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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牛“钉子村”!

超牛“钉子村”!

超牛“钉子村”!

世人皆闻钉子户,我来说说钉子村!



整齐的新房为何被“扁”为“低矮、破旧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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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的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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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2002年落成的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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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95年落成的房屋



  

照片上红顶白砖、排列整齐的房子是杭州市拱墅区某村的写照,这里的村民多以出租自家的房屋赚取出租费为生,生活较为富裕。但是2008年5月的一天,当村民们翻开报纸时,却发现自己村被列入了“城中村”改造范围,自己祖祖辈辈世居的幸福乐园被描述成“低矮”、“破旧不堪”。村里的房子大都是2002年前后新建的,四层的小楼房,排列整齐,怎么就变成了破旧不堪呢?水泥村道更是被描述成了泥路。村民们对此十分不解。



以改善居住名义大拆大建

对村民们来说,除了疑惑,随之而来的却是震惊和愤怒。“我们的房子都还是新的,居然还要改造。太说不过去了。村里要拆我们的房子造高楼卖钱!以后我们靠什么吃饭啊!”据知情人士透露,08年年初,村支书等借年会聚餐之际,召集了非该村的村民代表在白纸上签字同意征地,随后编造材料上报市发改委立项。村民们知晓此事后,曾多次询问村支书,却被告知“绝无此事”。

4月28日,拆迁指挥部进村。在随后的几个月里,镇、村委干部多次对村民的申诉进行镇压,派出所还出动了警力协助进行拆迁。在辖区派出所金副所长的指令下(警号为01582*),警员们对村里14名妇女喷射不明液体。“被喷后她们全部倒地,有些都没有意识了。眼睛红红的,嗓音都哑了,我们都有医院开的病历的。其中一个妇女昏倒后被他们(警察)拽上警车的,带回派出所后直到第二天晚上才被放回来。”



没有安置方案、没有补偿标准、没有正规的拆迁手续,我们该搬吗?

此外,因为拆迁,出租户都被赶走了,农民们早就没有了地,现在又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面对以后的生计问题,个个愁眉不展。“不是我们不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实在是他们做的太过分了。”村民们说,村里面有些人家已经被强制丈量了,但是至今他们都没有看到过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而且拆迁根本没有合法手续。“镇里面说这些东西不能给我们看,看了就拆不下去了。太气人了。”村民们表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和这样的违法拆迁论理到底。“不拆,打死也不拆。”

村民们曾多次将村委假借“城中村”改造之名、实为非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向各级信访部门作集体上访,但是却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他们都是官官相护,太黑了!”一位村民气愤地说道。“我们这儿都是集体土地。前两年我们这儿撤村建居了,镇政府说现在村里的地就变成国有土地了。都是骗人的。怎么可能因为我的户口本上由农民变成了居民,这地就换了主人了呢?”那么,村民们的质疑是否有依据?



“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是否自动转为国有土地?

据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有很多地方都通过“撤村建居”实现了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目的。而“撤村建居”只要县级政府就得以批准。很多地方还专门制订了规范性文件。如《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建制,经依法批准予以撤销,建立城市居民建制的,原所属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并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县级政府有权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级政府批准撤村建居的行为,不足以导致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此外,2005年4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特别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出了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即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也必须经过依法办事征收。

农民们面对强制拆迁,该何去何从?失了地的农民们,他们的权益又该由谁来保障?钉子村,是愤怒,更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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