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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之许:胡佳获罪文章存目

莫之许:胡佳获罪文章存目

昨日,胡佳被欧洲议会授予萨哈罗夫奖,而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则称:“胡嘉系因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早些时候,我曾经在博客上转载过胡佳案件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后者已被和谐),现将起诉书摘要于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这些文章,作出自己的判断,我就不在这里转载了,以免成为煽动颠覆的案中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刑诉【2008】第48号 
    
   被告人胡嘉(别名:胡佳),男,.........(此处省略胡佳个人信息及住址)。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08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嘉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嘉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于2001年6月至2007年10月间,通过互联网先后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多次发表《赶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和《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等煽动性文章,并于其间(期间)接受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胡嘉在其所写文章中及接收采访时,恶意造谣、诽谤:“中国的人权灾难天天爆发”;“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地‘吃人’,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套话、费(废)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再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通过上诉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嘉的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采访录音资料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为题,登载在“大纪元”等境外网站。
   
    被告人胡嘉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嘉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革
   
    代理检察员:王翠杰
   
    2008年3月7日
   
    (公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注:
   
    1、被告人胡嘉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主要证据复印件4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胡嘉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于2001年6月至2007年10月间,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被“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多次发表《赶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一国无需两制》、《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和《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等煽动性文章,并于其间(期间)接受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胡嘉在其所写文章中及接收采访时,恶意造谣、诽谤:“中国的人权灾难天天爆发”;“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地‘吃人’,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套话、费(废)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再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通过上诉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胡嘉的上述煽动性文章被境外多家网站链接和转载;采访录音资料被境外媒体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向专制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为题,登载在“大纪元”等境外网站。


1、《赶上民主列车时 东亚睡狮猛醒日》


2、《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


3、《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


4、《一国无需两制》


5、《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


     《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


ps:俺后来上网搜了下这五篇文章,在线pdf格式的有:http://www.hkja.org.hk/Host/hkja/UserFiles/File/Notices/hu_jia/2.pdf


 


  胡佳被判刑依据 文章之一

《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5:00前后过世

林牧先生于2006年10月15日下午15时许过世。享年78岁。林老先生诞生于1927年阴历的九月十八,祖籍浙江义乌。今年的阴历九月十八,即公历 11月8日,那时他将年满79周岁,有许多各地敬重林老的朋友们想要前往西安给老先生祝寿。而9月底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的秘密警察高官们曾来林老先生家,说部里领导关心林老,要给他操办“大寿”。当然,目的昭然若揭,公安和国安是为了以此隔绝民间与林老的相聚,避免各地的异议人士前往西安,破坏了“和谐社会”的稳定。整个陕西,林老是专制体制最头痛的对象。

今天中午12时,林老先生于家中感觉身体不适,没吃什么东西就卧床休息,下午15点家人看老先生脸色异常,然后发现老人的身体已经失去温度。从老人的神情和皮肤上未发现异常。但家人坦言“不排除林老先生系被害的可能,因为中共专制流氓政府经常使用这类手段。”此时老人已身在殡仪馆。对林老过世的原因,我们也期待家人能做更多调查。同时也希望林老今日是安详离世

林牧老先生40年代在西北大学读书时加入中国民主同盟,曾协助杨明轩(后任民盟中央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工作,50年代加入中共,60年代在陕西开始协助胡耀邦工作。曾任前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秘书、陕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陕西省委副秘书长、国务院科技干部管理局局长、中共西北大学党委书记。文革期间曾受到长达12年的政治迫害,曾两度入狱、两次被开除党籍、8年劳改……。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之后,在89年春夏之交,林牧先生支持绝食学生、以及工人、市民、学生等的示威抗议活动,还公开发表了支持的文章。也因此而再度被迫害。林老尽管一生坎坷,但从不低头。始终倾力中国走向民主、法制的进程。晚年不断给我们这些晚辈以激励。2005年林老在赵紫阳先生过世时以及年底胡耀邦先生90周年诞辰纪念时发表大量言论,公正揭示历史真相,针砭当今中共时弊。 2006年以来,林老先生和高智晟律师结成忘年之交。

老先生今年在高律师被捕之后曾经被警方带走“旅游”。几天前林牧老先生致电给我,关切询问高智晟律师的案情以及我被软禁的情况,鼓励我们坚韧度过难关。电话中,除了感觉他的听力比从前略有下降,其他方面依然精神矍铄。

无论是赵紫阳先生辞世,还是林牧老先生今日远行。我作为晚辈,除了泪水滚落仰天长啸之外,耳畔响起那首南宋爱国诗人陆游的《示儿》: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毋忘告乃翁。林老先生,我们没有见过面,抱憾今生无缘相见,但晚辈当下立誓,待我辈荡平极权体制,九州炎黄子孙得以享有自由、民权、法制,我定赴西安往您墓前祭奠,以告慰您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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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被判刑依据 文章之二

