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悬崖边上的中国
司马荒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头脑健全的人都知道的道理,实践的体现是要用具体数字来说话,数字是最能说明问题的。
那么,以下这些惊心动魄的数字能说明什么问题,有良心的正常的中國人,甚至外国人自然会有结论:
1、目前中國的贫富悬殊属于世界前列,基尼系数达到4.6,“朱门酒肉臭,路有穷死骨”现象再现。
平安保险总经理年薪6600万元,农民工不到6000元。
中國政府现在基本上已经是极少数人的利益工具,世界银行就有统计,说中國1%的人占有41%的财富。中國政府就是1%的人手中的工具。而消除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提高劳工工资,完善社保之类,并不符合那1%的人的利益。谁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呢!
2、中國30年来,外逃贪官4000多人,卷走国家资金4000亿以上,腐败已经泛滥到全社会各个角落。既有官僚的权钱交易,买官卖官,司法不公,还有更多私营企业的各种腐败犯罪现象.
3、中國近年来每年自杀死亡25万人以上,全国患各类精神疾病者近一亿,大多与生存压力有关。
4、全国90%以上江河湖泊被严重污染,上海附近的太湖是典型。全国酸雨覆盖面积30%以上,三分之二的草原沙漠化,绝大部分森林消失,近乎百分之百的土壤板结。
内蒙古草原由于为出口羊绒,养山羊啃草根,草原大部分被毁坏,早已难见“风吹草低见牛羊”的美景。沙漠肆虐,森林剧减,今天的沙漠距离北京天安門已不到80公里!
5、主要水系的五分之二已成为劣五类水,3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安全的水,4亿多城市居民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1500万人因此得上支气管炎和呼吸道癌症,世界银行报告列举的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中,中國占了16个。
全国668座城市三分之二被垃圾包围,这些垃圾不但扩大占用着农田面积,更加威胁着基本生存环境,在自己的垃圾因不能处理而越积越多的情况下,却还在大肆进口西方发达国家的垃圾,中國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倾倒垃圾的垃圾场,美国对华出口三大物品之一就是垃圾,并且是美国对华出口增长最快的物品。
即便单纯算眼前的经济账,其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仅2003年中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占当年GDP的15%,我们在为世界经济增长贡献15%的同时,却是我们自己每年扣除15%.
6、犯罪猖獗。犯罪率是前30年的10倍以上,各类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全国有91万武警,800万以上保安,警察数量是前30年的十几倍.中國已成警察国家,耗费大量人民血汗养这些青壮劳力。
7、全国爱滋病人数从前30年的0人,增加到目前100多万人,吸毒人数从0,增加到300万人以上,妓女从0增加到2000万人以上,性病更是不计其数。
8、不仅自然环境恶化,社会环境同样恶化,1979年到2003年,每万人刑事案件由5.5件,增加至34.1件,增加了6倍,以年均7%的速度递增,如果再考虑到立案标准的不断降低,差别更为悬殊。
社会死亡率不断上升,每10万人死亡数由1979年的4.4人增加至10.6人,以年均3.5的速度递增,2003年卫生部公布的传染病发病率比上年上升6.7% ,死亡率上升了37%.
中國人从原来不知道防盗门窗为何物,到现在防盗窗已安装到了楼房的七层以上;由于流氓遍地防不胜防,全国企业早已不再安排女工上下夜班;有毒食品已经100%的覆盖了全部行业,每天人们咽进肚子里的食物究竟是什么,只有天知晓。
性早熟现象已经蔓延到了学龄前儿童,未来的身体和寿命可想而知,约2000万少女被迫卖淫,创造的收入占GDP总量的6%.
9、全国十大支柱产业已有七大产业被外资控制,亿万农民工血汗换来的2万亿美圆外汇,有约1万亿购买美国国债,全部600多吨黄金储备存放在准敌对国美国,美国是台獨、藏獨疆獨的总后台,是我国宿敌日本的军事同盟国,还存在巨大意识形态争端,这些巨大财产无疑存在极大风险.
10、外贸利润的95%以上被外商拿走了,去年我国出口177亿件服装,平均每件服装的价格仅为3.51美元,平均每双鞋的价格不到2.5美元;在美国市场上流行的芭比娃娃的价格是10美元,中國苏州企业所得仅0.35美元。
罗技公司每年向美国运送2000万个“中國制造”的鼠标,这些鼠标在美国的售价大约为40美元,中國从每个鼠标中仅能得到3美元,而且工人工资、电力、交通和其他经常开支,全都包括在这3美元里。
我们就是用这不到5%的利润,积累了一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意味着我们同时为国际垄断资本贡献了20万亿美元,相当于160万亿人民币,几乎是全国80年的工资总额。
11、在中國入世五周年的当天,中央电视台反复播报,中國入世五年来为美国家庭节省了五分之一的生活费用,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的调查也显示,美国消费者因购买中國廉价产品而节省下来的金钱,高达1000亿美元。
12、白干不可怕,可怕的是伤残。被外商拿走95%以上利润的老板,根本不可能支付劳动保护费用,伤残便成为工人最可怕的噩梦了。
据志愿者曾飞扬的调查,作为中國出口基地的珠江三角洲,每年仅冲床工人发生的断指事故至少就有3万宗,被机器切断的手指头超过4万个。这还是在机器设备中占比例极小的冲床事故,其它绝大部分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有多少,是一个永远不为人知的数字,当地政府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决定不再做工伤事故统计。
不过,此前对深圳800万民工的调查显示,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人受过工伤或患过职业病,深圳有的厂家两年就换一茬工人。为了防止伤残工人打官司,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珠江三角洲一些地区把外来民工正常的诉讼时间拉长达到三年以上.
13、当前全国失业人口超过2亿(溫家寶话),全国90%以上人口基本无社会保障,上学、就业、医疗、住房,甚至吃饭,打官司都困难.
