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组织内的所有人尽可能享有平等的人权,用以得到公平的竞争权,进而保障社会的繁荣稳定。但如果这个组织仅是让一小部分人享有特权,那就这个组织就应该本着人权平等的目的进行解体或重新组合。
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基础。
有没有实例证明我的论点?有的,请看:
美国和欧盟,《美国宪法》(详情请看www.wikipedia.org维基自由百科全书)的第七章规定,假定有的新的宪法须各州表决,如果通过的州不足法定的比例,那么可以允许通过新宪法的州组合成新的联邦国家,不通过新宪法的州继续留在旧宪法内自成联邦国家,于是就成了两个互相独立的联邦国家。如果有一天这两个国家的国民觉得还是合并的好,那么就像今天的欧盟一样(欧盟越来越像一个国家了),各国通过公投再次组成联邦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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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fter.sun 于 2009-5-26 10:39 P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