《一國無需兩制》



渤海、長三角、珠三角,中國大陸的多個經濟區域在直追香港,無可否認,今日香港的經濟發展,中國大陸的公眾和企業也能創造同樣的成就。在這種競爭與競合中,香港和內地經濟都會更加繁榮。

政治上-----今日中國即明日香港

在香港,出一個貪官就是驚徹全港的大新聞,梁锦松买車避稅事件都被媒體全方位曝光。而於中國官員眼中,這根本算不上事情。大陸各地各級政府官員根本無需自己買車,他們可以用納稅人的錢買豪華車,燒免費的油,干所有的私事,還不用考慮吃交通違章罰單。在中國,有哪一天的新聞裡沒有貪官被雙規、司法腐敗、污染嚴重、礦難頻發、民怨沸騰……而這些還都是被中宣部過濾、漂白之後的新聞呢。在中國大陸,官商警匪組成既得利益集團,用殘酷手段掠奪、佔有公民的財富。在中國大陸,百姓被迫奉養著規模最大、機構最臃腫的公務員隊伍,一年被「公僕」們在餐桌上吃點幾千億,買車上千億,汽油費上千億。這,就是兩種體制的差異,這就是兩種體制的差距。許多人跨過羅湖橋進港,就感覺到連空氣都是自由的,而跨出羅湖橋出港,感覺的確實瀰漫在空氣中的不安全感。

越來越多赴港「自由行」的中國大陸公民,從香港帶回了大量的禁書、禁報,從香港的互聯網絡上不受屏蔽的瀏覽海內外的網站。大家體會到在中國大陸從未有過的「自由」。中國大陸的專制在滲透香港,香港的自由也在浸染著中國大陸。

愛國愛港絕不等同於愛黨。700萬香港市民難道不明白嗎,不到中共確信隨時能扶植它得力的代理人當選,中共是絕不會放開香港普選的。除了外交和軍事權力,其他的權利都屬於香港自己,立法、司法、行政完全獨立。普選的權利是香港自己的,是基本法認定的。香港人需要普選、中國大陸的公眾樂見香港的普選、只有中共等既得利益集團在拖延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如果香港人不奮起捍衛自己的法治環境,那麼今日中國大陸特有的貪官酷吏很快會在香港遍地孳生,潛規則會主宰你的生活,國家黑社會勢力會凌家於法律之上。當有一天,香港人因為發表言論而被「國保」抓捕,在香港的法院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投入冤獄,所有的遊行都被禁止,所有的媒體都向中宣部俯首稱臣……那就為時晚矣。

一國無需兩制

一個人不能精神分裂,一個國家也無需兩種制度。經濟的多元化和政治的一元化本來是就難以相容,原因就在於政治的一元化會侵害法治、自由,威脅到每個公民的尊嚴和人身安全。而今的香港與其說港人治港,不如說是中共代理人治港。
社會制度怎麼可能50年不變呢,僅僅10年香港的「中國化」進程已經如此明顯了。但香港人無需悲觀。中國大陸怎麼可能50年不變呢,現在比起1997 年,中國的大陸的維權和民主化訴求高漲了許多。中國不是一座能被封閉於民主化之外的孤島。中國大陸和香港命運\char{92}休戚相關,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民主上。民主的制度將使每個中國人收益,使我們的民族、我們的國家脫胎換骨

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

北京奧運會的口號不無道理。確實,全世界都有同一個夢想,民主、自由、法治、和平的夢想,人人生而自由享有尊嚴的夢想。中國公眾不僅僅需要人文奧運、科技奧運、綠色奧運,還需要民主奧運、人權奧運、自由奧
從今日香港之變,沒人再會相信中國政府一國兩制的承諾。在台灣,連泛藍陣營都不可能接受一國兩制。真正阻礙海峽兩岸的關鍵因素是中國大陸的專制體制。 10年就足以讓滲透和蠶食發生得侵入骨髓。好在專制的力量還沒有在港形成不可治癒的腫瘤,醫治的方法就在香港人自己手中。捍衛法治、自由,爭取民主化。香港才有朝陽。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總隊非法監控的第43天 於BOBO自由城家中
離2008年奧運會開幕還有4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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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被判刑依据 文章之三