14、让人不能不想起震惊世界的中國矿难,2001年到2005年,全国煤矿死亡10人以上的矿难平均每周一次,中國每年出口8000万吨煤炭的代价,就是每年平均死亡6000多人,相当于每天死亡近17人。
这还是政府部门的统计数字,实际死亡人数肯定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即便按照这个统计到的数字,中國每百万吨煤的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是俄罗斯和印度的10倍,死亡率位居世界之首,死亡人数超过世界其它各国的总和。
在无数死难矿工如山的骨灰之上,堆起了国际垄断资本的滚滚利润和中國矿主的惊人财富。
15、十多年来,每年中國出口日本的筷子,就要砍伐200多万棵树,10年中國出口日本的方便筷子总计约2243亿双,中國林业专家计算,为生产这些筷子而毁灭的山林面积,占中國的森林面积的20 %以上。
出口煤炭数以亿吨计,被日本其用来填海储存能源。
16、中國血汗换来的外汇在随着美元大幅贬值,用欧元计算的美元资产,几年来已经贬值50%,中國外汇储备中7000多亿美元蒸发掉了一半,蒸发的购买力相当于中國去年全国的工资收入,今年按人民币计算的外汇储备又蒸发掉6%,相当于600亿美元,超过了全国医疗教育养老资金的总和。
另一方面,我们外汇储备的绝大部分都是购买的美国国债,通过购买美国国债来填补美国财政赤字,用巨额外汇储备平抑美国物价,降低美国人的生活费用,支援美国国家建设。
17、外资经济已成为掠夺中國财富的巨大吸管。我国利用外资占GDP的比重已超过40%,外资企业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55.48%,已远远超过许多经济外向型国家的外资比重。
截至2005年底,我国实际使用外国资金额为6224.05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流入发展中國家的外商直接投资所获得的年平均利润率,高达16%~18%,由此估算,2005年外商就从中國赚走了1000多亿美元的利润。
世界银行根据发展中國家的一般利润率计算出的这个数字,显然和实际数字相差甚远,因为外资在中國享有的免税、廉价土地、超低价劳动力,以及各种收益,是在其他发展中國家没有的。
中國的外资利润率有多高,这是个官方和外资公司都列为高度机密的数字,我们只能从各种渠道进行比较测算,中國垄断行业的利润率是100%至2000%,外资经济的利润率一般不会低于国内垄断行业,许多外资公司也印证了这个推断。
美国摩根斯坦利公司由于内讧,爆出的内幕是在中國的利润率达900%.我们权且按照垄断行业最低100%的利润率计算,外资经济每年在中國获取的利润,应该在4万亿人民币以上,相当于全国2年以上的工资总额。
18、全国稀有、贵重矿产80%以上已经采掘殆尽,钨、稀土战略资源大量低价出口。
19、环境污染,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疾病以惊人速度上升,是前30年的几十倍;仅地沟油每年流入市场300吨以上,这是含黄曲霉素的强致癌物质,而且危害面涉及全部中國人! 92年时就开始禁止,多年禁而不止!
20、几十年来引进外资上万亿美元,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代加工产业,用中國的资源,环境破坏和农民工血汉汗,滋补发达国家的人民,缓和其国内矛盾.,而核心技术基本全部牢牢掌握在外资手中,例如,大规模集成电路,精密加工,新材料,家电汽车核心技术等等。
21、中國的房地产寿命最多70年,而发达国家普遍是200年以上,各地官僚和黑心地产商勾结,不断制造虚假GDP,反复拆建,浪费各种资源每年几千亿以上。
22、把全国人民的工资收入加在一起,除上这个国家的GDP,得到这样一个数字——8%,我们来做个比较,欧美最高,大约是55%,南美洲平均是38%,东南亚包括菲律宾泰国是28%,中东、伊朗、土耳其这些国家大概是25%,非洲国家都在20%上下。
我过去讲课就问过一个问题,大家认为我们中國的比例会是多少,跟哪个国家比较接近,结果90%的人都说,我们国家跟非洲是一个水平,然后,我就跟他们说,你们简直是太乐观了,告诉你我们中國是8%.全世界最低。(郎咸平语)
23、中國的通货膨胀相当严重。人民币目前是对外升值,对内严重贬值。举例说,我们的97号汽油价格是美国的1.3倍,电影票是美国的两倍,阿玛尼西装是美国的3倍,松下54寸的彩电是美国的3.4倍,宝马Z4我们买9万美金,美国是3万美金,Levis牛仔裤我们是美国的7倍,我们什么都比美国贵。
同样价钱的一块地,美国是一家别墅住一户人,我们是高楼大厦住1000个人。所以,我们发觉我们的盗版会那么猖狂,是因为3块钱一张的碟,才符合我们的收入水平。(郎咸平语)
24、中國的私营企业工人每天平均劳动时间普遍在12小时以上,而且大部分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甚至相当多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典型事例:深圳最大的企业——台湾公司富士康,09年12月以来连续发生13起员工因为不堪忍受剥削压迫而跳楼自杀事件。
以上惊心动魄的数字,难道还不能让全体中國人民醒来吗?难道还不能让我们重启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吗?
鄧小平说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階級,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
明知死路一条,还要狡辩说“坚持”、“绝不”,岂不是荒唐可耻?
要为人民鼓与呼:如果再刻意回避政治体制改革,难免有一天火山爆发,后果是万劫难复!
2010年07月06日
西藏自古以来是一个独立国家,历史是谁也不能改变的
【RFA】记者北明采访曹长青
北明:一直以来,海峡两岸的中央政府都宣称,西藏是中国的领土一部分。大部分汉人对此一说法耳熟能详,从不怀疑。即便怀疑,也缺乏足够的信息进行确证。另一个引人注意的事实、和导致中藏谈判破裂的重要因素是,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即便在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的真正自治”、认可西藏目前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时候,仍然坚持不能改变西藏曾是独立国家的历史事实。你作为长期关注并研究西藏问题的专家,如何看待中国官方和西藏流亡政府之间关于西藏历史归属问题上的不同?
曹长青:达赖喇嘛在过去十几年来一直强调“中间道路”:不追求西藏独立,承认西藏属于中国,但要求西藏高度自治,藏人治藏。北京当局则要求达赖喇嘛必须承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而达赖喇嘛认为,历史事实不是这样。我曾在一个欧洲会议上,直接听到坐在台上的达赖喇嘛说:我是一个和尚,和尚的舌头不能说假话。他说,事实是,西藏在历史上并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到底谁对、谁错?其实只要我们回顾历史,就会看到,北京当局的说法至少有两个错误:一是不符合历史的真实;二是不符合逻辑常识。
西藏历史上是独立国家
首先我们来看历史真实:中国历史上有五个大的朝代:唐、宋、元、明、清。在唐朝时,西藏不仅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强大的国家。西藏吐蕃王松赞干布兼并了各部落为统一的国家,并扩展疆土。西藏的军队还曾一度占领了唐朝的首都长安。很多中国人知道文成公主的故事,也就是把她送去给西藏国王松赞干布做妃子,寻求双方和好。唐朝和西藏,双方在长安还建了一个碑,说大家以后再也不要互相侵犯了,咱们是亲戚了。长安附近的这个碑还在呢,这些史事都证明,西藏原来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北明:可是后来中国政府说,这个文成公主恰恰证明了西藏和中国的密切关系,就证明了西藏属于中国。
曹长青:我们从常识逻辑角度,你把自己的女人送给另一个国家的国王做妃子,你是强大还是软弱呀?你强大怎么把女人给送去呢?而且文成公主愿意吗?去西藏高原,一个她没见过、不知道是怎么样的人,就是她丈夫了,而且是另外一个族群、另外一块土地、另外一种气候!是你被迫嘛!因为你打不过人家嘛!
