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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 微:鲁迅的自由与胡适的自由主义

亦 微:鲁迅的自由与胡适的自由主义

鲁迅的自由与胡适的自由主义

         
一.鲁迅酷爱自由但不是自由主义者

鲁迅究竟归属于何种“主义”?长期以来文化界、思想界一直众说纷纭。鲁迅已然成为各类问题的切入点和旁证,成为左翼右翼的利剑和刀锋……。然而,人们似乎有意忽略了鲁迅对自身的定位,按照鲁迅自己的说法,他是“无所属”什么主义的。鲁迅在《两地书》中有一段话:“在中国活动的有两种‘主义者’,外表都很新的,但我研究他们的精神,还是旧货,所以我现在无所属,但希望他们自己觉悟,自动的改良而已。”

自由是人的天性,这种天性在鲁迅身上发挥到了极致。在《文化偏至论》中,鲁迅对自由作了一段酣畅淋漓的表达:“人必发挥自性,而脱观念世界之执持。……惟有此我,本属自由……凡一个人,其思想行为,必以己为中枢,亦以己为终极:即立我性为绝对之自由者也”。在鲁迅的自由观中,个性冲决了一切,这种自由既 “以己为中枢”,又“以己为终极”,如他自己所说是“天马行空”般的,没有丝毫的挂碍,蔑视一切的压抑与奴役。鲁迅“立人”思想就是以这样的自由观为根基的。

然而,自由主义则是一种理性,天性自由的鲁迅在他后天的思想资源中压根就没有自由主义的空间。鲁迅的自由以个人主义为后盾,而个人主义仅仅是自由主义的逻辑起点。

同在《文化偏至论》中,他又说,“故苟有外力来被,则无间出于寡人,或出于众庶,皆专制也……众意表现为法律,吾即受其束缚,虽曰为我之舆台,顾同是舆台耳,去之奈何?曰:在绝义务。义务废绝,而法律与偕亡矣”。 鲁迅的自由虽彻底而一无挂碍,但自由主义的自由则恪守法律的底线。

对于下列英美式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鲁迅几乎从未有过正面说明和关注:

1.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载体是宪政。宪政以民主为基础,但它的最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则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政法制度当中的“个人自由”。宪政体制支持民主普选,多党竞争;宪政以分权制衡为手段,是为了防御绝对的权力所导致的绝对的暴虐与腐败;宪政体制保障公民的人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另外还有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特别是参与选举活动的权利,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民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的权利)。

2.经济方面,自由主义坚持私有制,认为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石,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是宪政民主的底座;自由主义维护自由经济秩序,包括国际自由贸易和国内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由私人经济的参与者来决定经济生活的进程的经济秩序,国家只为其制定“游戏规则”并督促其实施,而不能直接加以干预。

3.意识形态方面,自由主义主张人人都可以自由选择道德标准,哲学和宗教等价值观来塑造个人生活,国家只应保障个人的自由发展,而无权在这类问题上对公民施行强制。

4.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与法治息息相关,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约束。社会的法治是个人自由的基本保障,离开社会法治的个人自由必将陷入困境而至绝境。个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写入宪法和具体法律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保障,国家的职能主要在于保障公民自由发展的空间。

1928年,鲁迅在翻译日本学者鹤见佑辅《思想山水人物》一书的“题记”中写道:“作者的专门是法学,这书的归趣是政治,所提倡的是自由主义。我对于这些都不了然。”他翻译这本书是因为感兴趣于其中 “关于英美现势和国民性的观察”。他还特别指出:“那一篇《说自由主义》,也并非我所注意的文字。我自己,倒以为瞿提所说,自由和平等不能并求,也不能并得的话,更有见地,所以人们只得先取其一的。”这段文字可看作是鲁迅弃取自由主义的一个关键提示。

由此看来,鲁迅虽酷爱自由,他的思想的基本诉求也是自由,然而,他却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

