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扬佳的姨妈,而不是他的母亲,也不是他的父亲,今天接到了扬佳二审辩护律师翟建的电话,上海高院已经作出决定,二十号的宣判结果将是“维持原判。”
如果说扬佳案一度曾是不清晰和让人生疑的,现在看来却是从开始就是没有悬念,一切自始至终都是再也清楚不过的事情。
感谢上海市一审地方法院和二审的高院,感谢上海的一审谢大律师和二审的翟大律师,感谢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是你们在企图抹去耻辱的同时赞美了愚昧和暴力。告知了世界,什么是与生俱来的黑暗和荒诞,什么是为非作歹背信弃义,什么是真正的谎言和欺凌。人们会再一次记住你们的向全人类展示的胆小和懦弱,象记住一个说谎的窃贼一样记住你们的样子。
不要说没有给你们机会,你们还是最终创造了历史,一部近乎完整的不仁不义的历史。就像是忍耐和宽容并不能为善良的人带来好运和清白一样,诋毁公正的杀戮将同样不能为昏庸和独裁换来一天的平静。
一个大国,二十一世纪大国的公检法,不惜一切代价在众人面前遮掩事实,用尽手段扭曲公平和正当,欺凌一个二十岁的青年。这也实在是难能可贵。
又一次,缺少对宪法起码的尊重,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背离司法公正的愿望,扰乱正常的法制程序。这样的审判是为了什么,审判了谁,这可会是扬佳所预料到的。
关于翟建律师的若干问题
先说翟建律师在杨佳案中的身份问题.
二审翟建当庭陈述他是杨佳委托的律师,不是上海市高院委托的律师。作为一个在上海混的大红大紫的“东方大律师”,且不提他的辩护水平有失基本职业水平和伦理,他却不只一次,在法庭和其他的公开场合表白自己的身份合法性。
可见此问题是涉及杨佳案公审程序公正的重要部分.也是杨佳案自始自终无法获得公平公正审理的重要构成因素,作为上海的律师,他没有愚蠢到不清楚此行为对他,对此案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以至不得不在多处,一再陈述其合法性.
应该说清楚的是,翟律师并不是如他所说那么清白,他的表现清楚表明了他不是在为扬佳辩护,而只是权力在杨佳案二审中巧设的一个木偶而已。可以理解的是,他在上海混事要吃上海这碗饭。在这个问题上他从来没有糊涂过,一分钟也没有。他只是做了他应该作的事。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为杨佳二审提供了若干律师,杨佳在限制自由选择权的情形下从中选择了翟建,不做回避的翟律师很清楚这一切是在怎样的前提下完成的。
为了使杨佳案“万无一失”获得满意的结果,权力将杨佳母亲“失踪”,一审谢律师却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即刻寻到杨母,之后将其联系方式封锁。致使至今无人知晓杨佳母亲的生存状态,更不要谈自由意志。
杨佳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后,上海司法为了挽回其审判程序违法之举,从表面应许了杨佳的换律师之请,选择范围是在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推荐之下,这仍然无法回避政府的影响,只是不是指定一个,而是多个,致使此案无法实现独立公正的审理。这是为什么,来自北京的熊烈锁、刘晓原、李劲松律师,在受到杨佳之父的委托后,均被拒之门外,无法获得为杨佳辩护的权力。多次赴扈,甚至无法见到杨佳一面。
这些是事实,翟律师如果还有一点做律师的道德,就不会再装傻。
再谈翟建的表现。
翟律师二审辩护中回避了杨佳案中的最致命的辩护原素,既案发的诱因。这同样也是上海公检法极力回避的问题。聪明过人的翟律师闭口不谈最让杨佳恼火的,提出二审上诉的最重要理由,既在一审中,法院拒绝接受辩方提出的七个警察出庭作证的要求。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与翟律师成功的取得了上海式的默契,成功的避免了正面交锋,彻底葬送了杨佳案取得突破的可能,走了一个人性缺失的过场。
其二,翟律师缄口不谈杨佳母亲的问题。杨佳母亲是杨佳案的重要证人,第一知情者。上海法院和翟律师都清楚,必须不择手段的将其排除在审判阶段外,封闭一切关于杨佳母亲的信息。以上二点,翟律师都轻松做到了。
关于做精神病鉴定,翟律师在表面上做了所谓“人格障碍”的辩护。翟律师应该知道,即使法院没有当庭驳回,此辩护如果成立,仍不可能作为杨佳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不难看出,用心良苦的翟律师本人才是真正具有“人格障碍”的人,不是间歇性,而是永久性的。
杨佳案的结果是清晰的,不是因为公平和正义的天性神圣,显而易见。而是由于中国公检法体制和法律处境的绝望,这不是谋求社会公正的法律。翟律师在此案中只是扮演了一个不道德,不光彩的角色,一个将他人的信任,生命权力,法律的尊严蔑视背叛的角色,这在中国并不鲜见。翟律师只是不必做了婊子,还惦记着牌坊的事。
翟建,又一个与杨佳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人。一个为了权力利益而不知廉耻丧失道德的垃圾,待在上海混着吧。
最后,翟逼你听清楚,我是艾未未。你若有种告我,因为我用人间最恶毒的字诅咒了你。杨佳的好歹,与你有关,你摆脱不了。我不是杨佳,我还可以等你。
为杨佳辩护的翟建律师精神有问题吗? 沧海一叶
杨佳案一审秘密的审诉,杨佳用沉默做了回答,二审有媒体在场,虽然这些媒体都是官方的。他终于开口了,而且惊人,他说出了多少人不敢说的话。
二审真是好听的名词,你不知道有多么的黑暗。杨佳他不仅有勇气维护自已的尊严,而且有足够的智慧对抗中共的邪恶。官方指定的律师证明了控方的黑。我不是说一审,我是说二审。