北明:这种两族的婚姻能不能说明西藏的归属?
曹长青:当然不能!两族通婚怎么就是归属关系呢!今天西方哪个国家,会说我把女人送给你这个国家元首做太太,你就是我的一部分了,这是什么逻辑呀?荒唐嘛!今天中国任何一个历史学家,包括研究西藏的牙含章们,大家过来讨论一下,你说那个唐朝长安被占领,是谁占领的?西藏是不是一个国家?难道是你国家的一部分把你自己国家的首都给侵占了?有这个逻辑吗?所以这是一个历史常识的问题!
北明:您再谈一谈忽必烈跟.....
曹长青:好。唐宋元明清,唐朝后,就是宋朝。宋朝时,西藏和中国没什么关系,历史记载也较少。宋朝完了是元朝。在元朝时是有关系的。当时不论宋朝的领土,还是西藏,全都被蒙古人占领了!成吉思汗的铁骑遍及亚洲甚至欧洲。中国人把蒙古人在中国土地上建立的一个朝代,当成自己的一个历史朝代(元朝),这本身在逻辑上都是有点问题的。但即使这样,你怎么能说,蒙族人把两个地方都占了,你却说他们另外占领的那个地方,就是你的一部分呢?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说得通呢?何况蒙古人没有直接统治西藏,因为元世祖忽必烈尊奉藏人大喇嘛八思巴为整个蒙帝国的最高上师,相当于国师,让他主掌西藏政教权力,元朝时,藏人是自我管理的。今天,只有蒙族人出来说,你这两个地方都是我们的一部分,那还可能有一点点逻辑。
北明:也就是说把蒙古人统治作为元朝,然后认为这是中国的历史,所以也就是说,蒙古人占领了西藏也就等于中国人占领了西藏?
曹长青:如果北京当局的这种逻辑可以成立,那是不是可以说,俄罗斯是中国历史以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呢?因为蒙古人当时把大半个俄罗斯也都占领了。为什么你不说?你说不过人家,人家强大嘛。你为什么说西藏是你的一部分,因为西藏在你手里,你欺负人家,不讲理、不讲历史的真实嘛!
元朝完了是明朝。明朝也跟西藏没有多少联系,跟宋朝时差不多,历史记载很少。互相有个册封呵,附庸风雅,我尊崇你是什么伟大皇帝,你尊崇我是什么上师法王,以这种方式,互相表示友好而已。
西藏和中国的关系主要发生在清朝。有四次,清朝的军队进入了西藏。干什么呢?是应达赖喇嘛的要求来平乱和抵抗外敌的:因为尼泊尔入侵,内部和尚造反等等,那么我就请你清朝来帮我们平乱,平乱以后清朝军队就回去了。为什么清朝军队做这个事呢?因为双方有特殊的关系,叫施主和被施主。这是什么关系呢?就像今天的意大利和梵蒂冈的关系似的。梵蒂冈是天主教的圣地,最高领袖是罗马教皇。意大利作为世俗世界,对我们梵蒂冈又送水、又送药、又送吃的。由于对我们的尊崇,意大利境内的天主教徒们,就会信服意大利政府,使世俗社会更稳定。打个比方说吧,当时清朝和西藏的关系就像一个村子旁有个和尚庙,这个庙宇没有宣布过独立,因为没必要;而这个村子,也不强调庙宇是我们村的一部分。这是一种互为友好、互利互惠的关系。我们的村长带领村民尊奉和尚庙的喇嘛,给你送水送吃的,做施主。尊奉喇嘛,有助于村子的稳定,因为村民多是佛教徒,庙宇的喇嘛是村民的精神领袖。这是一种施主和被施、物质和精神的互惠关系。它不是一个典型的西藏是清朝的一个省、一个州、一个下辖市的关系,它不是这样的。
我们看看满清皇帝顺治,那是清朝很强盛的时候,1652年,当时第五世达赖喇嘛,跟满清皇帝见面,顺治皇帝是出城40里迎接的。之前有汉臣说,你是一国之皇帝,而且是天下之国——全世界他都是最高中心了——你怎么可以去迎接一个喇嘛呢?但是顺治认为,达赖喇嘛是最高上师、佛教法王,为了我们大清的稳定,促使信佛教的外蒙归顺,必须迎接,给予高礼遇。
北明:当时他还为了跟这些大臣能够说得通,找了一个借口。好像是他出游、打猎,假装遇上的,但是实际上他是有心要去迎接。
曹长青:对,是这样的。我们看看,在清朝最腐败、无能的时候,来了个英国特使,清廷还要人家下跪呢!而在顺治统治的清朝强大时期,皇帝怎么可能亲自出城迎接一个外臣呢?虽然说我是打猎,路遇的,但这明显是变通方法,出城40里,就是一个顶礼迎接的方式。
再有一个就是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就是现在达赖喇嘛的上一世,也跟中国皇朝的掌权者见过面,跟谁?跟慈禧。慈禧太后当时垂帘听政。后来还有一个关于这个场面的壁画呢,在中国的什么档案馆保存着。中国官方学者、西藏问题专家牙含章写的那本《达赖喇嘛传》,一打开就是这个壁画照片,是慈禧太后和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并排坐在金銮殿上。中国哪个皇帝允许下面的郡主、大臣、将军,甚至外国的使臣什么的,和他并排坐在金銮殿上?不可以的,都是跪在下面的。
北明:慈禧太后是个佛教徒。
曹长青:从这些对达赖喇嘛的特殊礼节,也可以看出,西藏并不是满清王朝的下属。它不是一个上下级的从属关系,而是一个特殊的关系,是一个佛教法王和世俗领袖的被施和施主的互利关系。这些都说明,西藏不是中国自古以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是这样的。
北京当局要求达赖喇嘛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达赖喇嘛说,Yes,承认了;要求他承认“台湾也是中国的一部分”,按道理赖喇嘛是不适合对此表态的,台湾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怎么归达赖喇嘛说呢?他们整个就是逼迫人嘛,不讲理。但是达赖喇嘛为了能够和北京政府有个谈判的机会,能够和平解决西藏问题,还是让步了。在一个场合说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现在北京又有第三个要求了,要你承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达赖喇嘛说,这个我不能说呀!我是达赖喇嘛,我是上师,我是转世活佛,但我不能改变历史呀!所以他说“和尚的舌头不能说假话”。现在僵局就在这里。
西藏自1950年始失去独立主权
北明:那么也就是说这个西藏独立的历史是从1950年开始改变的。
曹长青:是的。当时中共大军压境呵。共产党刚打败了国民党,士气正旺; 1478;外它的军队太多了!当时共军的兵力,超过了整个西藏的人口,这个仗怎么打呀?你全部人口还没人家军队多呢!再加上藏人多是佛教徒,佛教强调不杀生,哪有发展军队呀?怎么打呀?没法打的!
