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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袭警案二审十三日开庭

杨佳袭警案二审十三日开庭

 作者:李劲松   律师

     2008年10月9日17:28,据可靠人士来电告知,杨佳案件可能在星期一(13日)开庭,但我从上海法院网http://www.hshfy.sh.cn/fyitw/gweb/上却没有看到开庭信息。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晚上八时半左右,我发现:
   
    上海法院网已正式公布杨佳案开庭消息。
   
   
   
    上海法院网正式公布的杨佳案开庭消息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08年10月13日上午09点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审理上诉人杨佳涉嫌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审判长:徐伟
   
   
   
    2008年10月8日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和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已经致函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
   
    书面声明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1、杨佳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260CN。
   
   
   
    杨佳的姨妈王静荣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U218328335CN。
   
   
   
   
   
    2、杨佳父亲杨福生致送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30CN。
   
   
   
    杨佳父亲杨福生致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号是ES113864691CN。
   
   
   
   
   
   
   
   
   
    杨佳的姨妈王静荣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辩护人并决定坚持委托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辩护人的书面声明
   
   
   
   
   
   
   
    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
   
   
   
    我是杨佳母亲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
   
   
   
    一、身为杨佳的亲姨妈,在杨佳的妈妈我的亲妹妹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在9月19日前,以自已的名义及以我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亲妹妹王静梅的名义,曾替杨佳聘请了北京律师李和平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李和平律师也于9月19日之前即将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辩护律师手续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此后,
   
   
   
    1、我获知,在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杨佳委托辩护律师权从始至终一直对面临死刑立即执行将即赴死且“如经重新鉴定结论确诊系精神病人,则其依法一直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选聘辩护律师等重大决定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替其负责作出他自已身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北京律师已到达上海多次要求会见他”这一重要事实的状态下,
   
    被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恶意串通非法欺骗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实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杨佳,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后,
   
    又特别给自已母亲王静梅写了一封书面请求函并把它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
   
    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自已亲笔书写的此书面要求母亲再次帮自已另行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转交给“其实早在两个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样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并不能象正常人一样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儿子选择聘请专业可信可靠的优秀律师担任辩护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静梅。
   
   
   
    2、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特别写给母亲的“书面要求母亲帮自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已明确表达出了不要再委托谢有明等上海律师继续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的意愿。
   
   
   
    3、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明确表达出了自已不再需要象谢有明这样的上海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律师且自已对二审辩护律师的要求是“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自已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话更好一点方便跟自已沟通的”律师。
   
   
   
    4、我获知,由于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的联通配合行动,五十多岁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且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亦亲自莅临了该次东方大律师颁奖晚会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成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许可见杨佳与杨佳自由面谈过数次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5、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的杨佳日前已特别告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除父母外,自已还有一个亲属叫王静荣,是自已的亲姨妈。杨佳日前并还曾把自已亲姨妈王静荣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全告知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
   
   
   
    6、我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本不是“医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相信别说法律专家及专业法官就是普通人都有能力准确判定其属于无效。但翟律师至今仍称“杨佳很可能有精神病,他也已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为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但他亦象一审法院法官一样并不认为司法鉴定研究所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他并不主张其鉴定属于无效”。
   
   
   
    7、我获知并认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就杨佳案的如下相关专业分析意见“A、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也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我相信,相对而言,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但是,众所周知,连美国和香港的警方,也都无法杜绝警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机关的警察,也绝不可能确保做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说出作出。这,从上海市分安局闸北分局相关责任警察对检察院移送的这份我举报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报案举报材料的处理,以及从我与闸北分局信访办和督察支队警员就此事的五次投诉对话摘录中,即可略见一斑。B、我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一个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为什么六小时的录音证据只敢公开4分钟?为什么不敢全面公开杨佳的投诉材料?为什么要掩盖杨佳的犯罪动机?杨佳母亲的失踪真相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不择手段地确保上海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杨佳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应享有的受到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为什么要搞司法神秘化?为什么不敢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杨佳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明明白白的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枉法确认为合法有效?C、即便,最终依法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杨佳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便,最终客观公正公开审理的结论是“杨佳杀警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确是罪无可赦、必须判处杨佳死刑事并立即执行”。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惩前毖后”。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杨佳死得明明白白、让杨佳死得心服口服!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无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杨佳为什么会来杀害自已!别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稀里糊涂便成了本单位内几个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这几个导致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却能永远逍遥法外,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D、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态:我不认为杨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顾个人安危为他人讨说法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杨佳并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标准。E、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很不圆滑、很不世故、有极其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现代法律权利意识、死认自由心证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确不怕死、但欠缺博爱精神、个性极强、受了自认为极大的委屈后情绪自控能力极差、具有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所述疯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征的血气男人。F、凡事都得讲个天理国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其实没什么错。但我不知道,自认为备受无法忍受之委屈的杨佳,有没有想过:在自已决定以死相拼后,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谁真能给他们一个足以抚平其创伤的说法?自已这样做对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来说,公平公道又在何处?G、古人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杨佳案,对受伤害的警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伤害警察杨佳及其家人来说同样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我们这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也是一场举国上下均为之震惊难受的悲剧。其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因为,任何一个具有趋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内,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又没有了对天理国法公平正义和生命的敬畏坚守,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客观上还具有了可成功实施谋利犯罪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过硬保护伞,肯定是很容易会象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和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一样为所欲为。我想:杨佳的天性,与年轻时“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梦想“杀光天下所有贪官污吏”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实很可能是大同小异。H、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I、我认为: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即: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所以: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则: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惩前毖后,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详见http://www.bj580.com/html/lvshiwencui/20080907/175.html)
   
