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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难道真的“不明”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难道真的“不明”吗?

李逊达

    一个能被普通老百发现的错误,那绝对是属于低级的,也是很不应该的。我一直对中国司法界是不屑一顾的,因为犯这样低级错误是相当多的。这并不是中国司法界不懂法,而是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所以会闹出大量的司法笑话来。就拿这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提高到可判10年来说,那么原该判死刑、无期、十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利用这个罪来逃避的,所以定为10年的修改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看来官官相护是一点也不假的,这个罪就是为贪官逃避罪责设计好的最佳缺口。  编者 李逊达

                              

   中国在反腐败的许多案例审查过程中,居然不约而同地都会碰到“肠梗阻”,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样的中国司法特色现象。也就是说,无论你公检法怎么调查取证,都没法把腐败份子手里的“巨额财产的来源”调查清楚,于是成了永远理不清的“案中案”。但为了结案,最后就把这个令国人好笑令老外奇怪的法律专用名词写到了判决书上。可见判决腐败案要比其它刑事大案难得多。
     
      俗话说死猪不怕开水烫。腐败份子为了逃避罪责,不肯老实交待是必然的。当初他们捞钱时总是不嫌多,不怕烫手,不怕坐牢,不怕死罪,但到了案破时却又死不认罪,能赖则赖,能逃则逃,只要你没有证据,是绝不会轻易认罪的。法官无奈了,法院不得不低头承认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司法怪现象,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拦路虎,这也无疑是对中国司法的严峻考验。长此下去,既是一种嘲弄,也是中国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的缺失。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那么中国所有的反腐败的决定都将受到国人的质疑。
      
      天上决不会无缘掉下馅饼,那么贪官家里的巨额财产也决不会来源不明。如果嫌疑犯顽抗审讯,不愿配合调查,不把巨额财产来历的真相说清楚,那么法律就应该相应作出重罚的规定。在一张庄严、公正的判决书上,居然会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词,让人感到人民法院的无能。既然是巨额财产就是要水落石出,查得一清二楚,来不得半点马虎、含糊不清。法律所追求的第一要素就是准!就是事实真相。岂能用这样模糊不清的罪来打发反腐败呢?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实真的会不明吗?涉及到腐败份子的犯罪,都有一个不可告人的腐败链,你中有我,我中有利。为了保全自己,有些秘密是死也不能坦白的。凡不能公开的污垢,必然牵涉到一些人,而这些人往往是些权大位高的领导,理所当然是机密。于是就把这些涉案者统统归纳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筐里,那是再好不过了,让一些不能公开的秘密永远秘密下去。中国的文化太复杂,立法也必然很困难,于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却用了模糊方式作了模糊的宣判,所以每当笔者读到这样剌眼的判词报道,马上会敏感到此案内中必有猫腻。中国法律真会忽悠人。
      
      5月14日《上海法治报》刊登了记者刘海专访新当选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的报道《让法院成为最讲理最公正场所》。笔者读到应院长针对当前“一些法官的司法作风还不过硬,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时说了这样一段话:“对此,我认为,要强化‘中立、平等、透明、公开、高效、独立、文明’等职业意识及司法文明意识,努力使上海法院成为最讲理、最公正的场所,坚决防止和克服特权思想及蛮横粗暴等作风;要将职业道德教宵、职业技能培养、社会阅历磨练有效结合起来,加大培训力度,大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要建立健全具有法院特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
      
      针对这段话提到的一些司法界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普遍的老问题还得从立法上去加以规范,不管那一任法院院长上任,法院都应当依法办案。也就是说,人大要制定《审判法》,谁在审理过程中不依法执法,谁就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法官的意识、作风、能力等等,都会在《审判法》的制度下会自觉提高水平、公正执法的。
      
      为此,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怪现象,其实质是官官相护的翻版。如让这种丑恶现象在司法上还继续给予合法承认的话,这必将给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伤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笔者还认为这是司法腐败的延续,必须加以纠正。其实,在查获巨额财产上,来源的取证并不是唯一主要的,只要是非法占有,即可直接确认为非法侵占国家财产罪。只有从判决的力度上加大,腐败份子才会认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无机可乘的,只能是罪加一等,只能是被重罚,只有这样才会促使腐败分子只能老老实实地交待巨额财产的来源。
      
      司法界的立法思想解放和观念转变,必须从消除特权上着手,不然的话,即使立了一些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矛盾,出现漏洞,出现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如何立法,还得立足于司法公正公平的高度上去多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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