北明:他们当时只有七千人的军队。
曹长青:是的,同时共产党又软硬兼施,来了个虚假的方式,跟你签《十七条协议》,什么“和平进藏”呀、“达赖喇嘛、班禅喇嘛的政教领袖地位不变”呀,“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切照旧”、“不拿藏人一针一线”等等。好,等共军进去了拉萨,就开始给你社会主义改造。拆毁寺庙,让你尼姑还俗,整个做这些,逼得藏人最后起义造反、抗议,结果被严酷镇压。
所以我说整个北京的宣称,既不符合历史真实,也不符合逻辑常识。我们今天看,全世界有哪个国家在宣称,这里那里是我们自古以来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谁是谁自古以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呀?这个世界从来都是分分合合的,尤其是中国的历史!什么南北朝,唐、宋、元、明、清,多少朝代,都数不清了。谁是谁历史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自古以来不可分割”,这八个字本身就是一个帝国主义的想法,一个霸权的说法。但是它就可以这么说,为什么?今天无论是新疆问题,还是西藏问题,主要是中国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共产党他不讲理呀,他垄断所有的报纸、电视、电台、杂志。
西藏在民国时期完全自治
北明:曹长青先生,还有一个问题我要问你,跟这个有关系。就是,如果说中国大陆的中央政府是集权的统治,它垄断了所有的言论,非要说西藏就属于中国。那为什么国民党政府,反对共产主义,信奉三民主义,为什么它也这么说呢?这里面还有什么其它的原因吗?请你分析一下。
曹长青:但是现在国民党政府的政策越来越改变呵。当年在蒋介石的时候就有一个讲话,当年蒋退到台湾以后,说西藏到底怎么样,是选择独立,还是自治,由西藏人民自己决定。他有过这么一个讲法。
北明:可是他当时也入侵过西藏。
曹长青:那是清朝末期,清军攻进了拉萨,不久辛亥革命爆发,第十三世达赖喇嘛领导藏人,把清军全部赶了出去,再次重申西藏是个独立的国家。国民党军队没有入侵过西藏。国民政府时期,西藏基本是“事实独立”,蒋介石政府对外说西藏属于中国,但藏人完全自治,当时国民政府驻藏人数,都规定不可超过一百人。
当然,国民党也有一个逻辑问题。如果你说西藏不可分割,那么你怎么允许外蒙分割了呢?那蒙古是多大一片土地呵。而当时蒋介石政府允许外蒙古人民进行公决、公投的。为什么允许呢?有苏联在背后,苏联支持,当时国民党政府惹不起苏联嘛。那后来共产党取代了蒋介石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你怎么不跟苏联要回外蒙呢?你怎么不说那个公投是无效的,是你们苏联在背后支持造成的,怎么不敢了呢?他是强权政治嘛!当俄罗斯比你强大,你不敢了。现在全部的问题是只要强权,我惹不起,所以承认了。北京当局现在怎么不说外蒙是中国历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呢?而历史上外蒙确实是和内蒙一体的。迟到二十年代才分割出去的。
北明:西藏在历史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呢?
曹长青:当然有!人家有国号叫Tibet,中国人翻译成西藏了,西藏人自己叫吐蕃,图博;人家有自己的国旗,雪山狮子旗;有自己的军队;自己的元首达赖喇嘛的产生方式;有自己的首都拉萨;有自己的货币,自己的税收;更重要的是,有自己的语言、文化和历史。不久前台湾有个展览,展出一些当年西藏人出国的护照,有其它国家盖的签证什么的。符合一个国家的这些条件人家都有呵。所以今天我们看西藏的历史,西藏是不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事实在这明摆着的。尤其历史这个事情是谁也动不了的。不论你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多少有强权的人都改变不了历史。历史是已经发生过的,谁也不可能改变的!
再谈刘晓波案
余志坚
1989年天安们三勇士:
余志坚(余鸣飞),89年25岁。湖南省浏阳县达浒乡涟头小学教师。无期徒刑,2001年出狱。
喻东岳,89年22岁,湖南省浏阳报社美术编辑。有期徒刑20年,狱中不堪折磨精神分裂。
鲁德成,89年26岁,湖南省汽车运输公司浏阳分公司工人。有期徒刑16年,1998年出狱。
在刘晓波案一审宣判后的第三天,我曾写下了《我对刘晓波案的几点判断和分析》一文。现在,大半年过去了,我发现自己对刘案所作的五点判断仍然成立。只因当时行文只谈刘晓波其案,不谈刘晓波其人,加上其分析也未免失之于过于简单,这里,结合一些新的实际情况,我愿意再次谈谈我对于刘晓波一案的较为详细的看法。
以下文字的结构完全与我的前文一致。
一、为什么说刘晓波自己大概也没想到会被重判11年?
这个理由不仅仅是因为,刘晓波首先说过不上诉的,但后来又决定上诉了;也是因为从99年到08年,刘晓波有近十年一直在北京坚持自由写作,而与中共的国家机器基本上保持相安无事的状态。其实,我记得还是在06年的下半年,在《自由中国论坛》,刘晓波就说过,胡温政权对异议人士的打压,要轻于江泽民时期。
当然,说刘晓波自己大概也没想到会被重判11年,并不是说他有什么道德上或者智慧上的问题。本来,中共抓了刘晓波,不判,轻判,重判,于中共而言,都是各有利弊的事情。最后为什么选择了重判,这恐怕就只有鬼知道了。
这就象此前湖南的谢长发被重判13年,事先谁又想到过?说实话,我就没想到,就象我也没想到刘晓波会被重判11年一样。一段时间内,从高智晟、胡佳,再到黄琦、谭作人,有那么多的异议人士被抓被判,事先又有谁切切实实的想到过?
