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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转帖】惊人之语:洛阳性奴案 李浩原来是个“太监”【圖】

【最新转帖】惊人之语:洛阳性奴案 李浩原来是个“太监”【圖】

惊人之语:洛阳性奴案 李浩原来是个“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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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天诸多新闻当中,最让人愤懑苦涩的是河南洛阳性奴案。

      案件梗概如下:河南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职工李浩,在闹市区购置储藏室开挖地窖,并将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来的6名坐台女囚禁,长期施以性侵犯。这些女子被囚禁时间最长的达两年,最短的达3个月,年龄在16岁至24岁之间。这些女子被囚禁期间,有两位因争风吃醋被杀害,埋尸于地下室。





      虽说通过诱骗、暴力强制等各种犯罪手段逼迫女子做性奴这类事情在好些国家都曾发生过,但河南洛阳性奴案还是可以折射出不少“中国特色”。要了解中共政府、民众素质及两者共同寄生于上的中国社会土壤,这案件倒算得上一个很好的窗口。

其中堪称“第一特色”的当然是河南洛阳地方当局对这一事件曝光的反应。9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本报记者纪许光采写的相关新闻后引起轰动,记者本人却于当日中午11时左右在其入住的酒店内遭到两位自称是“洛阳市委干部”的人质问,称其侵犯“国家机密”,并要追查报料人是谁。

      纪许光将此消息发在微博上,遭到网友群起指责。洛阳地方当局看到捂不住了,赶紧声明李浩不是公务员,只是事业机关的职工——必须说明,政府部门这类宣告亦是近年来的一大中国特色,中国财政供养的单位有党政事业机关,其人事调动都属于管理干部的人事局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待遇上比照公务员,许多党政机关也聘请一些编外人士工作,但一遇到这些人违法或者出事,为保护党的形象,其所供职的单位或其上级部门就会立刻宣称违法犯罪者不是公务员或本单位正式员工,以示“清白”。这种行为的荒唐需要另外行文解说。

第二,此案显示出中国的社会控制特色偏重于政治,忽略社会治安。北京当局早在2008年京奥时就宣布建造了非常严密的“六张网”,用以监控政治异动,其中一张网就是“社区防控网”。此后几年又逐渐强化居委会对社区及居民的监控功能。李浩地下室所在的小区位于闹市区,肯定也编织了“社区防控网;但李浩在两年内开挖地下室运出大量土壤,且频繁携带各种食物进出,还间或带其中一些女子外出卖淫,该社区却对此毫无知觉。这说明中国的社会监控严密只限于政治拉网,不在于保境安民。这与今年6月中国国防部长梁光烈在新加坡答记者问时说“共军应该保卫的核心利益首先是社会主义制度,其次是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同出一辙。理解了这一点,对于中国公安系统追查某网民发贴批评政府之神速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却效率低下就不会感到奇怪了。

第三,李浩这个表面上被同事、邻里视为正常的男人,其精神状态其实极不正常。国内媒体有文章分析,说李浩具有被长期压抑的权力型人格,因此企图通过囚禁女子来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望。我仔细思考了一下,觉得李浩及不少国民的双重人格与西方心理学分析的权力型人格有一些本质的不同。我以前曾写过一篇文章谈中国人的囚犯人格。这种人格的特征是在强势者面前唯唯诺诺,卑微到恨不得将自己变成一粒尘埃;在弱势者面前却能端足架子,摆出一副可以主宰他人命运的势派。这种人格电视剧里的最佳诠释是太监,现实生活中则是囚犯。我将其命名为囚犯人格,来源于这一事实:中国人一进牢狱,就失去做人资格,许多犯人为了求存,在狱警面前比谁都更象孙子,每天考虑的就是如何“深刻”地写检查,尽力将自己贬得一钱不值。但只要到了地位较低的囚犯面前,顿时又端足架子,从奴隶到 “主人”这两种角色的转换,常常因面对的角色不同在短时间内完成。在不少中国人身上,暴君、暴民与奴隶这三种人格都同时并存,视不同的场合扮演不同的角色。

      必须指出的是,1949年以前,不少中国人身上固然有囚犯人格的因子,但并未如此严重,更未在全体中国人身上发酵膨胀。只有到了毛泽东统治时期,毛通过不断开展的残酷政治运动,将中国变成了一个无形的大监狱,积极分子们成了自觉的狱卒,形同囚犯的中国人为了在政治运动中挣扎求存,只有将自己变成双面人,那些不善变化的人大多成了牺牲品。这种从人到非人的炼狱经历,从当年右派们的回忆录中可以找到不少佐证。

      李浩曾是军人,复员后又在事业单位工作。他所在的事业单位洛阳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是准政府机构,这两地都是凭权力说话的地方,官大一级压死人,地位低的李浩在军队与单位里,长期处于服从上级的卑微地位,这与其内心的权力欲产生的长期交互作用,最后就形成了这种囚犯型人格。在对六名女子生杀予夺的 “管理”中,他那囚犯型人格当中面对弱者的“暴君”人格得到尽情的展示发挥。

      被讨论得最多的另一个特色则是被囚禁的几位女子的斯德哥尔摩症状,即她们在被囚禁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对李浩产生怨恨,反而为了争宠而互相吃醋,施害同类。这一点其实是许多善于思考的中国人最感痛苦的一点,因为如果大家愿意正视这一点,可能不得不承认,中国人当中有不少都患有这类症状,监狱、劳改农场,以及在江湖上挣扎求存的社会边缘人,最容易形成这种斯德哥尔摩人格。