《国庆及十七大来临 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

自从2004年叶国柱、叶国强兄弟的房产被奥运大贪官---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强行
迁以后,叶国柱和叶国强兄弟带着家小就成了无家可归者。为此走投无路的弟弟叶国强
在天安门前跳金水河自杀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全世界也罕有公民因为政府非法
剥夺其财产而选择自杀会被判刑的。而哥哥叶国柱继续带着自己的儿子流浪,经常露宿
街头,穿着写有控诉内容的状衣出现在北京繁花街市和使馆区。这当然影响了执政党的
和谐社会。2004年8月,叶国柱因筹备组织天安门广场万人维权游行,而被逮捕,判处
有期徒刑4年,要到2008年8月才会获释。维权律师高智晟曾经为叶国柱提供法律援助
做无罪辩护。叶国柱案件是2004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压制民间维权的代表性案例。叶家兄
弟的遭遇都是和奥运拆迁有关,贪官酷吏控制的奥运会成为叶氏兄弟的灭顶之灾。

2007年9月29日上午,北京奥运维权人士叶国强来到位于宣武区大观园附近的宣武区
府所在地,打着牌子进行抗议。宣武区政府打电话给宣武区公安分局要求处理,随即宣
武区国保支队和管辖大观园的白纸坊派出所就派人到达区政府门口。国保用照相机和摄
像机向正在示威的叶国强进行拍摄。然后由白纸坊派出所副所长刘劲松带领二警区万伟
和齐峥两位正副警长配合国保强行带走了叶国强。

由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要维护首都北京的“社会和谐”,所以必须在国庆和十七
大之前制造恐怖气氛,以便控制住维权人士和上访者。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立即介入
了叶国强案件,要把叶国强示威抗议的案子办成“杀一儆万”的案件。而且北京国保总
队甚至对上访维权的叶国强动用了臭名昭著的《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9月29日下午3点,一群国保秘密警察在大栅栏派出所片警的陪同下来到叶国强的
住处进行搜查。并让叶国强的妻子把儿子叶明华和侄子叶明君都叫回家。警方查扣了叶
国强的26篇文章,以及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各一台。并把叶明华和叶明君都带到大栅栏
派出所,晚上20:00前后带他们到位于宣武区陶然亭的宣武区特警队做讯问笔录。叶明
华回忆,警方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谁给叶国强打字录入文稿。9月30日凌晨1:30左右,
明华被警车送回家。但国保却欺骗叶明华说由于车辆坐不下,所以叶明君将坐另外一辆
车回家。而9月30日上午10点等来的却是一张对叶明君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罪名是涉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然而,叶国强却迟迟没有下落。宣武区国保、白纸坊派出所、大栅栏派出所都没有通知
到叶国强的妻子和儿子叶明华那里。人就这样不明不白的失踪了。当时我们判断,如果
叶明君都定位这类政治罪名,而起因不过是可能帮助叶国强打字录入文章,那么叶国强
肯定至少与此同样的罪名。心急如焚的叶明华几番打听,警方都推三阻四不予承认。直
到有110的警察私下讲叶国强是被警方控制了。但是,没有正式的拘留通知书,一切都
无法确认。而且如果叶国强在警方手中,那么北京国保总队、宣武区国保支队就是明确
的违法延迟送达通知书,企图秘密处理黑箱操作。10月2日下午叶明华打电话给白纸坊
派出所,对方声称不知道,要叶明华过完十一长假的10月8日再来查询。叶明华怎能让
自己父亲失踪10天。所以他直接找到白纸坊派出所,对方不得不承认确实是他们具体执
行了拘留叶国强,但办案人员都在天安门执勤,所以让叶明华第二天再来。10月3日下
午,叶明华来到白纸坊派出所索要法律手续。白纸坊派出所二警区的警长万伟把一纸拘
留通知书交给叶明华。但该警察企图欺骗叶明华在拘留通知书上签署日期为9月30日,
以便留下警方按时送达的假象。20岁的叶明华相当清醒,他签署的日期是2007年10月3
日下午3时,这就意味着警方整整迟了4天才送达。警方的解释是联系不上叶明华。中国
的国保警察,找人是他们最擅长的工作了。而且叶家的电话和叶明华的小灵通一直都通
着,他也基本都在家。在送达叶明君的拘留通知书时,宣武分局警方曾经来过叶明华家
里,所以再也没有比联系不上更荒唐的理由了。偌大的国家机器却总是耍如此无耻无赖
的小伎俩。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拘留通知书

宣公刑拘通字[2007]989号

叶明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9月30日将涉嫌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叶国强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宣武区看守所。

2007年9月30日

办案人: 万伟 齐峥

叶明华签署:2007年10月3日15:00

叶国强,不过是一个怀有冤屈的瘦小草民,向政府要求公道就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那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政府。如此的高压手段到底说明了这个非民选政府的强大还是虚
弱,说明专制统治者到底是自信还是恐惧。

