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中国特色”
一提到“中国特色”,许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党章中规定的很清楚,这不是本文谈论的主题。
既然宪法规定国家政体是“人民共和国”,那就不允许一个人说了算,但事实上远远不是那么一会事儿。无法自圆其说,只好以国情和“中国特色”打掩护。
再说“人民民主专政”。按照官方的说法,民主集中制是最好的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也被冠以“中国特色”。那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全国)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的要害是服从,没有监督,更没有制约。大家可以议论,一旦领导拍板,那就必须服从——许多人不禁要问:这有什么不对吗?毕竟是“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吗!
如果真是这样,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就变得毫无意义,虽然她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实践。因为两千多年以来,从秦朝开始,历代封建王朝实行的就是“民主集中制”,不过用词不同罢了。
“个人服从组织”在封建王朝那里叫“百姓服从官府”;“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现在的独创,老祖宗早就有了,在封建王朝那里叫御前会议。皇帝遇到难以决断的事情,往往召开御前会议,让大臣充分讨论,各述己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施。唐太宗李世民这样做,汉武帝、清康熙帝也这样做,他们都知道集思广益要比独断专行高明一百倍。
“下级服从上级”哪朝哪代不是下级服从上级?不服从那叫“犯上作乱”!
“全党(全国)服从中央”在封建王朝那里叫“君临天下”,抗旨不遵就是谋反,就会祸灭九族。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就是专制制度,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的是“在个人意志自由基础上的民主”,并将其作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纲领中提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马克思、恩格斯在为同盟设计的组织原则方面强调“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就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同上,第4卷第196页)这里并没有“集中”这一概念。
第一次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建党原则的是列宁。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即塔墨尔福斯“多数派”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组织的决议中,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人党章。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党的建设中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后来,列宁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提出“加人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马克思和列宁的分歧所在,就在于要不要堵塞“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是要“统一意志”,还是要“在个人意志自由基础上的民主”? 当然,马克思和列宁早已作古,他们不会站出来公开辩论。但是,后人只要不带偏见,都可以从他们的大量著作中发现这种分歧。
没有“个人意志自由”的基础,民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种“民主”萨达姆就实行过,以100%高票当选为伊拉克的“民选”总统。我们某些媒体还以此发表评论,赞扬萨达姆深得人民拥护,真不知这些媒体是愚昧还是别有用心。
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也是由中央政治局开会举手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的。从这一点说,毛泽东并没有破坏民主集中制,而是模范遵守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老实说,打死我也不会相信中央政治局的多数成员会从心里赞同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但是在毛泽东的虎视耽耽之下,谁又敢说各“不”字!就好比有强盗用枪指着你脑袋,叫你把身上的钱交出来,你敢不交吗?由此可见,没有自由,哪来的民主。
文革之后,中央高层痛感毛泽东无法无天造成的破坏,多次表示要杜绝文革悲剧的重演。但是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机制,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表达,没有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又有谁敢保证不会出第二个毛泽东,不会出现第二次文化大革命!
“人民民主专政”是另外一个“中国特色”。专政不是执政,必须对专政对象实施“只准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的政策。文革时期的专政对象是“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现在政府该对谁实施专政?谁能回答我,现在的专政对象是谁!有人也许会说,刑事犯罪分子是专政对象。但是必须明白,任何人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认定有罪,谁都不能剥夺他的公民身份。因此所谓的专政对象只会在监狱中,社会上不存在专政对象。如果说对监狱中的刑事犯罪分子实施专政,那专政与执政又有什么区别呢?将执政说成是专政,也算是一个“中国特色”。
再来分析中国无产阶级的现状。按照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经济状况是划分阶级的唯一依据。共产党执政后,全部的地主、资本家都是根据他们有多少亩地,工厂企业规模多大划分的,从来就没考虑他们人品的好坏,个人素质的高低。根据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现在中国的无产阶级只能有工人阶级、失地农民(民工)、失业者和其他无业人员组成。他们是公认的弱势群体,可楞是被当政者封为“领导阶级”,世界上哪有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的“领导阶级”!?这算是另一个“中国特色”。
现政府自称为“人民政府”,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可是“人民政府”门前戒备森严,人民求见“公仆”而不得,这算哪门子“公仆”?人民有冤情无处申诉,上访遭遣返;讨薪无果,自杀被污为“自杀秀”,被政府送去劳教。南方某报以《又玩“自杀秀”,送劳教一年》为标题,对事情经过进行了报道。广州警方对此解释说:“警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任何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都将坚决依法惩处,决不手软”。
悲哀!令人悲哀!主流媒体没心没肺,自杀变成了“自杀秀”;警方只知道镇压。只是可怜了这位工人李某,只因索要欠薪不果,万般无奈之中先后两次爬上高桥危塔之巅,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向社会呼吁,讨要欠薪。如果不是走投无路,谁会出此下策?索要欠薪不果,被送去劳教,此乃又一“中国特色”。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赫然写着人民有“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可惜的是,这些都是写在纸上的东西,政府不想实施,老百姓一点办法都没有。最高法规没有权威,“中国特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