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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枪击案凶手 终审判21年,遇难家属接受判决——大家怎么看?

挪威枪击案凶手 终审判21年,遇难家属接受判决——大家怎么看?

 摘要:挪威法庭8月24日对“7·22”爆炸枪击案嫌犯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作出了终审判决。承认谋杀了77人的布雷维克被认定精神正常,其“恐怖行为”和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





8月24日,布雷维克在终审判决的法庭上。审判前他再一次做出了极右手势,当法官宣布审判结果时,他脸上露出了笑容。



入狱收监监狱为带健身房的三居室


  挪威法庭8月24日对“7·22”爆炸枪击案嫌犯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作出了终审判决。承认谋杀了77人的布雷维克被认定精神正常,其“恐怖行为”和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这是挪威法律中最严重的刑罚,但如果他仍然被认定危害社会,监禁时间将延长。


  21年刑期可被延长


  33岁的布雷维克承认在去年7月22日发生的爆炸枪击案中杀害77人,并致242人受伤,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引爆了一颗炸弹。但是他拒绝认罪,坚持认为自己是理智,如果被判为精神病他将提出上诉。


  此前检察官建议将布雷维克送到精神病院。最终在8月24日的判决中,五名法官一致认定布雷维克精神正常,主审法官文克·伊丽莎白·阿恩岑表示,法官对判决结果意见一致,被告布雷维克被判21年“预防性拘留”。挪威没有死刑,根据挪威的法律21年刑期是最严重的一项判罚,不过如果他仍然被认定对社会造成威胁的话,刑期将被延长,据专家推测,布雷维克的余生可能会在铁窗中度过。


  他的律师称,布雷维克接受这一判决,不会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宣布时,面露微笑


  审判当天,布雷维克身穿白色衬衣和黑色西装、系着领带出庭,在手铐被取下后,与前几次出庭一样,他再次做出了右翼行礼手势。当听到判决结果时,他露出了微笑。


  2011年7月22日,布雷维克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大楼实施爆炸袭击,造成8人死亡;接着他扮成警察在附近的于特岛枪杀69人。在实施恐怖袭击前数小时,他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份1500页的宣言,宣扬自己的极右翼主义思想,表达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反对和愤怒。


  布雷维克是否精神正常,一直是法庭上争议的问题。法院指定的精神科医生们并不完全同意布雷维克是“理智的”,两次精神鉴定结果截然相反。其中第一个鉴定组宣布他是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第二个鉴定组认定他精神正常。(景青)


  遇难者家属


  判决让他们解脱


  去年7月22日发生的屠杀,让挪威这片安逸的乐土从此不平静,同时也改变了许多家庭的命运。


  对于判决,许多爆炸枪击案的幸存者以及遇难者家属普遍感到满意。法庭判决让他们解脱。受害者家属的法定代表人梅特拉森表示:“我认为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家属们现在都比较放心。”布雷维克最后一名枪杀的女孩、16岁受害人安德丽娜的母亲说:“我永远也不能让我的女儿回来。知道凶手被判刑,这种感觉很好。”但她并不认为21年足够抵杀死安德丽娜的罪。


  在袭击中曾被布雷维克击中大腿的18岁青年亚历山大说:“我不关心他精神是否正常,只要他得到应有惩罚。”


  瑟伦森的女儿死在布雷维克枪下。她说,“我们终于可以很长一段时间不用听到有关他(布雷维克)的消息,过上安静、平和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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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人类个体的生命不是关键,更为重要的是对凶手杀人逻辑与链条进行研究,然后进行社会防范和公民教育,不要让历史重演、让更多的人受益。简简单单的一杀了之,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对人类文明发展却毫无用处。而且,剥夺生命只要一瞬间,长期监禁却是对犯人的强迫思考,因此,剥夺生命是帮助犯人逃避惩罚的最快办法,罪大恶极者总是要求从重从严从快,政府就顺着这条路来推广这一办法,进而或导致威权社会的产生。因此,国际社会多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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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appletin 的帖子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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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这篇文章,用了主要的篇幅进行误导。其实有价值的就是第一段。21年是最高刑期,但是可以延长。这就意味着终身监禁。
为什么家属表示接受?因为那个国家法律如此,而且无可更改:改了也没用,因为法律没有追溯性。总不能因为这一个案例,就推翻最基本的宪法原则。这也太不可想象了。
看起来,这件事情是绝对偶发的,只能当是天上掉下来一快陨石把人砸死了,无须应对。
其实,就算不是,按西方人的看法,也没必要用死刑来应对。