   
   
    三、迄至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一个人来同我联系过,我也没有接到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的任何一封信一个电话。
   
   
   
    四、我认为,自已身为杨佳的亲姨妈,自已身为王静梅的亲姐姐,
   
    在获知“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的杨佳,又特别写了一封书面请求函,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自已亲笔书写的此书面要求母亲帮自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后,
   
    在杨佳的妈妈我的亲妹妹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我理该尽亲属的天职,尽可能地努力争取做到,
   
    帮我的亲外甥杨佳(也可以说亦即,尽可能地努力争取做到代理我已失踪下落不明的亲妹妹王静梅替她帮她的亲儿子我的亲外甥杨佳)选聘到“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杨佳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杨佳沟通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五、为此,
   
   
   
    1、我现以我王静荣自已的名义及以我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亲妹妹王静梅的名义,特此书面声明:
   
   
   
    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自即日起担任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的辩护人直至此案死刑复核终结之日止。
   
   
   
    2、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不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在“杨佳母亲王静梅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涉嫌被上海律师谢有明等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绑架处在危险之中、非法无效的杨佳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结果至今仍未被依法撤销、杨佳的法定监护人杨福生依法委托的律师多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杨佳却至今仍被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拒绝安排会见”的状态下,即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联通配合无理拒绝李劲松律师查阅案卷会见杨佳担任辩护人并强行为杨佳另指定二审辩护人。
   
    我不同意委托得到了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责任人支持的曾于9月26日与我通过电话这位五十多岁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至今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3、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准许我进入审判庭旁听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
   
   
   
    4、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从人性角度考虑特别确保给我及届时将全程照顾陪护我赴上海旁听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预留住两个法庭旁听席位。
   
   
   
    5、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在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后及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的具体日期后,即及时书面(或者用手机短信)告知我。
   
   
   
    六、于此,我特别授权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我代书并代签发相关申请书、投诉书、检举书、控告书、举报书、声明书及相关律师函。
   
    我并此特别指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代收人代我签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因此给我的相关回复决定及通知。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身份证号码是362427650710001,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
   
   
   
    最后,请求责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
   
   
   
    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客观还原此案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实真相!
   
   
   
    合法科学有效地对杨佳进行精神病鉴定!
   
   
   
    合法科学有效地判定杨佳刑事责任能力!
   
   
   
    让杨佳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让不明不白无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能知道自已是因何而死替谁而死死能瞑目!
   
   
   
    确保不让上海警察群体替上海警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背黑锅!
   
   
   
    确保不让上海公检法司法机关替上海政法系统里的少数贪官污吏背黑锅!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不致白白逝去!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使各方引以为戒!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产生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
   
   
   
   
   
   
   
     声明暨请求人: 王静荣
   
   
   
   
   
    2008年10月8日
   
   
   
   
   
   
   
   
   
   
   
   
   
   
   
   
   
    杨佳的父亲杨福生不同意委托上海高院强行指定的上海律师担任杨佳辩护人并决定坚持委托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辩护人的书面声明
   
   
   
   
   
   
   
    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吴志明书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
   
   
   
   
   
    我是杨佳的父亲杨福生(如果日后合法有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杨佳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为杨佳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如今即是杨佳唯一的法定监护人)。
   
   
   
    一、身为杨佳的父亲,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我认为,自已作为杨佳目前唯一还能见着的最亲的亲人和法定监护人,理该尽自已的天职, 替杨佳聘请符合他期盼标准的辩护律师。
   
    在9月19日前,我以自已的名义,曾替杨佳聘请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早已于9月19日之前即依法将相关授权委托书等辩护律师手续寄交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此后,
   
   
   