最新的例子是刘贤斌,他刚从监狱出来才一年半,也就是发表了一些很温和的文字,和从事了一些很低调的维权行动,但他还是被抓被捕了。如果只是为了不做“事后诸葛亮”的话,现在几乎可以断言,抓捕刘贤斌绝不会是中共四川当局的地方行为,而且已经抓了捕了,接下来肯定会判,甚至也不完全排除刘贤斌有再次被重判10年以上刑期的可能。
善良的人们总是容易把一些善良的愿望加诸于中共身上,尤其是当看到这个政权偶尔也有人性化表现的时候,就往往轻易地把中共在某个特定时间对某些异议人士的所谓让步,看作是它的某种常态化的东西。似乎只有大难临头了,这才终于认清中共政权的专制和嗜血的本质。
二、为什么说刘晓波案二审不太可能得到改判
我在我的前文给出的理由是:“判11年的决定不会是北京一中院作的,也不是上一级的高院有权力改变的。这之间也不会有什么事情发生,能让可能作出这一决定的中共中央政法委(甚至是政治局)改变其决定”。
当然,刘案的二审早已尘埃落定,事实虽已证明了我的判断正确,但这也实在是一个太过于常识性的问题。《刑法》105条一直是中共悬于异议人士头上的达摩里斯剑,而用该条第二款给人判刑11年,九七年以来,我的印象中是最重的一次。至于,刘案和中共政治局究竟是怎么样的一回关系,由谁拍板?为何重判?相信以后的历史能给出答案。
三、为什么说刘晓波不太可能被中共礼送出国
邓小平开了中共“人质外交”的先河。方励之是1989的头号通缉犯,可惜的是在随后的“方励之避难”事件中,唱主角的不是方,也不是布什,而是邓。邓小平不愧是一个关键时刻敢杀人、能杀人,也敢出丑的家伙,他处理此事的手法,可谓真正做到了是,“既当了婊子”——把方励之礼送与布什政府,“又立了牌坊”——实质性地改善了当时很难改善的中美关系。
如果说毛共的外交是“夜郎国外交”的话,邓共的外交则可以用“装孙子外交”来形容。邓死了,江泽民主政。这之后,中共的“人质外交”就随着中美贸易的扩张,而一路滔滔了。魏京生、王丹、徐文立、王有才等等,都先后由监狱直飞美国。 大概是从05年起吧,中共的“人质外交”突然嘎然而止,这就是现在的胡温新政。
刘晓波被抓被判以后,中美的人权谈判已有过一两个回合了。美国方面肯定要求放人,但中共就是不给。至于究竟是中共开价太高,美国不接受,还是中共根本就不开价,免谈,由于连美国政府方面都保密,外界也就只能瞎猜一通了。反正中美谈判年年有,死心眼的人也就不妨拭目以待吧。
四、刘晓波不太可能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由于刘晓波这次的被抓被判,也由于他的“六四”表现和此后的“三进宫”,更由于他二十多年来坚持的颇有影响的自由写作,特别是由于他这次起草后发起的“零八宪章”运动,因此,今日的刘晓波,也就可谓实至名归地拥有了“中国头号异议人士”的声望。
很多的民运人士,对同一件事情的判断,公开的面对大众的说法,与他私下里的说法,竟然完全不同。如果你问他为什么要这样?他会说“不能泄了大家的气!”或者说“这就是政治!”
坦诚的说,我是很难承认在中国异议人士中,有谁有着极其充分的资格,充分的就象曼德拉一样,充分的就象达赖喇嘛一样,能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这一荣誉的。不错,刘晓波当然是“诺贝尔和平奖”的合适人选,这就如同说“天安门母亲”,或者魏京生,或者别的什么人,都应该是“诺贝尔和平奖”的合适人选一样。一句话,“合适”不等于“充分”。在这个问题上,我不能不指出的是“诺贝尔和平奖”的精神,它不仅仅是和平性的,建设性的,同时也是追求事功性的。
事情似乎起了很大的变化。几个月前,很高兴的看到了有哈维尔、图图主教、达赖喇嘛等人对刘晓波的推荐。以哈维尔等人的声望来看,其影响力自然够大,但是否大到让诺奖委员会改变他们一贯的判定方式,这就未必了。唉!看到中国民主运动这副不死不活的样子,有时候我就想,难道非得给它打一针叫做“诺贝尔和平奖”的强心剂不成吗?
“零八宪章”我是签了名的。不仅如此,我还动员了一共五位亲友签署了这份文件。我非常殷切地希望,“零八宪章”运动既是书斋政治,也是街头政治。如同我在前文所说:“除非中国的‘零八宪章’运动,今后能够得到上百万(而不是上万)中国民众的实名签名,并有数以百计的人士,不惜为之和平奋斗而遭到中共监禁判刑。那样的话,‘诺贝尔和平奖’要不颁给刘晓波都难,除非它叫‘诺贝尔专制奖’了。”
五、为什么说刘晓波很有可能要坐满11年牢才能出来
此文中提到了方励之先生。说实话,方先生一直是我非常佩服的一位人物,无论过去,还是现在。1989年,我们率领“湖南各界请愿团”的四、五十人,正是打着“倒邓拥方”(即“打倒邓小平,拥护方励之)的大旗进京的。可没意料到的是,我们不仅没见到我们想拥护的方励之,反而被我们想打倒的邓小平彻底打倒了。
09年3月吧,我还在泰国,从《北京之春》杂志上读到方励之的一篇文章。标题我忘了,但文章写得实在是立论高远而且妙不可言。我到现在还记得我当时的感受:首先是瞠目结舌,接着是哈哈大笑,最后是通体舒泰。有感而发,本来我是很想写一篇《方励之先生的乐观和悲观》的文字的,可拖到现在,也没写成。
不管怎样,中国的宪政民主似乎注定还有一段非常漫长的道路要走。因为无论从中国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内部现实的角度,还是从外部世界的角度去分析,中共政权恐怕都能维持下去。这个时间甚至可能超过现在最保守的估计。
刘晓波先生是我的一位“交浅言深”的朋友。我不讳言,对刘晓波曾经有过的某些做法和说法,我是不尽认同的。然而,纵观刘晓波二十多年的异议生涯,他一直在进步,并且,现在的刘晓波是最优秀的刘晓波。刘晓波的精神是一种坚持的精神,坚持在国内,坚持抗议,坚持宪政民主的目标,并且,永不言弃。
现在,刘晓波已被转到锦州监狱服刑去了。他虽有过“三进宫”的经历,似乎确实没有尝到过真正坐牢的滋味。但是好了,他现在总算有机会尝到真正坐牢的滋味了。
以我对刘晓波的了解,他是不太相信在他的有生之年(他今年55岁),能看到中共的垮台。也就是说,刘晓波多半要到2020年才能出狱,对于这一点,他应该是有了足够的心理准备的。而只有有了“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思想,才能于以后漫长的监禁日子里,得着快乐与平和。
祝福刘晓波,祝福刘霞。也祝福所有在监狱里的异议人士和他们的亲人们。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心中国民主的海外华裔
给诺贝尔评奖委员会和哈维尔先生的一封信
并转:
达赖喇嘛
图图大主教
2009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赫塔•米勒
美国国务院和议会
美国民主基金会
美国人权组织
欧洲议会
国际人权组织
尊敬的诺贝尔评奖委员会和哈维尔先生:
我们是多年关心并参与中国民主运动的流亡海外作家、异议人士和海外华裔。我们一直谴责中共政府的一切迫害行为,我们同样反对今天中共政府对作家刘晓波的迫害。
但是,我们不认为刘晓波先生是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的合格候选人。因为,就在最近,被非法拘留近一年的刘晓波于2009年12月23日在北京法庭审判中发表了《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的陈词,刘晓波授权妻子于2010年1月21日将此陈词发表在自由亚洲电台和德国之声等网站。在此陈词中,他仅凭中共司法机构在他拘押期间刻意对他个人的特殊待遇,粉饰中共政权恶劣的人权和司法状况。他在此文中既说中共对他的治罪是以言治罪,又称赞中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标志着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在同一文中,刘晓波还称赞监狱的“柔性化的管理”,“为在押人员提供了人性化的生活环境”,“让人感到温暖”。
当刘晓波在监狱中受到“柔性化和人性化”的特殊待遇的同时,在同一个极权国家、同一个年代、同一个司法制度下,中国人权律师高智晟等其他良心犯却受到警方施加如电击生殖器等令人发指的酷刑。刘晓波明知中共在残酷摧残高智晟先生和其他良心犯的同时给予他特殊优厚待遇是别有用心,他却仍在他的《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中说中国政府“对普世人权标准的承认”这类完全违背事实的谎言。刘晓波早在1989年的北京天安门运动后,就在全国联播的电视台讲话中,为中共在天安门广场的屠杀洗脱罪名、掩盖事实。他的这些表现都使他丧失了一位诺贝尔奖得主应具备的道德形象。
众所周知, 中共一贯拒绝民间社会的任何力量与它分享权力,它把任何要它放弃独裁专制的人都视为威胁到它的政权的敌对势力并进行残酷迫害,无论是以抗争的方式还是以规劝的方式,中共都不能容忍,即使刘晓波以《零八宪章》这类规劝中共接受民主制度的谏言书的方式,中共也不能容忍。这次刘晓波的被捕再次说明,认为中共会自行改良、和平转型成民主制度的幻想彻底破灭,也说明刘晓波的劝说和谏言之路是完全走不通的。
刘晓波如何说话是他的自由,但是作为公众人物的“异见人士”,他不顾事实地对一贯践踏人权的中共公开赞扬的行为,他的既为自己辩护又为中共恶行洗脱的矛盾说辞,都立下了一个混淆和颠倒是非的先例,对中国民主运动起到误导作用和恶劣影响。