例如:以色列也没死刑,也没以色列人出来要求把监禁中的巴勒斯坦人枪毙。只不过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太危险的人物,他们会直接击毙,而不抓。
同理,美国虽然有死刑,但也不打算把拉登给吊死,也是直接击毙。
英国对北爱共和军也是如此。而且一度(也许是偶然的)专打女性,把北爱的几个主要女性成员都击毙了。弄得爱尔兰共和军去海牙国际法庭控告英国政府。海牙国际法庭认为:你们是恐怖分子,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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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精神病鉴定也很成问题。
这个人自称是极右分子。你见过极右分子,包括犯下无数暴行的纳粹,对自己人搞这种恐怖活动吗?这就比方说我把腊肉纪念馆给炸了,然后在法庭上自称是毛左......
公众固然无缘对一个人进行面对面的精神鉴定,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能。但是用脑子想一想,如果一个人的行事逻辑,在历史上并无先例,这难道不很像是精神病吗?
不以精神病结案,是否有隐情?
有这样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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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专稿:据英国《每日电讯报》8月23日报道,在挪威法官做出判决前,挪威枪击案受害者家属表示,法庭应该鼓起勇气,宣布枪手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精神健全,这样他能被判入狱接受惩罚,而非被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挪威奥斯陆刑事法庭的5名法官将在24日对布雷维克枪击案进行宣判。33岁的布雷维克已经承认,他在2011年7月22日杀死了77人,并且在奥斯陆引爆了一颗炸弹。但奥斯陆刑事法庭存在的分歧是,布雷维克作案时是否精神正常。经过10周的审讯,检察官建议将布雷维克送到精神病院,将他送入监狱不符合挪威法律。
遇难者家属的米特·拉尔森(Mette Larsen)说,法庭应该忽略检察官的建议,鼓起勇气做出“强有力的决定”。她认为:“有关布雷维克的精神状况,没有任何值得怀疑的地方。”但在挪威法庭上,法官通常会同意检察官精神失常的意见。不过布雷维克本人自称精神健全,他称自己将接受惩罚,很可能被判21年监禁。他还表示,如果挪威法庭判处他有精神病,他将提出上诉。

[ 本帖最后由 nkpoper 于 2012-8-26 09: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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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ppletin 于 2012-8-25 20:24 发表
剥夺人类个体的生命不是关键,更为重要的是对凶手杀人逻辑与链条进行研究,然后进行社会防范和公民教育,不要让历史重演、让更多的人受益。简简单单的一杀了之,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对人类文明发展却毫无用处。而 ...



废除死刑,我是赞成的,生命权是每个人的终极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无人可以剥夺。一个人犯了罪,必须受到惩罚,这个天经地义,然而所谓的一命抵一命,就非常值得怀疑了,首先,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无法相抵,其次,一个人如果杀了俩个人以上,就无法实施所谓一命抵一命了,因此,所谓以命抵命在法律上是无法兑现的事实。

其次,当一个人已经失去抵抗力之后,再把他杀死,其实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就是公开谋杀。惩罚犯罪有很多手段,剥夺他的自由其实已经是非常严厉的惩罚了,因为自由是每个人最宝贵的东西,剥夺自由就是在让一个人用生命支付代价,而让一个犯罪分子付出代价的本质是让他有悔改的机会,是为了拯救一个人,是给出路的政策。


第三,废除死刑,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错判导致的滥杀无辜。对于生命的尊重,就是表现在宁可放走一千,不可错杀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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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黄河水 的帖子

如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当然也可。
只是:
第一、没有终身监禁的国家,是没资格废除死刑的。虽然说终身监禁遇到减刑,也非绝对不可。但是,监狱机关对减刑一般都不够慎重。因为他们的利益所在,是方便监狱管理,拿减刑当甜头,对他们自身而言,惠而不费。所以往往是乱减刑。
第二、归根到底,应由民意来决定。是否废止死刑,应该以公投结果为准。在公投以前,宣传“应该废止死刑”的见解,虽然很有必要(任何事都得宣传);但不能试图跨过民意,强行推行自己心目中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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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8-26 10:31 发表
如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当然也可。
只是:
第一、没有终身监禁的国家,是没资格废除死刑的。虽然说终身监禁遇到减刑,也非绝对不可。但是,监狱机关对减刑一般都不够慎重。因为他们的利益所在,是方便监狱管理,拿 ...



