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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

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

(摘自《论言论自由》一书,作者胡平)


   首先,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这是实行言论自由的第一个原因。我们在一段时期内剥夺某些人的言论权利,那是根据他们剥削和压迫别人的行为,根据他们破坏法律的行为,并不是根据他们的思想或言论。法律只能惩罚外部的行为。马克思指出:“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们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他还指出,那种追究倾向的法律,即那种“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们的行为如何”的法律,是“对公民名声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经验告诉我们,惩罚思想的法律实际上是把一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一个人诚心诚意地追求真理,但是他无法担保自己就不会陷入谬误。他可以在行为上谨慎,却不能在思想上不大胆。有人说思想解放无禁区,有界限。这些人忘记了,思想本身就是无限的,像宇宙一样,当你发现了界限,就意味着你已经超越了这种界限;这些人忘记了,认识界限便意味着要对界限两个方面加以思考;这就是说,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是不应该思考的。各种原则,不论正确与否,只能是思考的结论,不可能作为思考前的先天戒令。惩罚思想的法律企图给思想划一道界限,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其结果只会导致思想的僵化与窒息。


    所谓“守法”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行动,这是办得到的。然而,难道可以要求一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思考吗?难道可能做到禁止人们想其所想吗?思想是自由的,它不可能不是自由的。 “我想”就是说“我想我要想的”,“我想我所想的”,就是说“我想怎么想,我就怎么想”。这与“我想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每一种行为都来自一定的思想,但是,每一种思想却不一定导致一定的行动。古人云“三思而后行”,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不一定都是行动的信号。人们越是充分运用语言工具自由的交流思想,越是能达于正确的认识以支配较为理智的行动。因此,镇压言论往往不是防止错误的行动,倒是防止了深思熟虑的行动。其结果必然是,假如压力有足够大,人们则消极被动;假如压力小了,人们就任意乱动。这就是说,限制言论并不是限制了行动,而是限制了思想,严格说,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限制了思想的发展,从而扼杀了理性。
    既然惩罚言论并不是惩罚行动而只是惩罚思想,那就是认定某种思想有罪。如果有反动思想就足以判罪,那麽我们为什么只以公开发表的言论为依据呢?为什么不可以在一切家庭中安放窃听器?为什么不可以拆阅私人信件、检查个人日记?另外,思想有时候还可以通过语气,通过表情,或是通过沉默来表示,为什么不可以惩罚那些“非法的哭”、“别有用心的笑”和“反动的一言不发”呢?的的确确,这一切法西斯丑行在全面专政旗号下都发生过,实行过。因为它们确确实实都是惩罚思想的合法逻辑的引伸。这一切劣迹昭著的做法,不过是“思想有罪”这条蜥蜴身上的尾巴,只要我们保留了“思想有罪”的躯体,那麽仅管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砍掉那根可恶的尾巴,它还是要长出来的。无怪乎年轻的马克思对于“思想罪”这一套是那麽愤慨了。  
    同时,言论不像行为那样便于事后查证,除非是见诸文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还可以核实,捏造某句话进行诬告几乎永远无法确证。前些年间,因诬告某人说过什么话而将他人判罪的冤案那麽多,即便实行了“反坐法”,我们也不能搞清楚这类事情是否属于诬告,其结果只能是继续增加冤案的数目。
    也许,有些坚持要惩办言论的人会说,我们要重证据,我们反对个人生活的非法监视,我们只是要对那些证据确凿的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的人处罚。诚然,这样做会较少地激起人们的反感,但是它所依据的理由,如果被说穿的话,是加倍的可耻。首先,如果思想反动就必须专政,那麽放弃对个人生活的监视检查便是十足的失职。其次,按照这种说法,我们所惩罚的并不是一切思想反动的人,而只是惩罚了那些愿意公开的、愿意负责任的发表自己反动观点的人。我们惩罚老实的人,却放过狡猾的人;惩罚那些多少还相信我们的人,放过那些完全敌视我们的人;惩罚那些愿意讲道理,因而便可能承认真理的人,放过那些拒绝一切对话的人。事实上,我们是鼓励了人们搞阴谋,怂恿人们当两面派。这难道不是更应当遭到谴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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