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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第一期】私人领域的胡作非为,算什么?

本主题被作者加入到个人文集中
虽然不知道你们在说什么,但看那么多回帖,感觉很牛逼的样子。 


就一楼的案例,个人的看法是一大群人要好好活下去,就需要一些规则和潜规则,放之于社会,规则就是法律,潜规则就是道德。如在基地,规则就是老大说了算,潜规则就是不要随便爆粗口。那个和狗交的女人,是她自己的意愿,如果只是她知狗知,那没什么,但大家都知道了,就算是社会事件了,人们就可以用道德的标准去评判。 


很多事情,二分法是很极端滴。



[ 本帖最后由 ronstoppable 于 2012-6-15 15: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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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8# ronstoppable 的帖子

【很多事情,二分法是很极端滴。】
这个说的好,也许这个问题果真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
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 When will the sky start to rain? When will the star start to shine? When will I know that you are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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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上两位主力队员因为历史话题互掐而转移了今天讨论的重心,课间休息一下,稍后继续。
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 When will the sky start to rain? When will the star start to shine? When will I know that you are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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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又歪了。。。

主啊,我愿意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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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大陆做生意的,有一句话:没有什么坏人好人,就 看你会不会用人。基地的驴友们知道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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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过斗鸡开始了   你还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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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4# telos 的帖子

NK确实比你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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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7# telos 的帖子

你的确与老黄有一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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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7# telos 的帖子

好好地向博士生学习,他天天和俺干仗,从来木有被俺扣过分,说明神马泥?
你的明白?哇嘎立马系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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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wz00001 于 2012-6-15 19:33 发表
都说过斗鸡开始了   你还不信   
你赢了
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 When will the sky start to rain? When will the star start to shine? When will I know that you are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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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的思维是无法理解这个多元世界的,他的脑子里只有两级,非此即彼。楼盖歪了,我揣度下来可能有误解的因素,比如有同学将“私人领域”引申为“老大的地盘”,这个逻辑成立的话,帖子就变成声讨贴了,这个不是我的本意。老大的地盘是他的私产,轮得到我等指手划脚吗?

一直以来我困惑的是类似于一楼这样不堪的案例,如果发生在私人领域,人类有没有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哪怕是宗教的理论,伦理的解读,或者其它范畴的理论,可以解决我的困惑、安慰善良的人们。用反自由的暴力手段来维护所谓的正义,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出发点再高尚,走向的可能是一条奴役之路,是注定没有自由的。

我不反对骂五毛,因为这里是老大的私产,痛骂五毛符合老大的价值观。但是谁是五毛,窃以为不是某大法师说了算的,对驴友断章取义、乱扣帽子,注定人人自危、遍地鸡毛。这里不是毛蜡左派的革命基地,需要逐一站队鉴别,卖身效忠。这里与墙内是天然有别的别样风景,讨论理应是开放的、自由的,做人也无需委曲求全,自尊与宽容便是最理想的和谐之道。

无论是否能继续本楼的这个主题,我都会继续去探寻答案,我乐意时刻与各位保持互动与分享。
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 When will the sky start to rain? When will the star start to shine? When will I know that you are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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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2# lbfox 的帖子

不涉及本站的各种恩怨,就事论事的话。个人以为:缺乏一种绝对的标准来保障自由。

我印象中:在西方国家有些城市里,你不可以把自己的花圈弃荒,否则罚款。在香港,你不可以倒提着活鸡出现在街道上,否则就要被控以虐待动物。这些法律应该都是近年来才出现的。
另一方面,西方国家过去禁止同性恋,现在就不禁止了。据说大名鼎鼎的苹果标志:咬了一口的苹果,就是为了纪念图灵。此人因同性恋被法办,然后咬了氰化钠苹果自杀。
但重婚却仍然禁止。(“禁止重婚与否”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与否”不是一个量级上的事,后者仅仅是不予登记,并非禁止;而前者是要被法办的。)

从上述例子,我们很难说哪项禁止是必须的。因为无论哪项都谈不上一定妨碍别人,除了让别人看了心里不爽以外。

因此,个人以为:在正常国家,法律是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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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3# nkpoper 的帖子

确实如此,看过一篇报道《美国各州奇怪法律一览》
http://news.sohu.com/76/20/news205532076.shtml

2003年1月6日11:26 新快报
  
  小狗禁止吸雪茄、主人不能骑丑马

  据《星期日泰晤士报》5日报道,美国各州的奇怪法律条文乍听起来让人以为是一则幽默小品,然而这些令人目瞪口呆、无法理喻的法律条文却的确存在于美国各州的地方法律中,所以在理论上来说它们仍然有效。

  上床之前要洗澡

  譬如,在西弗吉尼亚州尼古拉县,法律禁止神职人员布道时讲引人发笑的幽默故事。而乔治亚州的法律则规定,在该州的琼斯博罗市不能喊别人:“喂,小子”,否则被喊作“小子”的人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根据该州法律条文将其告上法庭。

  麻萨诸塞州一条古老法律规定,上床前必须洗澡。波士顿一条地方法律中则称,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了3块,否则该奔丧者将面临处罚。