      洛阳性奴案是中国社会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一朵恶之花:政府无意保境安民,先是以国家机密吓阻记者,封口不成后将事业机关工作人员与公务员分开,想方设法保住政府“面子”;李浩控制下的这个小生存圈的特殊生态,则是李浩的囚犯人格与6位被害人的斯德哥尔摩症状相结合的产物。面对李浩这位在小圈子内生杀予夺的暴君,6位受害者不是团结起来与施害者抗争,而是互相施害、讨好暴君以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人们可以从这一恶性事件中深深感受到中国社会生存环境之恶劣,

 

 

 

 

 

 

 

 

 


纪许光:洛阳性奴案 我掌握了很多内幕没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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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性奴案,谁最应该内疚
  
    地窖、谎言、性、杀人与埋尸……发生于地下4米深处的洛阳性奴案,在被“国家机密”了二十多天后,被我解密了

      因为我的报道,古城洛阳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洛阳市公安局局长郭丛斌,在我的第三篇报道刊出后,终于打破沉默——“向全市人民道歉”。洛阳官方称,公安部在2011年6月曾下发规定,对正在侦办的案件,严禁对外披露细节;他们同时坦陈“虽有保密规定,但与媒体沟通不足”,并称“愿意建立完善的、符合实际舆情需要的信息发布机制”。事态的演进,颇令人鼓舞。

      为我提供信息保障的老刑警说,在那次局党委扩大会议之后,郭丛斌痛哭了40分钟。因为我的报道,8名分管副局长中,有多人可能面临必须辞职的境况。

      “求你不要再写了。就到这里吧!他们知道错了。”老刑警的这番话,让我寝食难安。不知为什么,一股莫名的“内疚感”涌上心头。独家报道在满足了受众的需要之后,我从一个采访别人的人,变成了一个被采访的对象。这让我不能适应。这不是我的工作。

      实际上,我所掌握的情况远比现在已经公布的多。洛阳性奴案主犯李浩的童年、成长、家庭关系……以及那几个被解救出来后,旋即又被刑拘的女子的故事,我均掌握;两年多的时间里,那个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的地窖中发生的一切,足以让所有人震惊。可实际上,我和洛阳方面一样,对稿件进行了“保密”处理。我不能宣扬暴力、宣扬血腥。我不希望自己的稿件以这些元素作为吸引眼球的砝码。或者,这些秘密只能出现在我的回忆录里或者日后的著作里。可现在,我只能在诚实原则下“选择性披露”。所以,要说将洛阳性奴案“保密”了,我和洛阳方面一样,都是应该被指责的。

      “保密”不成反被引爆的结局,体现了我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上严重缺位。即便公安部白纸黑字的“保密规定”对各级公安机关具有约束效力,在洛阳性奴案,仍集中体现了三个问题。其一,李浩在长达四年时间里,有计划、有预谋、完全丧失人性的作案,当地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失察”的问题。毕竟,凶案发生在你的管区,你就得负责。否则百姓之安全,何以保障?其二,按照洛阳警方的说法,案件侦破之后,也因“防止模仿犯罪”和“太过血腥”的考量而未作信息披露。那么,作为公安机关和新闻机构,该如何适度公布信息?制度上如何保障和健全呢?很可惜,我们没有答案。其三,作为新闻记者,该如何在“诚实写作”原则下披露新闻事件而又能兼顾保护消息源(线人)?很遗憾,我们没有立法。

      在这次被停职处理的4名警界高层中,所幸没有我的线人。就此而言,我的内疚感稍稍减了几分。文字信息显示,这些人被停职,系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可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位给我们双方带来的苦果是显而易见的——身为记者,我们的这种挖掘和报道,没有立法的支撑,我们很无力。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我遭质问“谁给你报的料”、“你这是在侵犯国家机密……”时,忙不迭地发出求助信息的原因。我担心,在谈话过程中自己“被消失”。我也有妻儿、父母。我也会害怕。

      在我的对面,曾经试图“保密到底”的洛阳官方最终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需要以一位干了一辈子公安工作的局长的眼泪和检讨,来为事件“埋单”。我想,我的那种莫名的“内疚感”大概是这么来的——郭局长乃至整个洛阳警方中很多人的职业生涯因为我的报道,而平添了一份“不光彩”。可是,这不是我报道 “洛阳性奴案”的初衷。我的职业属性里,从来都有一种特殊的基因。那就是“冷血”。习惯上,我们叫它“冷静”或者“客观”。所以,在保障公众知情权这一点上,我没有选择,即便可能面临危险,我也不能退缩。这就像洛阳警方侦破和解救被囚禁的女子一样——我们都是职责所在,使命使然!

      洛阳连日的大雨已经停止。我也将继续出现在下一个新闻现场。我真的希望,那种潜意识中的对抗和排斥,不要再出现在我们之间。



(作者为《南方都市报》记者,河南洛阳性奴案报道者)

 

 

 






披一帘烟雨,撑一叶扁舟,我轻轻地走進你。水墨江南,小橋流水人家,叩響千年不老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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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可而止!明知之举!无奈之举!谁让他是Zguo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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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暴民与奴隶
结局一定会在最后么
是谁在我罪孽深重的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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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犯罪,都存在模仿的可能性。类似囚禁犯罪,国外早已有过。而以社会可能的犯罪模仿而进行案件保密,无疑是不明智的。以这种逻辑推演,社会生活中比比皆是的无良行为,将如鱼得水,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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