现在拿到了叶国强和叶明君叔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下一步就是该为叶家请律师了。从
来没有介入过维权的20岁小伙子叶明华要独自担负这个重任。恳请北京的维权律师伸出
援手。而最令人担心的是叶氏兄弟83岁的老母亲,本来病已垂危,又怎能经受得起儿子
和孙子双双被捕的打击呢。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北京市公安局国
保总队、宣武公安分局国保支队、白纸坊派出所这些国家黑社会势力机构,以及责任人
罗干、陈志敏、张宪林、郭志民、刘劲松,你们这些扼杀公民自由、践踏公民尊严、构
陷公民身陷囹圄的刽子手,难道你们就不怕遭天谴下地狱吗!?将来的法治社会能饶恕
你们的罪行吗?!海内外都应该明确一点,在中国大陆,凡属“国内安全保卫(国
保)”办理的案件,都100%是政治案件,是维护专制体制而侵犯公民人权的案件,是违
反《宪法》的案件,是将来一定会平反并追究秘密警察们法律责任的案件。

叶国强被捕的9月29日,维权律师李和平受到朝阳区国保跟踪监视,并被北京市国家安
全局的秘密警察野蛮殴打。还是9月29日浙江的吕耿松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正式逮捕。仍是9月29日,在8月底被暴力绑架回去的袁伟静,因为放置秋冬衣服的
行李没能带回家里,随着天气渐凉,她不得不要添置几件衣服,但山东省公安厅国保总
队却限制她离家前往县城买衣服。袁伟静最后只好穿上陈光诚的旧衣服御寒。

以上就是黑色的9月29日一天之内中国公民为所谓“国庆”和“中共十七大”付出的代
价。奥运会的炼狱还在前面等着。当然,这还不算被押解回湖北软禁的黄燕,以及不知
究竟羁押在看守所还是精神病院的维权人士张文和,以及被非法拘禁在家中的其他维权
人士和异议人士。这也还不算现在日夜担惊受怕以泪洗面的高智晟律师妻子耿和,对她
全家而言,当前的一切再次恢复到2006年8月15日高智晟律师被捕的黑暗阶段。海外
体的同仁、驻华使馆的人权官员,去探望一下维权大律师的家人吧。妇女儿童在国保秘
密警察非法拘禁中,受着警匪们的封锁和欺凌。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先生,请关注中国
政府在奥运光环下的罪恶,专制政府正在用法西斯手段创造记录,创造历史上最血腥、
最反人道的一届奥运。

胡佳

2007年10月4日星期四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39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0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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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被判刑依据 文章之四

《中共十七大之前 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

中共十七大即将来临,中共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正在全国各地大范围威胁、监控、抓捕维权人士,制造恐怖气氛,为中共的党代会创造\"和谐"环境。中共中央政法委作为国家黑社会势力的总中枢,每天耗费亿万元纳税人的血汗,用以驱使数百万公务员犯罪,侵犯普通中国公民的人权。这些罪犯中比较典型的如公安部门中所有的国内安全保卫人员(简称"国保"的秘密警察)、各省市县级的信访局工作人员、各省市县级从事暴力计划生育的政府人员……

河南省维权人士反映,当地政府已经内部通知,任何企事业单位,如果有员工在十七大期间上访,那么该单位主管领导将被免职。这样的规定一下子就改变了数以万计的企事业单位工作重心,从7、8、9月到整个10月,各企事业领导和单位的保卫部门,重中之重就是控制好那些可能参与维权和上访的员工。仅河南有上亿人口,这个规定之下将会有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于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中共的十七大营造虚假"和谐"的进程中,又会有多少河南百姓受到威胁、失去自由。昨日获知艾滋病维权人士李喜阁遭到警方软禁。那么全国其他省呢。
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系统内部传出消息,为了避免引起所谓社会动荡,政法委已经要求对可能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的案件予以拖延,在立案、开庭审理和判决方面尽量留待十七大之后再处理。其中就包括陈良宇案件。而对被广泛关注的维权案例,例如黑龙江的杨春林案件、浙江的吕耿松案件、以及广东的郭飞雄案件,也受到各省政法部门的如是安排。这种荒唐的人为措施会延误多少司法程序。本来就无辜的杨春林、吕耿松、郭飞雄就要付出更多被非法羁押的时间。

北京南站的上访村成了美丽京城奥运风景线上的疮疤,同时这里也被当作"社会不稳定因素"。于是负责十七大和奥运会安全保卫的北京警方,联合全国各地在京的劫访警察和信访局人员,大肆扫荡清剿上访村。许多上访村简陋的棚舍被拆毁。政府部门公开通知 9月19日起要全面拆除。9月7日上访维权人士郑大靖被湖北劫访警方绑架回郧西县。9月11日夜晚警方两度冲击驱赶上访人员,遇有不配合的或者身份一时无法核实的,立即扣留押送去分流站,让各省劫访人员遣返回各地。回到当地之后的遭遇,或者威胁、或者殴打、或者送进劳教所、或者栽上罪名并经过审理之后投入监狱,最后一种常见可能性是送进精神病院。美国在纪念9.11的六周年,可是有多少中国人会知晓会记住中国北京的一次9.11呢。美国的这种人祸灾难发生在了一天,而中国的人权灾难天天爆发。

