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世人瞩目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对有关涉案人员的审理结果终于出炉了。看守所民警李东明因玩忽职守罪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另一民警苏绍录 犯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1年。而同案中,因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三位看守所在押人员分获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7年、16年。
因犯罪情节不同,同案不同刑当属正常,但在这起“躲猫猫”案件中,同案的官、民获刑竟然有如此巨大的差别,难怪舆论汹汹。尽管为当地法院辩护的专业人士或许说,二者不具备可比性,“狱霸”是直接打死了李荞明,警察只是疏于看管或者是有虐待的情节。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将一群涉嫌犯罪的人关押到一个由警方控制的空间内,警察就负有维持秩序、保障在押人员安全的责任,如果李荞明平时在大街上碰到那几位打死李乔明的狱霸,那几个牢头狱霸会无缘无故向李乔明施暴么?
面对公众对此案中,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的质疑,我以为无论如何难以保持沉默。这种“选择性执法”在历史语境中,应该叫“官官相护”。
“选择性执法”也罢、“官官相护”也罢,公众并不陌生,这也成为挑战公众情感、伤害公权力机关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记得在“孙志刚事件”发生后,笔者曾撰文 《孙志刚、李海婴和笼里的猴子》,将受到看守纵容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李海婴和孙志刚比作过去餐馆供食客选择的笼子里猴子,当某个猴子被挑中,其他猴子便庆 幸自己暂时逃脱被杀命运,一窝蜂将这种可怜的猴子推出笼子供宰杀。这件案中,当地有警察也获刑若干年,法庭上这些警察大呼冤枉。孙志刚事件和“躲猫猫”事 件,因为媒体报道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有关警察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公众眼中,量刑畸轻。人们不禁会问,如果这类事件不被曝光,而是在某个角落悄悄 地发生、悄悄地了结,有关公职人员恐怕连这样“畸轻”的惩罚都不会获得,而是街市依旧太平,好官依旧为之。
古代的“官官相护”和现代的“选择性执法”之所以能发生,我以为关键是掌握权力者并不能严格地受到制约和监督,也就是说,广大小老百姓对掌握权力者如何获得权力、行使权力,没有多大的发言权,顶多发发牢骚。那么官官相护是一种自然的状态。除了“犯官”比一般的“犯民”有更大的活动能力,更重要的原因是犯事的官员和负责处理案件的官员处在同一利益同盟,就算彼此并无多少交情,但彼此有一种荣辱与共、物伤其类的共同体感觉,多数负责处罚的官员笔下留情并不奇怪。这种现象,放在40年前的语境中,就是“阶级情感”。
前不久两件案子的审判结果公布,陈同海贪污和受贿涉案近2亿,被判死缓;而浙江非法集资涉案7忆的的杜益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样,法学家可以一一罗列出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以证明量刑适当。但同样会让公众如对“躲猫猫”一样,引起“选择性执法”的质疑。公众的感觉,或许有情绪化的成分,但在公众对公 权力机关的信任度急剧下降的当下,这种情绪的社会背景值得深思。历史的巨轮已经驶到21世纪,“官籍”在司法实践中,竟然还有这般的功效,难道中国古代传 统的“官当”刑事法则——即官员资格的褫夺可以抵刑,还能顽强地存留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当中?
读者推荐 转载请注明出处 Tuesday, August 18, 2009 本站网址:http://www.observechina.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