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管抓小姐(北京大山子798艺术节作品展)

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一、荣誉篇:优秀士兵vs革命烈士
赏与罚,既可能提供希望,也可能提供绝望。
李志强是北京海淀区一个城管副队长,在执行城管任务时被小商贩崔英杰杀死,死后被誉为革命烈士。崔英杰是河北农民,以前当过兵,在部队时一直是优秀士兵,复员后来北京在街头推着三轮车卖烤肠。
崔英杰与李志强这两个人都有荣誉称号:一个是优秀士兵,一个是革命烈士,这都是我们的社会给予的荣誉。他们还有一个时间上的顺序,革命烈士完全是优秀士兵一手制造的。而这个优秀士兵显然要受到社会的惩罚。他该不该受罚,该受到怎么样的惩罚?该惩罚他什么?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我们的国家公器显然要为社会树立榜样,要通过这样的赏与罚教育其他社会成员。很显然,有些人愿意看到崔英杰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而哪些立规矩的人,他们不愿看到有人不服从他们。虽然,小贩应该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人。既然是教导民众的机会,我们有理由搞清楚,我们社会的赏罚,不是某个人、某批人的个人权力。对于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来讲,14亿人都在思考着这样的问题:该惩罚他什么,怎么去惩罚他。
二、小贩VS城管
我没有机会看到现场,更没有机会看到现场的录像,但从开庭记录上看,崔英杰面对的并不是李志强而是已经抢走他的谋生工具—--三轮车的那伙人,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的劫掠,他们究竟是什么人,无论他们是穿着便衣的城管、警察或强盗,崔英杰只有在事后才有机会搞清楚。今天来看,这并不是个问题,每个人都知道崔英杰“杀”了城管队员,而且以故意杀人罪判了死缓,虽然是未生效的判决。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让人民有一点希望,至少不会比现在的结果更坏了。
看了有关的报道和讨论之后,我相信,大家用“小贩杀城管”这个标题是多么的准确,不,应该是精确。但加上另一句话,可能更完整、更易理解了:“城管抢小贩,小贩杀城管”,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发生的。如果我们用“崔英杰杀李志强”或“李志强抢崔英杰,崔英杰杀李志强”的性质完全不同,这种标题,很显然是个人的恩怨,不会引起大家的关注,在我们这个有五千年文明史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里这种相互残杀的事情很多了,而且一个人杀10几个人的案例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这是在用冷兵器而不是用枪的情况下。
“小贩杀城管”这是两个职业的人,而且两者从业人数不成比例,据个人观察,小贩的数字要远远大于城管,而且数字还有扩大的趋势。因为我们每一个人,在人生的某一阶段,均有可能沦为“小贩”,因为当“小贩”不用国家考试,不要学历,也不需要户口。只要把自己的一些新的、旧的、真的、假的商品随身带着,在京城找个公共汽车站或立交桥一站,就可以当一次小贩。但要记住小贩不是小偷,也不是抢夺,因为小贩是靠贩卖商品而换取钱财的,虽然微薄,但要经过购买者的同意,而且是购买者主动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交给小贩,然后拿走新的、旧的、真的、假的商品。小偷就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自己去掏出别人的钱财。所以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时,对方的同意很重要,同样是以对方金钱为目的,但因为方法不同,对方的意思表示不同,而后果截然不同。而抢劫则连起码的掩饰都不需要,直接以对方的财产为目标而采取措施,将对方的财产据为已有。所以当一个小贩很不易,行踪诡谲,而且被人怀疑、辱骂甚至劫掠的事情常有发生,而因为没有那所谓的执照,自己感觉就像是一只老鼠的心态,一切只为了活着,没有胆量去抢,也没有尊严去为自己抗争。