从9月7日开始,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责成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加强了在我家的监控力量。通州区国保支队的支队长徐建强打电话来说奉命对我和妻子曾金燕严加控制。这些措施也是受命于政法委和公安部国保局对十七大和奥运会安全保卫的重点部署。每天北京市国保总队和通州区国保支队为我们而派出的警力达到14-16名。秘密警察们从我家两栋楼外的小铁门处,直接搬到我家单元的一层门口,天天在楼下吵吵嚷嚷,打牌下棋对怀孕的金燕造成很大困扰。9月11日一名国保在半夜甚至睡到了我们在四层的家门口。金燕在场的情况下6天来我已经和国保警察们发生了3次肢体冲突,原因无非是我和金燕要到外面吃饭,让金燕和腹中的孩子能加点儿有营养的食物

9月12日中午11:30,北京通州区的维权人士张文和正站在路边等朋友,突然被通州区国保支队的七八名便衣警察包围,并在通州区国保支队的支队长徐建强的喝令下采取了非常粗暴的手段,掐脖颈、拧胳膊把 53岁的张文和强行绑架进便衣警车。在场的群众围观了整个过程,有些人感叹黑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绑票老年人。而张文和只不过是组织了十几个维权人士到通州区吃饭小聚。目的也仅仅是想避免十七大期间大家全部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见面。基督徒刘凤刚、王国齐和六四伤残者齐志勇成为直接目击者,见证了通州国保的残暴。并且齐志勇拍摄了两幅照片,记述了简单的过程。无论是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还是通州区国保支队,恐吓、绑架和非法拘禁都是常用的手段。国保秘密警察系统已经完全黑社会化。而国保要在十七大和奥运会安保中占据首要的位置。

中共中央政法委系统和中共中央宣传部系统是紧扼中国社会咽喉的两大首要魔爪,无论对社会群体还是个体,这两大机构能带给中国公民的只有强烈窒息感、荒谬感、不安全感、绝望感。只要这两个部门在,中国绝不会有法治、民主、自由。司法不公正的原因是司法不独立,根源就是中共政法委的滥权肆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惜代价地维护专制集团的私利。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重重黑箱下,往往法律反而成了政府枉法者侵犯公民人权的武器。

而执政党一党的所谓"宣传部",却非法剥夺了13亿公民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中宣部还侵害了我们每个人的知情权。缺乏舆论监督,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无法被剖析,无法被公众知晓。社会就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一样,完全失去了免疫力。

专制体制的生存之道无非是不断地"吃人"。在专制体制的土壤上只生长着贪婪、腐败、滥权。经济多元化与政治一元化的矛盾根本无法调和,党民之间的矛盾根本无法调和。凭空捏造所谓的"和谐社会",然后再把大话、空话、套话、费话、假话重复上千万遍,这完全是一剂毒药,执政党拿它来饮鸩止渴,再拉上整个社会大众殉葬。十七大尚未到来,就已经浪费了巨额的资源并创造了难以数计的社会不公正。十七大能探讨到这些问题吗?中共中央政法委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不仅是中国社会肌体上的两个恶性肿瘤,它们也在让执政党本身走向万劫不复。必须割除司法不公正和言论不自由两个恶瘤。中国的执政党能在十七大中反省吗?

胡佳

2007年9月13日星期四
被北京市公安局國保總隊非法拘禁的第118天 於BOBO自由城家中

離2008年奧運會開幕還有3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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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被判刑依据 文章之五

《郭飞雄和江伟〈沈阳政坛地震〉》

自从2007年1月22日广州警方通知郭飞雄的妻子张青,已经于1月20日将她丈夫“移送转押”沈阳市的辽宁省看守所。我们就更为郭飞雄担忧。东北三省国安和公安警察的野蛮和残暴,在整个中国大陆都闻名遐迩。在举国司法环境都是乌鸦一般黑的情况下,辽宁最黑暗,名列黑榜的状元。辽宁侵犯人权的传统从张志新蒙难的文革时代很完整的继承到现在。而在广州都受到刑讯的郭飞雄,如果到了辽宁警方手中,肯定凶多吉少。而且,此案中涉案书籍《沈阳政坛地震》描述辽宁官场黑幕,也必定会让当地一些有着或明或暗关联的贪官酷吏们忌恨,很有可能采取公权报私仇的方式在看守所中压制郭飞雄