【是否废止死刑,应该以公投结果为准。在公投以前,宣传“应该废止死刑”的见解,虽然很有必要(任何事都得宣传);但不能试图跨过民意,强行推行自己心目中的正义。】

宣传强行推行,只有专制国家的政府可以做到,在民主国家应该不存在这种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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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废除死刑,关键要看民意和财力。

民意有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法律和政治传统,以及国民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财力的问题很简单,举个例子:如果在一个由十个人组成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要从事工作,并且是共同合作的工作,才能保证不被饿死。这时,其中一个人杀了团体中另外一个人。其他八人一定很愤怒,因为团体劳动的十人变为八人,劳动生产效率降低,大家都将面临饥饿。如果这时取消死刑,判其终身监禁,那么这意味着剩下的八人中必须至少还要有一个人放弃劳动,专职做看守。而剩下的七人必须从已经减少的口粮中再拿出两份来供养囚犯和看守。这样的结果是不符合大多数团体成员的利益的,所以死刑就成了不可避免选择。

这应该是目前大多数的经济发达的国家采取取消死刑,而经济贫困的国家保持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奈MM,哥很想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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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律做出了它应有的判决,我们就应该为此而感到欣慰,哪怕不是21年而是21天,因为就当时的条件来说法律已经做出了它力所能及的最大惩罚,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保持了法律的独立性,这就是好的法律。
在心灵的废墟中 找到了智慧的尘埃 我的世界有我的真理 正义的立场由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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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huwjnet 的帖子

很关键,法律条文可修改、可商榷,但要严格执行、程序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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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appletin 的帖子

2楼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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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了人家的国家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规定的就应该严格执行,不管是谁,人人平等!而受害者家属接受这种判罚,也说明了该国法律在人民当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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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黄浦江的网 的帖子

你不觉得这本来很可能就是一精神病,只是迫于受害者家属的压力,才按刑事犯给判了一个最高刑期吗?
参见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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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2-8-26 10:54 发表
你不觉得这本来很可能就是一精神病,只是迫于受害者家属的压力,才按刑事犯给判了一个最高刑期吗?
参见5楼。
能够这样冷血杀人,而且一次杀了这么多人,这就是精神病。严格按照心理学的定义,其实很多人都是轻重不同的精神病。这个世界上的精神病患者确实是实在太多了。但是,规定精神病人杀人可以不负责任的专家们,恐怕也都是精神病。
奈MM,哥很想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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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披着马甲的telos 的帖子

精神病关医院就是了,反正他这种精神病一辈子也治不好。
没必要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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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这个事挺复杂了。
挪威没死刑,判21年,这已经是最长了。等21年出来以后,看这位的体格,再杀几百人也没问题啊。
所以,这已经不是一个“是否原谅”的问题了。
但是,法律没死刑,谁也不能把他毙了。当场击毙最好,问题是当场的时候,恐怕还想着审一下看看有没有什么背景呢。当场没击毙,现在后悔也晚了。
于是乎,放出风来”但如果他仍然被认定危害社会,监禁时间将延长“,以安抚民众。这他妈的是哪门子法制精神?因为某人被认定危害社会,所以可以一直关着?
那些没有死刑或者习惯上已经极少判死刑的国家,并非不杀人。当场击毙是以色列、英国和美国对付恐怖分子的标准手法。但是挪威不谙此道,而且这位也不是那种意义上的恐怖分子,这位是精神病。拿那些旧套路是套不进去的。

受害者也没处不满去。因为:你不满没用。你就算的不满能把法律改了。你也毙不了这位。法律没追溯性。
这个跟宽容不宽容没关系,只是挪威和中国不同。
如果这种事放到中国,就简单了。老百姓都想着共产党倒台呢!你整个宪法、法律体系都他妈的该推翻。就算万一以后的法律也不能追溯这事,我借着这事把政府搞倒台了,那比枪毙一万个罪犯都强啊!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肯定民愤沸腾。
问题是这是挪威不是中国,挪威人当然不会憋着火想推翻政府。所以这个事就只能到此为止,算是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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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都想着共产党倒台呢!”--你也太乐观了吧。 老百姓都盼着上面来个大员把地方官员好好整一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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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 西来 的帖子

倒台不在嘴说。嘴说那多悬啊。
唯恐天下不乱,是当下大多数年轻人的心理状态,这就是想让共产党倒台。年龄大的人稍微”稳健“一些,问题是,如果要投票,”稳健“的人倒不能忽视;但是没票,他们就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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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一些挪威人心目中还是不平的
原来台风君你这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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