    1、我获知,在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非法恶意串通变相限制和剥夺杨佳委托辩护律师权从始至终一直对面临死刑立即执行将即赴死且“如经重新鉴定结论确诊系精神病人,则其依法一直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选聘辩护律师等重大决定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替其负责作出他自已身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杨佳隐瞒了“其母亲已于2008年7月4日起失踪家人及北京公安均无法联系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亲已替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做他的辩护人且北京律师已到达上海多次要求会见他”这一重要事实的状态下,
   
    被上海公检法相关责任人及上海相关律师恶意串通非法欺骗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实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杨佳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上诉后,
   
    又特别给自已母亲王静梅写了一封书面请求函并把它交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
   
    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自已亲笔书写的此书面要求母亲再次帮自已另行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转交给“其实早在两个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样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并不能象正常人一样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儿子选择聘请专业可信可靠的优秀律师担任辩护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静梅。
   
   
   
    2、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特别写给母亲的“书面要求母亲帮自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的请求函已明确表达出了不要再委托谢有明等上海律师继续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人的意愿。
   
   
   
    3、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的杨佳,明确表达出了自已不再需要象谢有明这样的上海律师担任自已的二审辩护律师自已期盼的二审辩护律师是“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自已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自已沟通的”好律师。
   
   
   
    4、我获知,由于上海市高级法院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的联通配合行动,五十多岁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且上海市政法委吴志明书记亦亲自莅临了该次东方大律师颁奖晚会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成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许可见杨佳与杨佳自由面谈过数次的二审指定辩护人。
   
   
   
    5、我获知,在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的杨佳,日前已特别告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除父母外,自已还有一个亲属叫王静荣,是自已的亲姨妈。杨佳日前并还曾把自已亲姨妈王静荣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全告知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等人。
   
   
   
    6、我获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本不是“医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相信别说法律专家及专业法官就是普通人都有能力准确判定其属于无效。但翟律师却至今仍称“杨佳很可能有精神病,他也已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为杨佳重做精神病鉴定。但他亦象一审法院法官一样并不认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无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他并不主张其鉴定属于无效”。
   
   
   
    7、我获知并认同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就杨佳案的相关专业分析意见“A、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履行自身职责方面取得的成绩、我也充分肯定广大公安干警为之付出的艰辛劳动。我相信,相对而言,在大多数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综合素质在全国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是好的,上海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维护上海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队伍。但是,众所周知,连美国和香港的警方,也都无法杜绝警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机关的警察,也绝不可能确保做到,每一个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说出作出。这,从上海市分安局闸北分局相关责任警察对检察院移送的这份我举报谢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绑架杨佳母亲的报案举报材料的处理,以及从我与闸北分局信访办和督察支队警员就此事的五次投诉对话摘录中,即可略见一斑。B、我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作为一个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为什么六小时的录音证据只敢公开4分钟?为什么不敢全面公开杨佳的投诉材料?为什么要掩盖杨佳的犯罪动机?杨佳母亲的失踪真相是什么?为什么要如此不择手段地确保上海谢有明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杨佳作为犯罪嫌疑人也应享有的受到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为什么要搞司法神秘化?为什么不敢依法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医院对杨佳进行一次精神病鉴定?为什么非要把一个明明白白的非法无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枉法确认为合法有效?C、即便,最终依法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杨佳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便,最终客观公正公开审理的结论是“杨佳杀警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确是罪无可赦、必须判处杨佳死刑事并立即执行”。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惩前毖后”。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杨佳死得明明白白、让杨佳死得心服口服!我们至少也必须做到:让无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杨佳为什么会来杀害自已!别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稀里糊涂便成了本单位内几个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这几个导致违法乱纪伤害百姓的贪官污吏却能永远逍遥法外,无辜枉死的六位遵纪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D、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态:我不认为杨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顾个人安危为他人讨说法行侠仗义替天行道。杨佳并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标准。E、我认为:杨佳是一个很不圆滑、很不世故、有极其强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现代法律权利意识、死认自由心证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确不怕死、但欠缺博爱精神、个性极强、受了自认为极大的委屈后情绪自控能力极差、具有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教授所述疯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征的血气男人。F、凡事都得讲个天理国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其实没什么错。但我不知道,自认为备受无法忍受之委屈的杨佳,有没有想过:在自已决定以死相拼后,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伤害的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谁真能给他们一个足以抚平其创伤的说法?自已这样做对与自已无冤无仇的几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来说,公平公道又在何处?G、古人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杨佳案,对受伤害的警察及其家人来说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伤害警察杨佳及其家人来说同样是一场痛彻心扉无力承受其重的悲剧;对我们这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来说也是一场举国上下均为之震惊难受的悲剧。其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天理国法的认同,如果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任何人都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为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因为,任何一个具有趋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内,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又没有了对天理国法公平正义和生命的敬畏坚守,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客观上还具有了可成功实施谋利犯罪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过硬保护伞,肯定是很容易会象违法伤害杨佳的警察和违法伤害警察的杨佳一样为所欲为。我想:杨佳的天性,与年轻时“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同胞对同类的博爱精神,心里没有根深蒂固的对生命的自然敬畏”梦想“杀光天下所有贪官污吏”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实很可能是大同小异。H、从杨佳与与山西的一个警察结怨有气开始,到山西警局依法处理了他的投诉,依法给了他一个说法,使得他讨回了公道获得了赔偿,消怨解气止,他始终并没有视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为你死我活的仇敌。杨佳也并不是由于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如果杨佳是受到了一个山西或上海警察的违法伤害便从此与整个国家的警察制度为敌,经济不宽裕的他就没必要多花一大笔钱专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闸北去杀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门比比皆是。事实上,杨佳他没有在北京伤害任何一个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I、我认为:被杀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观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与杨佳确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即:从形式上即最终的果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杨佳刃下。但从实质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无幸遇难者是死于警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所以:如果闸北公安分局里与杨佳有过直接交往的警员同事的使得杨佳自认为受到了无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确实是存在违法乱纪之处。则:为了告慰六位无幸冤死者的在天之灵,为了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惩前毖后,为了让杨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为了让杨佳及六位被杨佳杀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关有违法乱纪言行的警员,亦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
   