1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退回案卷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之前,辽宁警察就已经前往郭飞雄的湖北亲属那里活动。看来他们早就开始介入此案,所以也就能在刚刚退回案卷的第二天1 月20日就把郭飞雄带回辽宁。附上2005年夏季时郭飞雄的信,以及他的合作者江伟随信讲述与《沈阳官场地震》出版有关的遭遇。从郭飞雄和江伟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2006年这一次的所谓非法经营案件,早在2001年就被调查过,而且江伟还因此被殴打、折磨,乃至被正式拘留过。而5年之后尘封的旧案重提,中国政法部门的用意不言而喻,那就是用打击出版自由的旧案件在新阶段兼而打击维权力量。

广州警方曾对郭飞雄讲,他的同案江伟和张志涛这次都指认郭飞雄是主使人。我们无法确定警方话语的可信度。毕竟在中国,部分警察(首推国保)和流氓黑社会群体颇为相似,都是惯于使用谎言、恐吓和暴力的犯罪集团。执行违法任务或者在执法中采取违法手段的警察们,作为执政党或地方黑恶官吏操纵的国家黑社会势力往往有着比普通黑社会团伙大千百倍的破坏性。因为他们凭着完全不受制约的特权完全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我们从江伟2001年8月经历中可以看出,江伟很清楚他自己的选择,并且坚强面对了压力。警方说他指认郭飞雄为主使的说法要么是捏造,如果真的江伟承认郭飞雄主使,那只能推测当今警方用了比过去更残忍的刑讯手段。

补充侦查期是一个月,我们不知道郭飞雄会被迫在辽宁待多久,他会在看守所遭遇什么压力。我们能有把握仅仅是,除了莫少平律师和胡啸律师的司法努力,我们也要为他呼吁,要营救这位因维权而身陷囹圄的朋友。无论我们之间的信仰和主张有多么不同,哪怕是不认同郭飞雄特异个性缺点的朋友们,毕竟我们所有中国公民的尊严和自由是相互维系的整体。那么我们来为飞雄发出声音、伸出援手吧。

胡佳
2007年1月28日 腊月初十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96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离奥运会开幕还有558天



 


李方平律师为胡佳辩护辞


胡嘉(胡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词
   
    合议庭各位法官:
          首先,我们辩护律师和胡嘉(胡佳)先生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两次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正式发表辩护词前,我们向法庭简要陈述一下主要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意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和客观行为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我们很乐意就以上辩护观点同公诉机关进行商榷、探讨和辩论,以便于合议庭法官更好的厘清事实、更准确的适用法律。
   
     一、鉴于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向法庭阐述言论自由的价值并表明我们的立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六大自由,言论自由排行居首。难怪法谚有云:“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翻阅刚刚走过的历史一页,由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遭到严重漠视,我们国家经过了一个“夫妻告密”的人性悲剧时代。正是考虑到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必须思考言论自由的价值。
   
     百度百科有这样注释的:保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最经典的立论为:其是发现真理的根本。
   
     我们深知:真理是相对的也是不断发展的,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党或机构能够穷尽和垄断真理。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对国家过去、现在、未来的看法还是如此。我们只有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争论、碰撞、交换、融合中才能接近真理,而这个达致真理的过程,言论自由显得尤为必要和应当。言论自由还是通往正确与真实的最小代价之路,真理最大的敌人就是垄断真理、不容争论。就像前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所认识到的那样,导致苏联解体的体制弊端之一就是执政党“垄断真理”。2001年,八一九事件10周年之际,俄共中央主席久加诺夫也对苏共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他认为“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个垄断:其中第一个的就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只会加深公民和政府之间隔阂,彼此惧怕和猜疑。当公民和平表达意愿的的管道被堵塞,随着社会不满的日积月累,一旦政府的管制稍加松弛,随之而来的是破坏性的社会动荡。如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不满情绪可以得到正常宣泄,社会矛盾得以舒缓,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温和、理性、全方位、多视角的观察、思考与判断能力。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言:“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
   
     通观起诉书指控的胡嘉(胡佳)先生发表和接受采访的七篇文章以及文字整理稿,我们也注意到其中某些行文表述的内容确实相当刺耳,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主旋律是那样的格格不入。但是我们辩护律师认为:言论自由存在的核心意义不是保护那些紧跟主旋律、一唱一和、随风起舞,甚至一言堂式的言论自由,因为它们本身就享有过度的自由,而真正需要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偏离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批评政府的言论。今天又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生两会答记者的日子,记得2007年两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其实我们政府真的应该创造这样一种条件,即对言论自由更加的尊重,对多元意见更加的包容,只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敢直言不讳的监督和批评政府,最终化解的就是已有或将有的猜疑和怨恨,得到到是真正的和谐和互信。
   