中国的异见人士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看待中国共产党的极权专制统治?这个争论导致中国异见人士分为“抗争派” 和“合作派”。这个在中国早已公开、在二零零六年又加剧的分歧,曾经被中国共产党政府利用,在中国的异议人士中间引起混乱。这两派的分歧就像前共产捷克时哈维尔先生和捷克作家米兰.昆德拉(Milan Kundera)的分歧一样:前者彻底否定共产极权政府、唤醒民众抵制专制、建立民主政府,后者与极权政府合作、幻想共同建立“民主制度”。事实上,直到捷克共产党垮台和捷克共产党情治机关的文件解密后,昆德拉当年协助捷克共产党安全部的实情才公布于世。我们认为,对于刘晓波这样一个有争议的“合作派”代表人物,也许同样只有时间才能说明他的真实面目。中国当前的民主运动就像当初东欧国家共产党倒台前的情况一样混乱和复杂, 异见人士中存在着分歧和派别,再加上中共情治机关的渗透和收买,使得异见人士这个队伍越发混乱和复杂。
最后,我们要再一次说明,我们反对中共极权政府的任何侵犯人权和自由的行为,无论对“抗争派”、还是对“合作派”的迫害和监禁,都是以言治罪的非法行为。然而,如果把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给刘晓波这样的形象有缺陷的“合作派”代表人物,这将对中国人民争取人权、自由和民主的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鼓舞正在反抗中共暴政的正义的中国人民,在诺贝尔和平奖的中国人选上,我们希望诺贝尔评奖委员会考虑那些真正为争取中国人民自由和人权作出实际奉献并还正在遭受着中共迫害的中国其他合适人选,如高智晟律师、胡佳和高耀洁医生。
谢谢
签名人(按姓名拼音排列):
卞和祥
郭国汀
还学文
苏君砚
刘国华
刘晓东
鲁德成
唐柏桥
王功彪
王胜林
万 华
徐水良
萧 虹
熊 焱
许 毅
伍 凡
袁红冰
曾大军
张国亭
仲维光
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
滕 彪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夏俊峰的辩护人,我首先向被害者家属表示同情;不管夏俊峰有罪与否,两个公民的死亡总是让人非常遗憾的。我也将向法庭表明,两名城管和夏俊峰一样,都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今天的法庭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个错误伴随着新的错误。
法律就是法律,我们不能把法律之外的个人情绪和政治压力等因素放在法律之上。依照诉讼法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控方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一、 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
1、案发之前夏俊峰并不认识两被害者,无冤无仇,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城管把人抓住,就抢煤气罐,(香肠竹签等)东西扔了一地。妻子不让扔,十几个城管围着夏某就开始打,夏求别打了也没放过,打得夏某来回倒,站也站不住。”夏俊峰的一只鞋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夏俊峰的供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夏俊峰被十几人推搡殴打。城管祖明辉的证词也承认,夏俊峰的煤气罐“被我们夺下来,放在货车上。”(卷三34页)
2、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这样,被害者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证人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证明,是城管人员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而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夏俊峰的供述、妻子张晶的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2010年2月25日夏俊峰询问笔录:“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而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词相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辩护人注意到,张伟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足采信。比如5月16日笔录,张伟提到夏俊峰刺了他一刀后又追他,但没追上。矛盾之处是:夏俊峰怎么可能追不上一个大腿已经受伤的人?又如,5月16日案发当天的笔录明白无误地说,“没看见”申凯和张旭东被谁刺伤(卷三17页);但一个多月后的6月22日笔录却说“夏俊峰背对着我,正在用到扎张旭东。”(卷三20页) 这显然不符合记忆规律,是在说谎。考察当时情境:城管野蛮执法,商贩避之唯恐不及,城管人多势众,不愿空手而归;夏俊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仍被殴打,前去虎狼之地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因此“主动上车”之说,只有城管人员的证词,其实只是城管人员的想象而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及城管人员当然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办公室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夏俊峰的多次陈述,秃头的城管人员先是辱骂他“你怎么那么能装B呢”,继而用拳头打他的头部,两人对夏俊峰拳打脚踢,秃头还拿桌子上的铁茶杯砸他。可见申凯、张旭东当时的行为不但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属于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5、夏俊峰进行防卫时所使用的小刀,并非事先准备;而且当时情境下用刀防卫,完全出于本能。
夏俊峰所用的刀是平时切肠用的,并非有预谋准备。他并非一开始就掏出刀,也不是突然想起身上有刀;他是被城管人员猛踢下身时,用手去捂痛处,才摸到了揣在兜里的小刀。完完全全出于防卫的本能,他才摸出刀来进行反抗。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根据夏俊峰当庭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被殴打何时结束以及会有何种结果。城管野蛮执法人所共知,城管打人事件几乎天天都有,而城管殴打公民致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在互联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 条结果。
2000年9月6日,四川眉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管理中队郑光永、吴顺乾、驾驶员张卫东等人上街整治乱摆摊设点将杜某乱拳击伤,唐德明被甩下货车身亡。
2001年5月29日,宁夏灵武市城建局城市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强行没收锅灶时,将杨文志打死,并打伤杨建荣夫妇等人。
2001年11月12日,因与市容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安徽宿州市个体工商户张福才在多名执法人员的推搡与踢打中身亡。
2002年1月18日,重庆市沙区城管人员在检查市容卫生过程中与沙区双碑村陈家连生产队的个体户余波发生争执,开执法车从余波腹部碾过致其死亡。
2002年11月18日,26岁的青年郭战卫在西安被莲湖区数名城管殴打致死,与他同行的一名跟车青年也被打成重伤。
2003年1月2日,广东潮州市庵埠镇一名三轮车夫在与几名城管人员争执中丧命。
2003年2月,西安市雁塔区城管在小寨兴善寺东街清理占道经营时,一工作人员竟将摆摊的孕妇金昌艳推倒在地,并在金的肚子上踩了两脚。后经医院检查,金昌艳腹中的胎儿不幸死亡。
2004年7月20日,广州天河区员村街道办城管人员在野蛮执法过程中将外来商贩李月明打死。
2005年7月20日,经营蔬菜的56岁江苏农妇林红英被城管人员打死。
2005年11月19日,江苏无锡城管打死小贩吴寿清。
2006年2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九分队将上海市民李秉浩殴打致死。
2006年10月9日,广西来宾市象州县的一名流浪汉被喝醉酒的城管队队长覃宗权殴打致死。
