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泣的法治
作者:郝周
这是我听来的一个真实的故事。这个故事就发生在我的家乡,讲的关于是朴实善良、任人欺侮却孤立无援的父老乡亲和一些践踏法律,漠视人权的作威作福的官员们的故事。
故事发生在与我们村相邻的一个叫做金羊村的村子。金羊村有一对没有文化,老实巴交的夫妻,30岁左右的年纪。丈夫为人忠厚老实,在金羊村的砖瓦厂做苦力活,他的工作就是每天用板车把用湿泥做好的砖块整车整车的运到火炉一样的砖窑里去。那是一种地道的体力活。尽管如此的辛苦,他每天换来的工钱也就二三十元而已。妻子则是一个典型的农家妇女,在家种田料理家务。他们的生活过得紧巴巴的。他们已经有了2个女儿,大女儿8岁,小女儿才4岁左右。在我们农村,人们没有生一个儿子,他们是不甘心的。尽管计划生育的政策铺天盖地,地方官员们对运用罚款的手段来抓计划生育工作总是那么的兢兢业业,不遗余力。但是普通民众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生子传宗接代的观念却不能这么容易的转变过来。按照我们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农村户口的夫妻头胎生了一个女儿,那么间隔4年后还可以生第二胎的。但是不管第二胎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只能生二个了。当然,这是官方的字面上的规则,实际上许多人为了生到男孩子,采用各种规避手段生了3个4个的大有人在,为什么呢?因为计划生育毕竟还是靠官员来执行的,而且,执行的体制又不健全。他们的最热衷的处理手段一般而言,就是罚款。如果你超生了,交上足够的罚款就行了;或者你干脆聪明点,在你想生之前不妨先用金钱把相关的官员买通。因此,我们的故事里的这对主人公按照政策,是不能再生了,他们的经济条件显然也是不能够贿赂官员。他们是那么的老实,他们甚者不能像大多数所做的那样,双双离家外出。为了躲避计划生育,他们把二个女儿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两人一起从家里搬到了砖瓦厂的一间破旧的房子里居住起来,他们认为那里是安全的。2005年的下半年,当地镇政府召开计划生育会议,并作出了一项“工作决议”,要求金羊村必须找到两名“女儿户”结扎的对象。当然,如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金羊村符合要求的“女儿户”何止一家两家,但是实际数量并重要,官方的指标是两名。自然,这对老实的夫妻成了这次计划生育行动的工作对象。
一个月黑风高的冬夜,悲剧发生了。当天晚上,丈夫不在家,妻子一个人砖瓦厂在那间破旧的房子里睡觉。突然,外面的街道上突然犬声四起,接着急促凌乱的脚步声由远而近的传来,当我们的女主人公还在睡梦中的时候,几名不名人士破门而入,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把只穿了内衣,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的女人塞到了外面的车上 ,然后迅速开车离去。整个过程就像警察擒拿匪徒一样的干脆利落,又像匪徒绑架人质一样的惊险!
这位老实的农妇没有想到的是,来抓她的那些人正是那些村里的和镇上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那些公务人员。她被直接带到了镇上的医院,不由分说和反抗的,在没有一个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被送到了绝育手术的手术台上。做完手术以后,她又被带到了镇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一间空房子里,这时候,这些“良心发现”的官员们才发现这么寒冷的冬夜,她只穿了内衣在抖抖簌簌,他们给她买了一套廉价的睡衣让她穿上。当她的丈夫赶到的时候,她的妻子已经被做完了绝育手术。丈夫愤怒了,要找这些官员讨说法。这时候,这些人为了安抚这对老实的夫妇,扔给他们2000块钱,说:“给你们作营养费!”然后扬长而去。事以至此,这对老实的夫妇还能说什么呢?在一棵大树面前,渺小的蝼蚁又能干什么呢?他们沉默了。就这样,一桩公务人员以执行计划生育的名义严重侵犯普通百姓人权的事件就这样平息了。
当我第一次听到这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我深深地震撼了。我难以接受的是,在这些政府官员执法的过程中,竟然可以如此肆无忌惮地违背程序,胡作非为。在中央政府一再强调把“法治社会”作为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的时候,地方政府在其施政方针中也一再把“依法行政”作为自己的行政理念的时候,如此违背法治的恶性事件居然如此堂而皇之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必须说明的是,我从来不否定这起事件中,这些执法人员的实体法的依据的正当性,换言之,他们给这位农村妇女采取绝育措施不说完全合法,至少不违反。因为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户口的夫妇最多只能生育两个孩子。但是,在这里,这些违法行为是对程序法的肆意破坏!是程序法,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如果这些执法者们为了实体执法的严格而置法律程序于不顾,那么他们的所作所为只会在人治的轨道上越走越远,普通善良民众的法感情将因为他们的作为而丧失殆尽!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或者剥夺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不告知法律理由并且相关证件的的情况下擅闯民宅,并且非法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是违背宪法的行为。我们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可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连作为司法机关最严肃的刑事侦查行为都必须出示搜查证方能进行搜查,那么作为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公务人员,他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民宅的权利。他们更不能在不通知当事人的家属的情况下就将当事人强行带到医院的手术台上。我没有找到他们执行计划生育工作具体程序的相关法规,但是我相信一个合法合理的法规绝对不会作出如此规定。原因很简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任何一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制定。其实,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事人符合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条件,但是该条例并指出一定是要采取绝育措施,因为作为还可以采取其他的避孕措施来代替。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对当事人采取破坏正常生理功能的避孕措施是违法的。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在没有当事人的家属知情并且在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对公民施行医学手术,这既是民事上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又是《刑法》上的的故意伤害罪。而且,他们在一名妇女还没有穿好衣服,衣衫不整的情形下就将其强行带走即时对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违法,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粗暴破坏。用非法手段使一个人,尤其是妇女有失尊严的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面前,是善良的民众心理所无法接受的行为。其实,如果我们再看得更远一点的话,我们会发现,他们荒唐而又无法无天的闹剧从开会决定要定“强行节育”手术的指标的时候就埋下了伏笔,如果他们是真的一心一意地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的话,那个符合条件的“女儿户”是可以凭着臆想随便指定的吗?那个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有多少都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铁一样的事实这么允许主观的断定呢?从这个可笑的会议,荒唐的决议开始,就注定了这是一场可悲的荒唐的闹剧。
我从来不认为这起恶劣事件的发生的原因仅仅是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仅仅只是一个非实质的原因,更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程序法的缺失以及整个社会程序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人说,依法治国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是依照程序法治国。在中国这样一个权利意识缺失,权力观念盛行的社会背景下,我们当下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用程序法给这些执法者们带上法治的镣铐。
一群暴徒伪装成公仆的形象,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恣意妄为地狠狠地抽了软弱可欺的法治一个耳光,然后朝地上扔了2000块钱,说:“这就是践踏法治的价码!”
2006-4-28
没错,俺就是传说中的网络特工——五毛党!彻头彻尾的“五毛党”,连ID都是!
也就是网上的国家罗汉,专门监视在基地有诬蔑党和国家言论的反动派,上级安排我们一天二十四小时盯着,一定要抓几个“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人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