二.鲁迅与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对峙  

较之于鲁迅,同为新文化运动的先锋人物胡适则终其一生倡导自由主义理念。当代自由主义者李慎之有过这样信心十足的预言:“二十世纪是鲁迅的世纪,二十一世纪将是胡适的世纪!”前一句话姑且不论,仅就后一句话,笔者提出质疑:胡适堪称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吗?二十一世纪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当行的路就是胡适的路吗?让我们先从二、三十年代鲁迅与胡适们的论战和分歧谈起。

中国现代文学史上,鲁迅与以胡适为代表的中国式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论战,在他们的身前身后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事件中:

——1922年,胡适等发表了《我们的政治主张》,这个主张吁请政治改革,要求建立一个“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要求“一个有计划的政治”,因而被称之为“好政府主义”。这表明胡适等试图把英美自由主义的宪政内容移植到当时的中国社会中来,尽管他的设计过于简单稚嫩。一九三零年鲁迅写了《好政府主义》一文,对“好政府主义”冷嘲热讽:“被压榨得痛了,就要叫喊,原不必在想出更好的主义之前,就定要咬住牙关。”认为“好政府主义”其实就是“咬住牙关”的主义。

——1929年,胡适在《新月》始发“人权运动”。在鲁迅眼里,新月派关于“人权”言论引发的风波,不过是主人与奴才之间的一场误会。他写了《新月社批评家的任务》,指出他们本意帮忙主子“维持治安”,却为“别一种治安法”所不许,于是不免对现状生出又一种不满来。“尽力地维持了治安,所要的却不过是‘思想自由’”。在几年之后《言论自由的界限》里又对此讽刺说:“其实是,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然而得到的报酬是马粪。”

鲁迅在论及青年作家王鲁彦作家笔下的人物时,有一句似乎不经意的评骘令人难忘:“对专制不平,但又向自由冷笑”,其实这也是鲁迅自己真实心境的写照。我们不禁要问,热爱自由的鲁迅为什么“又向自由冷笑”?在包括上述事件在内所引发的一系列论争中鲁迅采取那样一种嘲讽不屑的态度,难道仅仅是因为鲁迅的思想资源迥异于胡适们的自由主义理念吗?笔者认为,以鲁迅的修养和造诣,并不致偏狭如此。下面笔者试从四个方面归纳鲁迅对当时以胡适为代表的中国式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看法:

1.“做戏的虚无党”  
鲁迅在《自选集.自序》中说:“见过辛亥革命,见过二次革命,见过袁世凯称帝,张勋复辟,看来看去,就看得怀疑起来,于是失望,颓唐得很了。”军阀混战,持续动荡的现代中国的政局,使得鲁迅认为中国的政治都不过是“做戏”而已。而各式各样的政客们呢,也不过是“做戏的虚无党”:“只要看他们的善于变化,毫无特操,是什么也不信从的,但总要摆出和内心两样的架子来。……将这种特别人物,另称为‘做戏的虚无党’或‘体面的虚无党’以示区别罢”。(《马上支日记》)

2.凌驾与隔膜
在鲁迅看来,那些“辁才小慧”的腾说之士,自居为公理和正义的化身,“心夺于人,信不繇己”,“以理杀人”,“横取而施之中国”,言论主张于现实严重脱节,于同胞十分隔膜。

3.过于接近权力
有学者认为,鲁迅针对“人权运动”所写的《新月社批评家的任务》主要是出于对胡适如下言论的愤怒:“任何一个政府都应当有保护自己而镇压那些危害自己的运动的权利”。这种过于接近权力,甚而站在权力的立场上说话的态度无疑是令鲁迅不齿与愤怒的。在鲁迅看来,知识分子应对权力和权力者保持足够的警惕,应以独立的体制外的民间批判者的身份对权力予以批判。

