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常坐地铁的朋友,不知你们是否留意过地铁里的广播,广播除了报站,还有一些倡导文明乘车的提示,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时常还会听到这样一句:“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等行为”,个人感觉这句带有歧视色彩的广播听着很刺耳,很不舒服。我顺便看了一下车厢内的张贴的乘车须知,在第八条里,确实也有禁止在站台和车厢内乞讨卖艺的相关规定。在这里,我想叫个真儿,吹毛求疵一下,谈谈我个人想法。希望驴友们也来谈谈对此的看法!
乘车须知
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讲,为避免因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制定诸如乘车须知这样的规章制度或行为准则是必要的,作为乘客,有义务遵守规则,这是在进入任何一个公共场所,个体与群体间自动产生的一种契约关系。如果说,“遵守规则”既“不违规”是义务,那么“抵制他人的违规行为”就不是义务了,因为“是否要抵制”、“如何抵制”,在规章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严格地从法律逻辑上讲,不被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所以,是否抵制,取决于个人意愿,属于一种权利,也就是说,我有抵制的权利,也有不抵制的权利。也就是说,不去做被禁止的行为,已经是遵守规则,尽义务了,至于是否抵制或制止他人的违规,对于非执法者来说,则不在义务范围之内,进而只有选择做与不做的“权利”,而没有必须做的“权力”。所以,“共同抵制”不能被看做是该规章制度的天然延伸,而以公共广播的形式提倡“共同抵制”,至少在舆论导向上是对“不抵制”的权利剥夺。如果一定要广播宣传强调乘车须知的第八条,广播词也应改为“为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与秩序,请您不要……,……以及在站台和车厢内乞讨、卖艺。”这就足够了。
乞讨卖艺
从打击利用乞讨从事行骗等不法行为的角度讲,管理方一定有着他们的考量,知情者也能够理解“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等行为”这句话的更深一层用意。现实中,进行乞讨卖艺的人中,有真正需要帮扶的人,也确实存在鱼目混珠者,比如说有组织的“丐帮”带有欺骗性的乞讨等等。但我想说,“乞讨卖艺”本身是无辜的,就好比匪徒绑架了人质,不能说明与绑匪在一起的人质就是共犯。地铁里的乞讨卖艺,违规之处在于“乞讨卖艺行为发生在站台和车厢内”以及“利用乞讨从事的违法活动”,而“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等行为”这句话,没有将“违规之处”和单纯的“乞讨卖艺”区分开,无异于将绑匪和人质一起干掉了,在针对性上存在偏差。从管理操作上来讲,区分乘客和乞讨者,以及辨认乞讨者是否有不法行为,的确有相当的难度,难以取得将其绳之以法的足够证据,但在缺乏有效的管理,无法避免违规行为发生的时候,不能将责任寄托在“共同抵制”上,更不能把黑锅扣在本是无辜的“乞讨卖艺”的头上。也许管理者本身并没有恶意,但“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等行为”这句话是否本身就带有歧视色彩呢?这种共同式的、一刀切式的,灌输式的劝告模式,是否显得简单、缺乏文明,甚至野蛮粗暴呢?
我认为,根源在于价值取向
这里并不是想刻意夸大一句广播语,小题大做,只因为,地铁广播,不是私下的好言相劝,而是面向公众的公共宣传,传递的是公共信息,可以反映出社会管理水平乃至公众整体性的价值取向。先下后上、尊老爱幼、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这些都是需要倡导的,可是当“抵制乞讨卖艺”也赫然列于其中,并堂而皇之地广播于大众时,传递出的是怎样的信息和价值取向?在乘车须知里,违规的行为远不止“乞讨卖艺”一种,那么,为什么除了禁止之外,遭到“共同抵制”的只有“乞讨卖艺”一种?为什么不是“共同抵制偷盗”,不是“共同抵制性骚扰”?当“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的余音绕于现代化交通工具的车厢内时,营造的是怎样的社会氛围?真的是“乞讨”惹的祸吗?诚然,任何社会,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会存在相对弱势的一方,乞讨现象也绝非中国特有,但面对这些,除了“抵制”之外,是否还有“消除贫困和不公”的选项?当然,这超出了地铁运营的思考范围,但是,“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等行为”这句广播,也同样超出了其原本的防范违规行为的范畴。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意识决定着公共话语,而公共话语又能影响公共意识,这里固然有管理者的责任,同时,普遍存在的“笑贫不笑娼”,以及对弱势群体冷漠、歧视的态度,也为其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得“抵制乞讨”成为一种必然的看似正当的表达,这个细节,正是这个社会价值观的不经意间的流露。对于我们所有人而言,这种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甚至带有潜在暴力倾向的语言,得以成为公共话语,是一件危险的值得警惕的信号——我们整体性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决定了我们共同构筑了一个允许歧视存在、缺乏宽容和人文关爱的社会,今天,我们习惯了歧视,那么明天,我们随时都有可能遭到歧视。
现代、舒适的地铁车厢里,当有人向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时,却回荡着“共同抵制乞讨卖艺”的倡议,构成的是一幅多么讽刺的画面!在“共同抵制”的声音中,我们,离“共同文明”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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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唐人儿 于 2009-7-18 07:45 A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