    (详见http://www.bj580.com/html/lvshiwencui/20080907/175.html)
   
   
   
    三、迄至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一个人来同我联系过,我也没有接到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检法机关的任何一封信一个电话。
   
   
   
    四、我认为,自已身为杨佳的法定监护人,自已身为杨佳的亲生父亲,
   
    在杨佳的妈妈王静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我理该尽父亲及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的天职,尽可能地努力争取做到,
   
    帮我的亲儿子杨佳选聘到“比较专业的、比较有知名度的、比较诚实跟杨佳能够诚实沟通的、身体好一些的、40岁左右的、普通话好一点方便跟杨佳沟通的、来自北京而不是上海的”好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为此,
   
   
   
    1、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至今依然坚持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担任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的辩护人直至此案死刑复核终结之日止。
   
   
   
    2、我现特此书面声明:
   
   
   
    我不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在“杨佳母亲王静梅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踪且虽已报警却至今仍下落不明涉嫌被上海律师谢有明等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绑架处在危险之中、非法无效的杨佳没有精神病的鉴定结果至今仍未被依法撤销、杨佳的法定监护人杨福生依法委托的律师多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杨佳却至今仍被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责任人非法无理拒绝安排会见”的状态下,即与上海市看守所相关违法乱纪责任人联通配合,无理拒绝李劲松律师查阅案卷会见杨佳担任辩护人并强行为杨佳另指定二审辩护人。
   
    我不同意委托得到了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责任人支持的曾于9月26日与杨佳的姨妈王静荣通过电话的这位五十多岁的上海律师翟建及另一位至今姓名及年龄均不详的律师担任杨佳的二审辩护人。
   
   
   
   
   
    3、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准许我进入审判庭旁听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
   
   
   
    4、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从人性角度考虑特别确保给我及届时将全程照顾陪护我赴上海旁听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及长期照料我病情的老邻居老朋友高先生预留住三个法庭旁听席位。
   
   
   
    5、我现特此再次书面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官能在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具体日期后及法院一确定杨佳不服(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的具体日期后,即及时书面(或者用手机短信)告知我。
   
   
   
   
   
    于此,我特别授权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我代书并代签发相关申请书、投诉书、检举书、控告书、举报书、声明书及相关律师函。
   
    我并此特别指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为代收人代我签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因此给我的相关回复决定及通知。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身份证号码是362427650710001,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联系电话01086869595、13691124988。
   
   
   
    最后,请求责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责任人:
   
   
   
    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客观还原此案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实真相!
   
   
   
    合法科学有效地对杨佳进行精神病鉴定!
   
   
   
    合法科学有效地判定杨佳刑事责任能力!
   
   
   
    让杨佳能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
   
   
   
    让不明不白无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能知道自已是因何而死替谁而死死能瞑目!
   
   
   
    确保不让上海警察群体替上海警察中的个别害群之马背黑锅!
   
   
   
    确保不让上海公检法司法机关替上海政法系统里的少数贪官污吏背黑锅!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不致白白逝去!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使各方引以为戒!
   
   
   
    确保七个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产生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
   
   
   
     声明暨请求人: 杨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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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搞到最后, 所谓的杨大虾其实就是一个愣子加心理变态也说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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