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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歌:是谁,亵渎法律而使它不再神圣?

徐歌:是谁,亵渎法律而使它不再神圣?

是谁,亵渎法律而使它不再神圣?


是谁,亵渎法律而使它不再神圣?


 


 


杨佳袭警,本来是一件可以把是非弄得非常清楚的事。


对于一个清明的政府来说,没有丝毫可以觉得为难的。


谁的错谁认领回去,什么人该受什么处罚,这应该是没有什么可含糊的。


政府只有在主持了公道的前提下,它才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合理性。


 


警察不是圣人,他们会犯错误,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警察犯错成为常态,欺民害世,那么,执政者就要予以纠偏。不能纠偏的社会,就会成为乱世。乱世之下,就会出现诸多乱象。这是有因果关系的,而且是必然的因果循环。


 


杨佳在沪上如果没受到什么委曲,面对他的一再纠缠,这个国家没有一种办法来制止这种无理取闹,那就不是一个现代国家,大致与晚清差不多。人们对晚清的评价是什么?最简洁的就是四个字——腐败无能。


杨佳在沪上如果受到了错误对待,为什么十个月时间都不得纠错?综观此事这始终,我们大致可知,杨佳所要的只是一个说法,一个能公开坦诚表达出来的说法。


为什么向犯错的强势讨要说法如此艰难?这恐怕与中国的生态有关。


拜历史传统所赐,拜强权政治之功,中国有着世界上最驯服的民众,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具有威权的权力机构及其掌管人。强力守威已成为执事者的心理常态,逆来顺受已成为民众的精神习惯。当强力无穷地挑战忍耐的极限,就会发生二者间的激烈冲突,双方都会以超过正常成本的代价为不正常的二者关系付出血与生命。


陈胜吴广并不是暴徒,他们是逆来顺受者,他们只是出于对自身生命的捍卫才揭竿而起。如果可以像在自由市场上谈判一样,秦二世可能会说:秦律规定,误期当斩。陈胜可能摆出底线:因雨误期,罪不在我。二世说,不治汝罪,无以捍卫法律尊严。陈胜说:遇雨误期,是尔等定律时未曾虑及,有失算之过,理当纠偏。二世说,且饶汝命,当更为国效劳。陈胜他们要的就是这么一个说法,事态自然平息……


这种低成本的解决问题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有效机制,于是,各种悲剧便频繁地发生了。


 


“站下!过来,过来,你这自行车哪来的?”警问。


“租来的。”民答。


“拿来看看。”警命令道。


“你的眼睛看不到吗?”民见警的话里总是有些优越感,略显不快,但还是将租车单对着警举了起来。


“小样的,还敢对本警有态度呢,你又不是权者和钱者,哪来的这样的脾气,看我不让你学乖一点。”警在心里大致有这样的一个心理历程。


 


本来,杨佳的车是租来的,事情很容易搞清楚的,看到了租车证,双方可以各自散开了。但警方感觉心里堵得慌,老子受权势者欺压,还可以忍了,可你,是一介小民,竟敢对我不敬。(在这里,警的心理有问题。权势者欺你,压你,但这小民顶多是对你不敬,他至少没欺你,压你呀,你哪来的怒火?你对权势者的怒火不能转嫁到小民身上来呀。何况,你本来可能就有对权慈悲对民刁的自觉习惯也说不定)。警具有优势,他心想,你是外来的,耽误你一些时间,你也吃不消的。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要说点软话,讨饶以求免灾。通常情况下,人们是都是这样做的,结果就助长了强势者的不正常心理。


 


本来小事可以解决了,警电话召来了几个同伙,把杨强行带到了派出所。在这时候,杨的心里可能更窝着火,更不会服从了,双方冲突只可能升级。不管警有没有打杨,杨的投诉,是对尊严的捍卫,是对法律的尊重。就目前的各种信息来看,杨就是想要一个说法。