2007年1月8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山东济阳县经一路宏伟酒业经营部老板李光春被11名城管打死。
2008年1月7日,湖北天门竟陵镇湾坝村魏文华路过该市竟陵镇湾坝村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他掏出手机录像时,被城管人员当场打死。
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周某等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将正经营的摊贩刘建平殴打致死。
2009年3月30日,江西萍乡市开发区横板村16组村民陈某被该区城管人员一、二十人群殴致死,事后家属抬着尸体封堵了境内320国道路段,抗议城管暴行,引发近万名群众围观。
2009年10月27日,昆明市福发社区城管分队在野蛮执法时与一三轮车夫潘怀发生冲突,并将其打死。
2010年6月1日,深圳城管与老太发生争执活活碾死老太.
与本案不无关系的是,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了。我们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小于辩护人申请取证的范围;而且即使没有查到报案记录,并不等于报案记录不存在;报案记录不存在,也不等于没有伤害商贩的事实。而沈河城管经常性的野蛮执法,即使没有本案商贩的证词,也是本地民众众所周知的事实。
不要以为这些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真的与本案无关。这些事实(不管夏俊峰本人有没有清楚地了解全部城管暴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已经成为相关参与者的常识,或不言自明的社会认知或潜意识。这些社会事实已经深深嵌入行动者,成为行动者做出反应的理所当然的、无需思索的条件。从另一个方面说,城管把公民打残打死却受不到相应的刑罚制裁甚至完全没有任何制裁,这也是城管和商贩共知共享的“社会事实”。城管打人成本极低、具有殴打的动力,而夏俊峰则当时对伤害后果无法预期:被打死是完全可能的。
夏俊峰当时完全被打懵了,以至于他在防卫时失去了右手食指;以至于他完全不记得是否用刀捅了张伟,以至于发生了他完全没有料想到、也根本不希望发生的两死一伤的后果。在夏俊峰极为紧张的情形下,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要求他清晰地估计对自己的伤害后果、清楚地计算防卫行为的后果、明确地掌握防卫的分寸和尺度,这无疑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其立法主旨显然是为了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提高公民抵抗暴力犯罪的积极性。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二、 一审判决夏俊峰死刑,属于量刑错误。
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不应该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之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对法律已规定得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扣押和暂扣工具一类。沈河城管扣押夏俊峰的经营工具于法无据。
城管执法人员对夏俊峰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其进行过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城管人员当日也未询问夏俊峰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根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应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当日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被害者先是野蛮执法,后是野蛮犯罪;非法拘禁于前,暴力伤害于后;滥权悖德在先,践踏法律在后。沈河区城管尤其是张、申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的最重大的起因,被害人对其自身的死亡不仅有过错,而且有重大明显过错。被害人的过错或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了矛盾的激化和夏俊峰的防卫反应。《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夏俊峰有自首情节并如实坦白全部事实。
3、夏俊峰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记录。其邻居朋友的联保信已向法庭提交。
4、夏俊峰真诚悔过,向被害者家属表示道歉,并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由于属正当防卫,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夏俊峰的行为几乎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正当防卫应当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会的表彰。
6、退一万步说,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处以缓刑或短期徒刑,这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微。防卫过当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而来,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是非常轻微的犯罪。按照刑法,“应该”也就是“必须”而不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而且首先考虑“免除处罚”,实在不能“免除处罚”的,也必须“减轻处罚”。
即使夏俊峰因防卫过当而犯罪,那也绝非故意杀人罪。至于他因为防卫过当构成何种罪名,则不是辩方的事情,辩护人不能指控委托人。本辩护人今天要做的事情是证明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 结辩: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慎重适用死刑,避免滥杀错杀。
本案的一审判决简单而蛮横,对控方证据照单全收,对辩方证据视而不见;对证据之矛盾未加解释,对无法解释的证据干脆不提;不但无法排除重大怀疑,而且把全部疑点之利益均归于控方。在这份死刑判决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法官比控方更积极;法官意图成为迫不及待的行刑者。不难看出,这份判决书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加以勉强的论证企图掩耳盗铃、瞒天过海。为了得出夏俊峰故意杀人的结论,竟超出检察院的指控:控方称“夏俊峰因故与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被害人……”,而判决书认定“事态已经平息后被告人持刀行凶”。显然,“发生争执”不是“事态已经平息”,夏俊峰是因为“争执”而拔刀刺人的。法院没有也无法解释“事态已经平息”与检察院指控的“发生争执”的矛盾。
这份6500多字的判决书,“说理” 的部分只有400字,主要有如下两段:
“本案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夏俊峰持刀连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均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的意见不予采纳。”
“凶器类型”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欲置人死地者用切肠用的小短刀?“刺击部位、力度、刺击次数”如何能反映出被告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如何解释创口的方向?如何解释背部创口?如何解释夏俊峰离开时两城管并未当场死亡?刺击瞬间,三个人是何种姿势?为何是这种姿势?被刺第一刀时如何反应?为何有这种反应?被刺者人数、身高、心理、社会地位均占优势,为何能让夏俊峰得手?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无其他因素,比如耽误救治?