杨佳的律师翟建分明就是的控方律师。分明就是要把杨佳辩成报复杀人,用精神病来引开深层次的问题。我没有说谎。有翟建律师写的辩词为证。“上诉人杨佳在今年七月一日上午携带尖刀、榔头、登山杖、汽油、催泪瓦斯、防毒面具等多种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办公大楼,刺死六名、刺伤四名公安干警及保安人员,制造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案。对其行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辩护人都认定了杨佳是故意杀人,他能不是故意杀人吗?还辩什么?
当然了,除了翟建律师会这样说我相信没有人会如此的不明是非。好比说吧,我把翟建律师逼到了墙角,让他无路可逃,然后狠狠的用刀把翟建律师捅上二刀。翟建律师用手拦了我的第三刀,结果这一拦我就倒在地上去了,刀不小心进了我的身体,死了。翟建律师是不是也会认为法官要是对其行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呢?以翟建律师的英明,我相信一定会的,然后以自己可能有精神病,或他是为报被捅二刀之仇而进行报复杀人请求法官手下留情。
当然这是一个比方,事实上我没有捅上翟建律师二刀,我也没死,要不然你们谁还可以看到这篇文章。我认为翟建律师在我这假定的情况下是无罪的,虽然他杀死了人,但绝对是正卫。我相信每一看位正常的律师都会不会同意“以故意杀人罪给翟建律师定罪”而会不持异议。不知道是翟建律师有精神病还是其他,连如此明白的事实正当防卫成了故意杀人。还要在认定了故意杀人然而以我捅了他二刀他才报复我而为自己辩护的,或者编个理由以自己有精神病来脱罪吧。
当然我不认为翟建律师精神上有问题,但是如果他精神上没有问题,他竟然连如此清楚明白的事实都看不到。我们继续看翟建的辩词。
“感谢法庭今天当庭播放了巡逻民警去年10月5日晚上从拦下杨佳进行盘查到将杨佳带入派出所继续盘查期间长达34分钟的完整录音资料。”34分钟完整录音资料,上帝都会发笑,杨佳被盘查了多久,我不知道,进入入办公区(估且认为杨佳没有被打)没有监控的时间算不算。
翟建律师精一直声称杨佳有精神病,我还真不知道翟建律师又是怎么获得杨佳委托的。精神病人有什么权力委托翟建律师你帮他辩护吗,请用你的专业知识告诉我。
且再看一看该律师对杨佳的询问“下身有无受伤”杨佳答道:“你是说阴茎吧?没有。”杨佳被打得无生殖力不过是网上的谣传而已,而且那造谣者早就被抓了起来。真不知道是翟建律师精神有问题,还是其它,会把它当真。我再一次重复,我相信翟建律师精神没有一问题点。
翟建律师精神有问题吗?我希望是有,因为只有精神有问题的人,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但是一个精神病有问题的人怎么得到律师资格而且还一直优秀着呢?但是如果翟建律师精神没有问题,那谁让他犯如此明显的低级错误呢?我想我们应该想想杨佳说的:“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附:2008-10-16 | 当庭驳回鉴定申请,是极不负责的表现
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我"幸运"地被允许旁听,被安排在第四法庭看直播。不能进入庭审现场,只看在另一个法庭看直播,这已经不是法律上的旁听了。在庭审质证阶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出庭,就精神病鉴定方面的问题,接受了检察员和辩护人的质询。
翟律师依据杨佳人际关系缺陷,如没有任何朋友,始终拒收父亲聘请的律师,事过九个月才袭警,作案时携带八个装着汽油的啤酒瓶等不可理喻行为,及杨佳遭过山西太原警方的殴打,有过脑振荡等伤情,依照精神病鉴定相关标准,认为杨佳患有精神病,应为其重新做一份鉴定。吉律师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认定这家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主体资格,鉴定属于无效。
检察员则认为,这家机构有资质证书,是由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由于其有合法的证书,且鉴定程序又符合法律规定,这份鉴定报告是有法律效力的。
随即,审判长当庭驳回了辩护人要求给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我以为,当庭驳回辩护人的申请,是极为不负责任。
这是一起死刑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因为按照《刑法》规定,如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其犯罪行为是不受法律追究。
暂且抛开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之争,但是从鉴定程序上来看,这份鉴定也严重违反了程序。违反程序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然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早在7月31日,我就写过一篇《杨佳的精神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质疑文章。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依照这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委托人是上海市公安局,该局人员也许是到场了。但由于这是一起袭警案件,杨佳是用杀害无辜警察手段来报复警方。因此,仅通知警方到场是不够的,还应当通知杨佳的父母到场。