4.“民主”、“自由”与“平等”的失衡
鲁迅早年的论文《文化偏至论》曾激烈抨击了“以众虐独”的“社会民主”,突出了“自由”的诉求;而在上文提到的鲁迅在1928年为其译作《思想山水人物》所写的“题记”里,他谈到“那一篇《说自由主义》,也并非我所注意的文字。我自己,倒以为瞿提所说,自由和平等不能并求,也不能并得的话,更有见地,所以人们只得先取其一的”,此时,他又突出了“平等”的诉求。由此,我们发现,作为非自由主义者的鲁迅却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揭示了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民主”、“自由”以及“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出现的两种偏颇,一是早期的以“众数”的“社会民主”压抑个人的“自由平等”,二是后来的凸显“自由”而忽略“平等”。(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当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至少在认知上已逐步走出了这两种偏颇。)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鲁迅在与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对峙中,并不着眼于对自由主义理念本身的排拒和批判,鲁迅质疑和批评的是自由主义者们公开的言论主张与实际所为的大相径庭以及与现实环境的严重脱节。看来,鲁迅给其杂文集之一题名为《伪自由书》是颇有深意的。


三.“空想的自由主义者”胡适

宪政是自由主义普世价值的政治制度载体(刘军宁语),是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政法体制。宪政以民主制度为基础,但它的最核心价值并不是民主,而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政法制度当中的“个人自由”。穆勒在《论自由》里说:“所谓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即自由的关键是如何限制统治者的统治权。

中国现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于民主的理解深受儒家以民为本(“民本”)思想的桎梏。“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勤政为民,主要体现在为政者对待民的态度上,讲的是为政者要仁爱民众、理顺民心,赢得民心。这种传统的精英政治观催生了梁启超于1906年提出的开明专制思想。梁氏如此解释开明专制:“普王腓力特列曰:‘国王者,国家公仆之首长也。’此语也,则代表开明专制之精神者也”(《开明专制论》)。在梁氏看来,尽管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专制制度,但只要统治者事事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那么开明专制仍不失为一种“善”的制度。与开明专制一脉相承的是20年代胡适等人提出的“好人政府”和“贤能政治”的主张。而此后的30年代,原为胡适同道的蒋廷黻、丁文江、钱端升等人则渐行渐远,他们公开呼吁专制,把传统的精英政治观演绎为“新专制主义”(或称“新式独裁”)。

无论是“开明专制”还是“好政府主义”(实质也是开明专制)、““新专制主义”,都强调才德皆备、“特别英杰”的统治者的主导地位,倡导“国家至上”,忽略了民众参政并对政治权力实行制约这一要义,也即忽略了个人自由在宪政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显然是与现代宪政意识相悖的。

对于胡适的“好政府主义”,学者吴国光的评价很到位:「如果政府完全是由“好人”组成的,那么宪政根本就没有什么必要,因为宪政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人们为什么要去千方百计地限制“好人”的权力呢?而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政治观念就是并不相信什么“好人“不“好人”,而是首先把国家权力(也包括其他权力)作“恶魔”,首先担忧那些手中掌握了巨大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的人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不论他们的道德修行如何。」

相异于视希望和绝望同为虚妄的鲁迅,胡适是乐观的,他自称是一个“不可救药的乐观主义者”。这种乐观的个性加上历史经验的缺失,却使得胡适对于现实政治总有一层隔膜。在他看来,“民主宪政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再论建国与专制》),“民主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及的理想目标”(《再谈谈宪政》)。他无意深入了解专制制度下的沉疴顽疾,看不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他的自由主义理论多见“是什么”、“应当如何”,而很少见“如何去实现”,他的空谈远胜过实践,主张与现实脱节,在大多数民众面前显得尤为隔膜。格里德在评论“民主与独裁”之争时说:“在更大的程度上说,胡适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更多地是由他仍在对民主政治所持的信心而不是由他对专制的实际保留意见所决定的”。在《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一书中格里德又深刻地指出:“中国自由主义的悖谬和自由主义者的困境——如何把少数人的价值转换成大众的期待;如何为社会行为保证提供机会和保护,这种社会行为需要上述价值的认可,同时又反过来要证明这些价值本身的正确。”

终其一生,胡适没能跨越从“谈自由”到“做自由”的界限,作为现代中国自由主义领军人物的他基本上是一个“空想的自由主义者”。
只应社稷公黎庶,那许山河私帝王。汗惭神州赤子血,妄言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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