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我姓尹,宜宾市一市民。二年前,我得知自己居住地由于市政府建设经济开发区需要将征地拆迁。为能争取到更多征地补偿款,我与老婆协议离婚了。次日,我与她的母亲——也就是我的丈母娘结婚了。丈母娘今年77岁,家在外地农村。我这一离一结,前丈母娘便以“妻子”身份落户到我家,而老婆则成了我女儿。数月后,在办完公证及相关手续,我又与妻子(前丈母娘)离婚,然后我再与我的“女儿”复婚。
去年,区政府在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之一的丈母娘如愿领到拆迁费9万多元、养老保险费4万多元,共计14万元左右。
今年,区政府闻知有不少户主利用征地拆迁对户籍进行造假,便会同公安机关展开清查打击行动。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我及原配夫人立案侦查。没多久,区检察院便以“诈骗罪”对我俩提起公诉。
区检察院指控我犯“诈骗罪”,什么叫“诈骗罪”?“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跟丈母娘结婚,目的很明确,就是想利用丈母娘来争取更多的拆迁费及养老保险费。我离婚、结婚、上户口、再离婚、再复婚,这些都是经过民政局备案登记的,有法律文书在手。请问区检察院大人,我存在虚构结婚与离婚事实了吗?
什么叫“虚构事实”?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我确实离婚了,确实跟我前丈母娘登记结婚了,确实跟前丈母娘离婚后又跟前妻复婚了。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民政局合法办理的。从头到尾,我没有一丁点试图隐瞒的心理存在。我主观目的相当明确,无非就是想多得一些拆迁费和养老保险费,在客观行为上,我更没使用过什么诈骗手段。我不隐瞒、不回避地向民政局经办人员公开坦露,这是为多争取一些拆迁费及养老保险费而为,民政局无权不同意我此举。我甚至当着拆迁办工作人员的面说:“我就是要利用拆迁条款中漏洞而为,看你们把我这个刁民怎么着?!”世上会有这种“隐瞒真相”的人吗?
区检察院大人,我想你们比我这个普通市民更懂得法。按照《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同意,一纸离婚协议可让民政局办出离婚证。办完离婚手续,再迎娶前丈母娘,这行为虽匪夷所思,但中国没哪一条法规不允许我这样做。我跟前丈母娘之间符合《婚姻法》中“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条件,成为合法夫妻实属正常,户口转到一起更为正常。公安户籍部门将我前丈母娘作为我老婆角色登记在我户口本上,虽说不合伦理之情,但却是在合理范畴之内。
美国哲学家梭罗说:“人是自己幸福的工匠。”
我承认,我是一个卑劣的工匠;是唯利是图的势利小人,为了这区区十几万元就把自己良心和道义给彻底出卖了,就象那年犹大为了区区30元钱而把耶稣出卖一样。不过,我就不明白,凭什么那些有权势的大人物们利用改革漏洞大量吞并国有资产,叫“资产重组”,而我利用老人名额钻些孔子就叫“诈骗”?这是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双重标准表现吗?如同卖淫嫖娼,皇帝涉嫖,叫游龙戏凤;省长涉嫖,叫与民同乐;县长涉嫖,叫深入群众;百姓涉嫖,叫流氓活动。
我无知;我愚昧;我没文化,因为我是一个穷人。这个社会要是没有穷人多好啊!没穷人就没荒唐一页。正如德国学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所说:“没有穷人,因而就再没有乞丐,再没有苦恼、忧虑、悲伤、绝望、再没有苦难的眼泪、再没有轻侮和*视、再没有无知、愚昧、粗鲁、再没有讨人厌的褴褛和浪荡、再没有苍白的、枯瘦的面孔和忧愁悲哀的姿态。(见该书P236)。”
大家指责我道德沦丧,伦理不清,我毫无疑议。但需要亡羊补牢的是这个动迁补偿款和养老金发放制度。以刑法审判手段越俎代庖地充当道德审判主人,这将是中国司法又一次混淆式的倒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