而城管截然不同,它至少还有地方政府的领导和付费,要经过一轮一轮真的假的考试,更重要的是要有本地户口,还要有那么一张文凭。有了这些,在找一身制服往身上一套,你就是一个衣食无忧的“城管”了。城管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抓小贩,要不是如此,崔英杰这个曾经的“优秀士兵”也不会和李志强偶然相遇。要不是城管,李志强也不会组织人车当众去抢崔英杰那可怜的个人财产。“鞋一双、裤子一条、上衣一件、小勺一个、三轮车一辆、小火炉一个”———(判决书所列)这是崔英杰在北京几乎全部的家当。的确,这里面只有三轮车最值钱了,如果其他的东西不是清朝以前制造的文物的话。如果我要去抢劫的话,这起码的常识我也具备,先把车抢到手。
三、尽职的士兵
从保护自己的财产的角度来说,崔英杰是一个称职的、尽职的士兵。我毫不怀疑他所取得的那些社会荣誉,完全是他靠自身的努力得到的,社会给予他的一切社会荣誉均不过份。一名不能保护自己财产的士兵怎么会去保护别人的财产呢?对自己的财产被侵害的时候,都没有胆量去战斗,谈什么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这是一个单纯、善良的农民正常的选择,崔英杰做了一个人应该做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不需要法律及至宪法去规定,每一个生灵必须做的反应。
我们必须注意到崔英杰是一个“人”,他有一些自然的属性,他受自然的规则的约束,生、老、病、死,出生在这块土地上的生命,都有权在这个土地上谋生,哪怕这个生灵是只猴子、一头牛、亦或一只蚂蚁,它都有权利用这块土地上的资源求生存,保护自己维持生命所必须的财产和谋生的工具,“人在阵地在”这句普通士兵的话是最好的注解。
四、尽职的小贩
他拿自己借来的钱购买生产经营工具,哪把小刀也是花1元钱买的,车也是买的。在当小贩之前做过保安,单位不景气,开不出工资。他只能当小贩,以前有一辆车,也是被城管抢走了。他又借钱买了一辆车,还是当小贩。崔英杰这样的小贩,这个大街上经常能看到的人,只有他们才会为穷人提供服务,提供廉价的食品。那些来购买的人,也不是来品尝什么美味,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欺骗那饥饿的神经。崔英杰这样的小贩的服务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外来的打工者,还有外地来京上学的人,只有微薄的工资,仅够维持生命。因为那些富丽堂皇的酒店和宾馆不给穷人提供廉价的食品,他们对穷人也没有救助的义务。根据现行的体制,倒是政府有义务去救助这些穷人,但地方政府的公务员们只有在自己心情好的时候才去救助,他们不会在你每天饥饿的时候去帮助你。小贩和这些来充饥的穷人们,他们是在互助,还是在破坏秩序?在把时间往前推移那么几分钟,在这些便衣城管出现之前,这个杀人的现场上,这些普通的在这块土地上谋取生存的人,在平静的交易,没有欺骗,也没有抢夺,是一片买卖兴隆的日常生活的景象,这根本就是合谐社会的景像,倒是便衣城管的出现带来了一片混乱。
五、尽职的城管
-----以下文字来自互联网
“前天下午,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在中关村地区联合执法。16时50分,执法人员在科贸电子商城北侧发现路边有无照经营现象,便立即上前制止违法行为。正在烤香肠的无照商贩崔英杰(音)并不接受教育劝阻,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他的无照经营工具。然而,正当联合执法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尾随而来的崔英杰手执利刃,突然冲出,趁执法人员不备,举刀猛刺海淀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颈部,随后迅速逃离现场。”
“2006年8月11日下午,海淀区城管大队会同有关部门在中关村地区联合执法。16时50分许,执法人员来到科贸电子商城北侧,对路边摊贩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制止。 崔英杰不接受教育规劝,挥刀威胁执法人员。李志强带领执法人员上前劝阻,崔英杰暂时离开了现场。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撤离时,崔英杰突然持刀窜出,李志强发现后立即提醒其他执法人员注意。崔英杰举刀向李志强的颈部猛扎过去,并逃离现场。李志强被立即送往医院,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于18时06分光荣牺牲。8月12日清晨5时30分,犯罪嫌疑人崔英杰被抓获归案。”
六、惩罚篇
罪恶VS罪行