     第二、辩护律师认为:公正处理本案必须建立在尊重国际法、国内法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前提下,廓清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之间的基本界线,从而防范经常被任意解释的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蚀和限制。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以及人权理事会首届会员国,一直以来都重申尊重和履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并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同样《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政府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民本该享有的言论自由。
   
     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改了1979年《刑法》,将分则第一章原来的反革命罪变换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原第102条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修改后更名为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但是即便我国完成了《刑法》的修改和名称的变换,联合国相关机构还是对此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建议。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我国之后,在其报告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其中第三项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定义,该工作组认为定义含糊,提供了任意的机会。报告还指出:“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罪行,被修改的刑法没有试图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标准。确立这一标准对刑法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本身就会使刑法更合理和公平。显然,国家安全法可能被误用,只要它是法典的一部份,它就提供了限制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由。”
   
     回到国内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又限制公民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辩护律师观察到,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未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任何的立法、司法解释,几乎每个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都会引发充满巨大的争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文表述只有区区30个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习惯性的做非常广义的理解,甚至乎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言论,都有可能被认为危及国家安全。我们辩护律师认为:鉴于刑法105条2款与宪法第35条存在冲突,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界定的情况下,法庭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应该慎之又慎,尽可能缩小解释,以免危及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我们一直试图找寻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边界,遗憾的是国内司法界、法学界对于此类的研究和讨论却依然一片空白。
   
    这样的疑惑也曾发生在2007年6月26日下午《律师法》修改的分组审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棠针对律师在法庭发言享有豁免权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除外的规定提出他的疑问:“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如何理解?泄露国家机密可以算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以外,还有什么是通过言论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带着同样的疑惑,我们辩护律师又转而从联合国每年一度的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中来找寻答案。我们这里有一份2003年4月23日,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发布的《见解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报告》(未经表决获得通过)。其前言包括:
   
     铭记需要确保不发生无理地以国家安全、包括以反对恐怖主义为由限制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的情况,
   
     忆及在南非举行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于1995年10月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和获得信息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
   
     该报告的正文第9条还特别吁请各国不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对下列事项施加限制,包括:(a) 对政府政策进行讨论和政治辩论,报导人权情况、政府活动和政府中的腐败现象,和平示威或政治活动,包括为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政治活动、或表达见解和不同意见、宗教和信仰。
   
     联合国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报告员年年提及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关于国家安全、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的确给我们划出了一条清晰、原则的界线。其中原则5规定:对保有观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因其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歧视或制裁。原则6规定: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在遵循原则15和原则16的前提下,威胁国家安全的表达可受到制裁,只要政府能证明:(1)该表达意图激起即将发生的暴力;(2)该表达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并且(3)在该表达与该暴力的发生或与该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且紧迫的联系。原则7规定:受保障的表达(1)依循原则15和原则16,和平地行使表达自由权不得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遭到任何限制或惩罚。对国家安全不应当构成威胁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ⅰ宣扬用非暴力的方式改变政府政策或政府本身;ⅱ对本国民族、国家或国家的象征性标志、本国政府及其机构、本国公职人员、 或外国的民族、国家或其象征性标志、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公职人员构成批评或侮辱。
   
     概括《约翰内斯堡原则》的主体意涵,我们能够明白无误的确知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有边界,即立即、明显的引发或可能引发暴力的言论才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辩护律师经过审慎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后认为:胡佳先生所撰写的文章以及所接受采访的文字、语音资料的内容,从其个人处境以及客观行为来看并不能得出已然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结论。
   
     其一,我们注意到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行文表述的差别。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查明:胡嘉(胡佳)2001年6月以来在“博闻社”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了《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2001年6月27日)、《林牧老先生于今日下午14:00前后过世》(2006年10月15日)、《郭飞雄和江伟与〈沈阳政坛地震>》(2007年1月28日)、《一国无须二制》(2007年7月2日)、《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2007年9月13日)、《国庆及十七大来临,警方连续侵犯公民权利》(2007年10月4日)文章,以及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后发表的《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2006年8月24日)、《向专制的体制发起和平的挑战》(2006年年底),其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公诉机关却在起诉书的具体六篇文章后添加“等”字,我们认为这是不够严谨的。据胡佳先生回忆,截至2007年10月6日,他累计发表了189篇文章,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将其作为涉案证据移送起诉,那么我们今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也就只能限于上述六篇文章和两次采访。
   