张艺谋早期搞过一个电影,叫做《秋菊打官司》,说的是秋菊男人被权人村支记踢了生殖器,她坚持讨要说法,最后成功了。这个电影给国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这也给浙江的一个姓郏的小伙子一个启发,或者说一个误导,他以为讨要说法的都是因为生殖器受到了袭击。杨佳在法庭上公开否认生殖器受到了袭击,这说明他很尊重事实。


秋菊讨要说法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不能保证所有的说法都能被讨要。不能正常讨要说法的情况下,双方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最极端的方式,就是七月一号在上海发生的。


 


极端的事件发生了,这本来还不是最坏的后果,或者说,要将坏事变成有教益的事,那就是进行反思,进行改良,从而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事发生。


本来可以通过杨佳事件来推动法制建设,来改进工作作风的,但是,经过上海司法的处理,使事情更复杂了。


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不受非法律的干扰,该咋判就咋判,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公民来说,是可以接受的,是应当支持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此事的处理,内子里充满了太多的玄机,呈现出太大的阴暗。可以说,这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后果,包括那极少数的在此事上要将公权机构变成维护一已利益的人自己。


什么人在这事上要将公权机构变成一已之工具,将许多原本善良的司法体系上的一些人拖上不尊法的不归路?


首先我说说在审杨事件上的不正常表现:


上海司法方面的一些异常表现:


1、          律师选择;


2、          杨母自由;


3、          父子会见;


4、          医学签定;


5、          证人出庭;


6、          录音录相;


……


新闻自由方面:


1、          报刊报道受限


2、          网络报道受限


 


这种种不正常表现,给人感觉的是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


如果真的是一个人在背后操纵着,那是将所有处理此案的人拖下了水,使本来神圣的法律受到了亵渎:


一、杨佳本来是可以自由聘请律师,结果只能接受指定的,侵犯了犯人的合权利;


二、律师本来可以根据进行客观辩护,结果只能根据某种无形压力的指引,走过场,牺牲其个人人格,损害其个人形象,这还是小事,更严重的是亵渎了法的尊严。


三、看守所民警本来可以根据法律安排杨父及律师与杨佳相见,但由于有人操纵,他不得不昧着良心、违反法律,面对当面的斥骂,一言不发,不接收律师材料,不安排会见。


四、法官,我相信现在的法官大多是懂法律的,也相信他们当中大多数人也与你我一样是有着良知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他们猥琐地逃避公众期待公正的目光。


五、检察官,他们对杨佳提起公诉,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他们的任务就是要将杨佳绳之以法。他们是最称职的一群。他们只要在法律的程序下正常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是没有什么好指责的。无论案件的结果如何,检察方面只要没有做一些无耻勾当,那是我应当支持的。


(我不是法律人,对于证人没有到庭是法官责任还是检察官表现,我搞不清。)


六、云南马加爵凶杀案发生后,媒体比较全面而深入地进行了诸多深度报道,促人反思,教人反省,起到了极大的正面作用。而这次,杨案发生后,媒体好像被戴上了枷锁,无法进行自由活动。这肯定不是媒体自发的正常的表现,这背后是什么黑手在控制着?为什么要控制着?


 


 


我坚定认为,是某些少数人为了一已自私之利而使一件不同寻常的刑事案件变得更加不同寻常。


这少数人,将国家的名声,将司法的尊严,将政府的形象,统统置于一已之私的下位,进行践踏与蹂躏。


这少数人,使法官、律师、狱警以及许许多多的法律人的良知受到煎熬,受到正义的拷问。


这少数人,使受害者家属也难以主张合法的要求,承受了社会公众的不明不白的责难。


这少数人的作为,也使案犯杨佳表现了不后悔的精神气慨!


少数人,我正告你,你们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


 


 


使作案者心服口服地服罪,这是世界上有着基本良知底线的司法机构应当力求做到的事。


杨佳在没有悔罪的前提下赴死,那是人类法律与公义的耻辱。


 


在二十一世纪,一个犯下重大命案的人不得最符合法律程序的审判与处理,那整个人类都应当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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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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