了“恢复尸体原貌”。这当然是个“进步”,但我们不知道什么是“原貌”,又如何给死囚家属或什么人看呢?


中国的器官移植医生包括黄洁夫,按人道、人性及联合国的机关法律,他们都是犯罪份子,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不准这样的人访问美国。


现在,中国的云南省、山西省以及北京市等许多省市相继推广注射处死,据中国的有关方面说这是“人道方面的进步”。据黄洁夫这次公开讲“心脏停止跳动十五分钟后的器官就不能用了”,难怪1984年的文件清楚地规定医院的手术车要跟随公安部门的行刑一起行动,到执行处决的场所,手术车必须摘掉汽车牌照及覆盖医院的的标志。但注射毒液进入死囚尸体是否影响到器官的利用呢?


这是一些中国处决死囚及摘取器官的问题,别的国家或地区,没有这些问题,探测这些问题实在令人窒息和眩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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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September 0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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