为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不是抓获他后立即进行。而是五天后,即7月5日下午才做。此前,上海警方已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对杨佳母亲王静梅进行了四天的调查。有媒体称,杨佳母亲随上海警方到了上海继续接受调查。如果杨佳母亲真去了上海,4位专家在看守所为杨佳做鉴定时,是不是应当通知她到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在1989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9年8月1日起实行(至今没有被宣布作废)。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在这些材料中,上海市公安局提供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材料吗?
了解杨佳精神状态的知情人,除了他的母亲外,还有他的父亲、姨母、同学、朋友。
杨佳在去年五月患过心理疾病,但因家中无钱没有医治。2006年11月他曾被山西太原警察打掉了三颗门牙,还导致了脑振荡。
然而,管唯副主任法医师在庭上称,不知道杨佳遭殴打有过脑振荡,还称送检案卷中没有这些材料。由于没有以往的医疗记录和检查治疗材料,司法鉴定人员就应当带他去专业医院做身体检查,特别是要检查他的大脑和精神状态。这些检查结果,是司法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
没有经过这些调查和检查,就进行了司法鉴定。这样的司法鉴定,能做到客观、公正吗?鉴定结论可信吗?
按照《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中,应当具备十二项内容。其中第七、八项内容分别是: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杨佳发案前的精神状态,专家们是听谁陈述的呢?在看守所里做鉴定,专家们是用什么仪器设备对杨佳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不知上海市公安局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敢不敢回应刘锡伟教授在《重中之重是要求上海警方公布对杨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中的呼吁,将这份鉴定报告书公开于众。
7月5日接受委托,7月6日就出了鉴定。鉴定方法是阅卷和"一问一答"。如此草率的鉴定,在上海市司法局李柏勤处长眼中,成了"特事特办"。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得出鉴定结论的正常时间是三十天,遇到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天。最长时限是两个月。
该条第三款还有一个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专家第二天就做出了结论,这是不是应上海市公安局的要求?这么着急要鉴定专家出结论,是为了7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吧?
上海市公安局既能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这也说明他们也是怀疑杨佳精神上有疾患。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竟然是如此草率。
对被告人精神病司法鉴定,不仅要认真仔细,而且要严格遵守程序,这关系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杨佳袭警造成六死严重后果,一审已经作出了死刑判决。由于这份司法鉴定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为了慎重起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杨佳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这是本案检方与辩方的争论焦点,审判长在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应将争议焦点由合议庭进行充分评议。
从庭审中可知,审判长听取双方的质证意见后,也不暂时休庭进行评议,当即就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决定。
出庭的检察员,肯定不懂法医学、精神病学,辩护律师同样如此,审判长、审判员照样不懂。然而具有这类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不仅鉴定主体资格遭质疑,就连鉴定程序引起很大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就不能再作一份鉴定呢?
为了防止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被错判错杀,再给他一次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到底又有何不可呢?给他重做精神病鉴定,并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