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帮凶”?
长春市民张庆因受虐被殴,死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一案(1月7日〈新京报〉曾报道过),有了新进展。8月18日,涉案的7人被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诉至法院。起诉书称,在三个干警的指使下,四名在押人员向被害人张庆嘴中灌盐,并实施殴打、掐睾丸等虐待行为。起诉书指控这7人“实施虐待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2007年6月28日,张庆因涉嫌赌博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在看守所干警刘闯、王彦闯、孙振动的指使下,张庆被穿上“约束服”,6月30日至7月2日,4名在押人员向张庆实施灌盐等虐待行为,长达50多小时。2007年7月2日6时许,张庆昏迷后死亡。
张庆死后,省检察院挂牌督办,长春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很快进行尸检。
第一次尸检工作由吉林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承担,认为“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外伤不构成死因,可构成死亡的诱发因素。”此结论未获家属方认可。
随后,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受委托后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相差不大。
4月21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第三次鉴定,结论是“被约束、喂盐、堵嘴、殴打后,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以上内容,见8月29日〈新京报〉)
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进看守所后离奇死亡,这早已不是“新鲜”事了。这些年来,媒体已曝光过很多起。
最有影响的案件是:广西平乐县法院法官黎朝阳、江苏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在看守所“猝死”案;广东化州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干部黄维清、河南周口市纱厂下岗职工李胜利在派出所“自杀”案。
这四个人中,前两人死在看守所,最初的死因鉴定是“猝死”。后两人死在派出所,死因是“自杀”。
违法犯罪嫌疑人死在司法机关后,死亡原因往往不是“猝死”,就成了“自杀”。
人在派出所(看守所)里“猝死”或“自杀”了,司法机关总得给一个说法,家属也会讨向他们说法。
对待这种“意外”死亡,司法机关要想推脱责任,只好求助于司法鉴定机构。
一方是想查明真相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另一方是想掩盖事实真相的国家司法机关。敢不敢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面对巨大的考验。
按照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然而,由于案件鉴定结论与司法机关有关,在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干涉下,有些鉴定机构就不顾法律规定,也不顾职业道德,作出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给受害人家属设置重重障碍。
当司法机关拿到了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后,受害者家属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要讨到说法,不知要历经多少艰难曲折。
依照法律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太难。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鉴定人作虚假鉴定,是为了帮司法机关。既使经过多次鉴定,真实死因实鉴定出来了,司法机关也不会去追究;二是鉴定人会以技术水平有限来搪塞。
一份虚假鉴定,既可以帮助犯罪人逃脱法律责任,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法律追究。
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实在是太重要了,因此,立法机关应健全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和惩罚虚假鉴定的力度,以防司法鉴定成为掩盖犯罪事实的帮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