再如,判决书称,“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遭殴打而进行防卫一节,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故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此争议问题对控方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方意见不予采纳。”稍一分析,就可见其荒谬之处。
1、判决书对辩方有哪些证据支持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几乎不提,也完全没有引用其论争过程。
2、陶冶虽然距现场仅数米,但由于陶冶“把门关上,没听见什么声音”(卷三24页),他既没有看到夏俊峰扎人,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打夏俊峰,这是很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否认被害人殴打了夏俊峰。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陶冶没看到夏俊峰用刀扎人,难道就否认了夏俊峰用刀扎人?
3、夏俊峰遭城管殴打并非“只有被告人陈述”,此节除夏俊峰本人的没有漏洞的完整陈述外,还有夏俊峰手臂受伤照片、被害人刀伤部位及方向、被踩掉的鞋底、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等证人的证言等等,这些证据并非单独存在,而是能够互相印证夏俊峰被殴打的事实。
4、判决书认定“本案不具有防卫情节”,却没有解释杀人动机,更没有解释矮小的夏俊峰何以有能力以一对三,极短的时间内用小刀造成高大凶狠的城管队员两死一伤。
5、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不存在“重大”过错,就肯定不是“不存在任何过错”了,那么是什么样的“过错”?被害人何以有过错?这种过错和夏俊峰的刀刺行为有何关联?这种过错何以完全没有考虑在量刑当中,何以执意要判处夏俊峰死刑?一审判决书之专横粗暴可见一斑。
审判长、审判员:
1997年城管出现以来,弊端早已显现,所犯罪行累累,可谓民怨沸腾。迄今未有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或者行政法规,城管“执法”从来于法无据;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领导机构缺失;法律监督缺位,僭越公安权力;城管队员法律身份不明,素质参差不齐,打手流氓混迹其中,借执法之名、行夺财谋私扰民害民之实,所在多有。在法律地位不清、权力制约不力的制度之下,城管人员的暴力习惯,也就成为城管制度的需要,成为这种制度的一部分。法外暴力用于补充规则之不足,用于弥补身份威信和法律威慑之不足,因此也就不再是个人化的;法外暴力既是变态的“城市管理”“城市形象”需要,也就必然是普遍存在的,得到居庙堂者的默许;法外暴力得不到民众和媒体的有效监督和法律的严肃制裁,也必然会滋长城管人员使用暴力的积极性。运用暴力而极少受到处分,这滋长了城管队员的阴暗心理,这被城管的作为“特权”和有身份、有面子的标志。法律和政治地位暧昧不清,势必用谋财、泄愤、与民争利来弥补。暴力一旦开始,就具有自身的惯性,在具体制度的纵容之下,在群体心理的传染之下,就会成瘾、成为习惯。我相信张旭东申凯在妻子或孩子面前,绝不会表现其人性的残忍和暴力的轻率,他们在家庭的场域之下遵循爱和良善的原则,而在城管集体执法的场域之下,则被施暴的欲望和激情所吞没。——尽管本辩护人为了夏俊峰的利益和本案的正确定性,必须指出申凯和张旭东当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但我对他们绝不仅仅是谴责。他们,是我的同胞,与我们一样生活在这个不完善的世界之中;他们,毫无疑问,是城管制度的受害者。我对他们抱有深切的同情;我能真切感受到他们家属失去亲人的哀痛;他们自身的和家庭的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城管制度已经让两个家庭破碎了,我们难道非得让第三个家庭破碎吗?我们已经失去了申凯和张旭东两个公民,我们已经有几十个公民被城管打死,我们已经为野蛮的城管制度付出了沉痛的代价,难道我们非得用司法的公正性为城管体制的弊端和城管队员的野蛮背书?难道我们非得把司法当做城管的复仇之手,置夏俊峰于必死之地,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让9岁的孩子永远失去父亲?
审判长、审判员:
在全球反对死刑的潮流之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立法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一般也只针对谋杀等最为严重的暴力犯罪。难道我们不但要把死刑适用于经济或非暴力犯罪,而且还要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正当防卫的案件吗?因正当防卫被执行死刑,曹海鑫的悲剧成为河南司法史上洗刷不掉的耻辱,我们难道在21世纪的今天在辽宁重新上演这一悲剧吗?
两个公民的死亡是社会悲剧,但如果判处夏俊峰死刑,则是一个明显的巨大错误,是社会难以承受和接受的悲剧,中国司法也将长期笼罩在夏俊峰案的阴影之下。如果夏俊峰被判死刑,必将有更多无辜、无助的商贩死在城管手下;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么一个人在正当防卫之后,可以继续疯狂地杀人而不必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一个人只能死一次;如果正当防卫而被判死刑,那将不再有罪与非罪、善与恶、生与死的界限,我们社会中本已非常可怜的规则的力量,也必将被邪恶、混乱和野蛮所摧毁。
不夸张地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判死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暴徒将更加气焰嚣张,公民面对非法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邪恶将得到支持,受害者被暴力犯罪侵害之后,又再次受到法庭的侵害。面对非法侵害时的防卫行为不仅是美德而且是本能,但反抗行为非但不受到保护赞扬反而受到谴责甚至要被定为死罪,那么我们今天的判决所要伤害的,就不仅仅是夏俊峰的法定权利,而且将是整个法律的尊严、社会的伦理和民众的是非判断。
我希望今天法庭的判决,能够说明我们的司法体制还有起码的是非观和独立性;我们希望夏俊峰案的司法过程,能够让人们看到我们这个多难的民族,还能够从苦难中反思,并坚定地站在法治和人道主义这一边。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滕彪
2010年7月
待后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