     其二,我们认为《赶上民主列车时,东亚睡狮猛醒日----给好友王力雄的一封信》系熟人之间私下的观点交换,至于如何发到公开网络至今没有查明,而且该文系2001年6月27日所撰,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该起诉处理。1、胡嘉(胡佳)在2008年2月8日的讯问笔录中是这样回答的,“我印象中是以写信的形式,所以文章题目好像不是我加的,具体怎么在网上发表出来的印象不深了。”“具体我怎么发的,选择发到哪儿都没印象了。”“对方的邮箱地址不记得了。”如果胡嘉(胡佳)第一次写此类政论性文章,在哪个网站首发难道会完全没有任何印象?2、从2001年6月27日文章发表到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监控中心在国际互联网发现该文,已经将近六年。距本案指控的发表于2006年8月24日《胡佳谈高律师被绑架前后的情况》的文章也已经超过五年。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001年这篇文章,即使可能构成犯罪也谈不上罪刑重大,法定刑仍然是五年以下。胡嘉(胡佳)在那五年间没有处于所谓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依法不得追诉。
   
     其三,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文章所涉内容来看,不能证明胡嘉(胡佳)客观方面具有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胡佳煽动:“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胡嘉(胡佳)通过上述煽动行为,妄图达到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通观胡嘉(胡佳)的八篇文章,哪怕在公诉机关精心节选的片段中,我们也没有发现任何字眼提到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更没有煽动大家去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何谓颠覆?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何谓推翻?百度百科表述为:“用武力打垮原来的政权或社会制度。”毛泽东先生有一句他的经典名言:“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胡嘉(胡佳)先生从来不主张暴力,他的八篇文章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和平,既然没有煽动暴力,政权何以会被颠覆、制度何以会被推翻呢?
   
     胡嘉(胡佳)先生在文章中只谈“体制”,毫无疑问“体制”任何时候不等同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有经济、政治体制之分,体制的改革或改变不必然导致国家政权被颠覆。胡嘉(胡佳)先生认为当前的政治体制是专制的,不管其观点是对是错,总归是他个人的观点。他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负面评价本身也是行使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由于停滞不前,社会矛盾已经日益突显。执政党也认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十六大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上又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其四、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2006年8月24日到2007年10月4日,胡嘉(胡佳)先生连续发表7篇措辞激烈的抨击国家政治体制,尤其直指国家政法机构的文章(包括采访整理稿)时的个人处境。在此期间和此前一段时间,他本人处于一种非法治的状态中,长期失去自由或行动自由、甚至短期失踪。他从其个人的感受出发对国家法治状况失去信心,进而对中国人权状况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最终提升到体制层面进行抨击。我们辩护律师始终认为胡嘉(胡佳)先生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他热爱自己的国家、希望中国社会进步,并且身体力行的投入到环保、艾滋病以及人权捍卫工作之中。
   
     最后,我们辩护律师还要就本案程序问题发表三点看法:1、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提交会见手续后,被告知涉及国家机密,一个月零八天才经批准会见到胡嘉(胡佳)先生,而本案审理中卷宗材料没有反映涉密鉴定的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见,侦查机关以本案涉密,前期拒绝律师会见也是违反程序的。2、本案侦查阶段,有关部门没有法定手续限制胡嘉(胡佳)先生妻子曾金燕的人身自由,以致她无法自由与律师沟通和交流也是违法的。3、据胡嘉(胡佳)先生在案卷里的自我陈述以及会见中谈到预审期间提讯时间6——14小时,其中预审前期有一次提讯到凌晨3点多。我们发现由于预审与看守所监管机制的脱离,提讯完最长达14小时后,凌晨睡两个多小时就要早晨六点起床,而且白天不能补休。我们认为,成年人无法保证连续8小时的休息也是不够人道的,有疲劳审讯之嫌。4、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辩护律师2008年3月7日才拿到起诉意见书,当天就送往法院,事实上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否认胡嘉(胡佳)案相较同类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而言总体又是进步的。我们辩护律师重申将始终支持、配合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综上胡嘉(胡佳)先生是因言获罪,他的言论不会危及国家政权,辩护律师敬请法庭能够注意到非常模糊化的危害国家安全概念业已侵蚀到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客观现实,期冀合议庭法官在对二者边界进行谨慎权衡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并给予胡嘉(胡佳)自由!
    
     辩护人: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律师
   
    2008年3月18日



[ 本帖最后由 firefox1987 于 2008-10-25 07:07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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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正   放心吧   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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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有民主自由的那一天,胡佳先生的文章可以选入语文或者政治教材里了,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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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3601gxp 于 2008-10-25 01:30 发表

如果中国有民主自由的那一天,胡佳先生的文章可以选入语文或者政治教材里了,我支持!
现在的教材里就有类似文章,说国民党怎么不好,哈哈
中国就是一部悬疑连续剧:上集《多难》,下集《兴邦》;都60多年了,上集还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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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的,时间会证明他的正确
是错的,时间会揭露他的荒谬
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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