  一些最奇怪的法律还试图渗入美国人的婚姻生活中:密歇根州法律规定,如果妻子未经丈夫许可就擅自剪去头发,她将被罚款;在肯塔基州,如果妻子不同意而丈夫擅自买了顶帽子也属违法行为。

  猫狗只可抽纸烟

  在美国地方法律中,关于动物的奇怪法律更多∶在四面都是陆地的俄克拉荷马州,捕猎鲸鱼属于非法,尽管该州的居民也许一辈子都不会看到一条鲸鱼。华盛顿州的威尔伯市规定,主人不能骑一头丑陋的马旅行。

  伊利诺斯州扎尔恩地区法律则规定,狗和猫不允许吸雪茄,但是可以吸纸烟;在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禁止长颈鹿主人将长颈鹿系在电线杆上。在加利福尼亚州《熊权法规》里,印有十几条保护熊的条文,其中一条写道:“熊有权以它自己的方式来观察你,如果它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请你尽快走开。”

  超现实主义的古法律

  而在科罗拉多州的罗根县和佛罗里达的迈阿密,一些古老法律条文简直像超现实主义小说,这两个地方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天黑之后,禁止妖怪进入城镇;而内华达州的一条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禁止妖怪闯进浴室。

  (沈志真)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不要等什么英雄勇士,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推墙的力量


★ 史上最强最热血“爱国者”手册——“五毛党”“美分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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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3# nkpoper 的帖子

【因此,个人以为:在正常国家,法律是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妥协。】

我同意这种说法。特别是以英国为例,没有成文的宪法的国家,他的判例依据其实就是以传统和主流价值观为依据的。法律本来就是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的一种传统。

本帖讨论的主要方向是:1、从自由主义的角度看,一楼私人领域的极端变态案例是不是宪法保障的自然权利?   2、基于人类“从善”的主流价值观,在何种范畴可以干预或批判这种变态?而又不违反自由主义的精神。

经过讨论,对于第1条其实大家都有共识,认为私人领域的案例(哪怕极端变态),法律无权干涉,因为这不是法律的范畴。但法律的不反对,并不是在道义上对此表示支持,而是对自然权利自由的支持。至于你如何行使这种权利,与法律无关。

第2条尚无定论,大法师同学认为即使有人躲在地窖里,如果交流的是反人类的言论,你也有权把他挖出来进行审判。这点我不以为然,这是反自由主义精神的。
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 When will the sky start to rain? When will the star start to shine? When will I know that you are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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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4# qdpan 的帖子

qdpan同学的案例总是那么精彩纷呈。这些奇怪的法律条文,其实有其深厚的文化积淀做基础的。法律本来就是文化的一部分。当自由主义逐渐成为影响传统文化的力量,法律还会继续向前演进,自由与宪政精神会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
When will I see you again? When will the sky start to rain? When will the star start to shine? When will I know that you are 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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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站在基督徒的角度来思考楼主的这个问题,我有以下几点认识,仅供参考。

1、制度都是人设计出来的,而人不是上帝,因此别指望制度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楼主列举的极端案例,他们的确是自由主义法政体系的结果,但不是自由主义本身的缺陷。自由主义法政体系,无法解决私人领域的道德失范的问题,他不是上帝,这也不是他的范畴。

2、私人领域的道德失范,你用不着去操心解决的方案,让凯撒的归于凯撒,上帝的归于上帝。无论上帝慈爱与看顾的眼目,还是儒家“君子慎独”的自我完善,人类“向善”的方向是永恒的。普世价值的方向,其核心在于宗教。就如科学无法解决生命的问题,法政解决不了私人领域的不堪,但是上帝的圣洁、荣耀与怜悯,超越了人类一切的黑暗,让救赎与惩罚,成为人类唯一的解决之道。

3、没有楼主的这个帖子,我也许不会反省到人类在这个范畴的无奈。原来一直以为被驱逐出伊甸园的人类,他们是自生自灭的。但是冥冥中的正义、人类向善的本能(经文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让我眼能够看见、耳能够听见,无所不在的“哈里路亚”的颂赞,感谢上帝,这是他的荣耀!
主啊,我愿意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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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支持的支持,想反对的反对。
其骨子里充满了高浓度的东亚病夫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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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領域,無關道德,她愛怎麼樣就怎麼樣!如果以法律制裁那是荒謬的!但最好不要拿出來說或者生個畸形的“人狗”出來危害社會或者增加社會福利負擔就好,雖然這個國家的福利只是公僕才擁有的!

魔由心生,一念成魔,夢魘裡的心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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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85# lbfox 的帖子

一、个人以为:大法师同学的意思是:即便是躲在地窖里,被他知道,也要骂之且扣分。尚且不至于到真的审判的地步。
二、个人以为:道德都是社会道德,或者说首先是社会道德。道义也是如此。因此,如果大多数人都对某人采取批评态度,那么这个人就等于在道义上被批判了。
我个人觉得你提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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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类“从善”的主流价值观,在何种范畴可以干预或批判这种变态?而又不违反自由主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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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可能是你没有意识到“主流价值观”是什么。其实,多数人对某人采取批评或批判态度,就体现了主流价值观。这种批判由每一个人的批判构成,是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的体现,自然“不违反自由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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