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苏维埃宪法》:
十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中共六大《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
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族,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
也就是中共六大在年第一次提出“台湾民族”的概念,并在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后仅仅两个月内建立的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台湾民族”具有完全自决权,拥有加入或脱离中国的权利。
ps:当年真卖国的原来是D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