李志强的死亡与崔英杰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致人死亡本身就是一种罪行,即使对方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所以不能否认崔英杰的行为是一种罪行。但是实施了这种罪行的崔英杰有没有罪恶?在此,我们只好假定崔英杰有罪恶。一个心中怀有罪恶的人,即他最初就怀着杀死李志强的企图,他是在等待着这么一种机会,他会为自己的杀人计划做一定的准备,他会选择做案工具和做案地点,很显然,即使最愚蠢的杀人犯,也不会希望自己在完成计划之后被抓住并受惩罚的,所以他会为自己的逃脱惩罚做充分的准备。一个杀人犯,为什么要为自己准备一把1元钱的凶器,为什么要带着自己借钱买来的车去杀人?如果他真的要杀人,他没必要等到哪些“城管”们动手抢车之后在去行凶,他完全可以在他们动手之前先动手,一个共军战士,比哪些大腹便便的“城管”们,在战场上,谁更有获胜的机会?所以,我们是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崔英杰不会花1元钱买一把杀人的工具,他会花至少10元钱买一把质量稍好的刀,1元钱的小刀只用于划开香肠的肠衣,而不是用于刺破人的身体,如果1元钱的小刀如此好用的话,抗日战争中中国的刺刀足可以对付日本“三八”枪上的刺刀;2.他为什么要将那价值不菲的三轮车带在身边,这不利于逃脱;3.他不会在李志强和他的战友们集体出现在大街上去动手,崔英杰虽然是“优秀士兵”但不是职业杀手;4.他要杀人,不会只刺一刀,他要在看到被刺对像倒下后,才会罢手。即使是故意杀人,能够刺如此准确地刺到致命的部位也属偶然。
一个人有没有罪恶的标准,看他行为之前有没有选择权。崔英杰面对这样一群人的抢掠,他心生恐惧,而且他看到一群人向他这边过来之后,他保护自己的本能,让他离开现场,他假想离他最近的李志强在伸手抓他,他保护自己生命的本能让他去向后划了一下,是为了摆脱抓捕,而不是取李志强的性命,不幸的是刀子脱手了,留在了李志强的身体里。我相信崔英杰的叙述,我们应该理性的认为:每个人有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的义务。一个人不能在当权者和执法者不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时刻,而放弃自保的权力,即使自己不能恰当地进行自保。当然在这一瞬间,做为一个普通人,崔英杰有激情的爆发(有过被劫掠的经历而带来的惊慌和眩晕),也有判断上的错误(认为李志强在抻手抓捕他),这些错误和激情都是一个人正常应该有的和可能犯的错误。所以我无法接受公诉人把崔英杰描述成故意杀人犯的说法,李志强是死于崔英杰的错误判断和情绪激动之中,而不是死于崔英杰的罪行之中。从崔英杰的人生经历更看不出他是一个怀有罪恶的人,我们可以反证,有这种心态和勇气的人,不会选择在中国当一个像老鼠一样谋生的小贩。
七、没收VS劫掠
没收是一个法律名词了。而且也做为一种处罚措施被写进了《行政处罚法》。所以没收应该被当作一种公务看待。“没收”更是一种财产罚,它是以违法者的财产为对象的。只有把人的行为确认为违法之后,他的一切财产均可以理所当然的被剥夺。没收要有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的,第一要确认行为的违法,第二要依法没收,违反程序的没收不是没收。
今天我们确实有必要仔细反思这处处罚的目的和后果,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城管的行为。为什么规定这样一种财产罚?我们应首先考虑这样的前提:如果法律规定的是这样一类惩罚,其目的是从违法者身上筹集金钱和财物,那么它就不是一种惩罚,而是对法律享受特权和购买豁免的代价。这种法律并不是绝对禁止这种行为,而是禁止无力付出代价的人实施这种行为。日常生活中,政府需要我们每个人交的罚款太多了。各级政府似乎患上了某种金钱饥渴症一样,它们更像输光了的赌棍,无法掩饰自己迫切得到现金的欲望。税务局在光明正大、名正言顺地以税收的名义收钱。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在变着法的收钱,从摇篮到坟墓,人生的每一步都在付费。身份证收钱、户口簿收钱、上学收钱、死了还要支付一大笔钱。我们经常遇到的交通罚款,通过电子摄像头取证,通过单行道的变幻来收钱,通过超低的限速来罚钱。这些罚款真的杜绝了这些“违法”行为了吗?很显然,有些立法的目的不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倒像是在设下陷阱而是制造罚款和收税外税的机会。对于公民来说,征税和交罚款是一回事。钱要不交,总有那些以此为生的人(政府的公务员)找你的麻烦。而且他们没有让你改正不良行为的意愿,你只要交钱就达到了他的目的。对于他们来说,最好你天天犯错误才好。这和那些以抢劫为生的人的心态有何区别?如果法律要消灭“小贩”这一职业,只有从肉体上消灭他们才能彻底根除,如同二战中的犹太人的遭遇,这样更有理由剥夺小贩们的财产,因为他们已经不需要任何财产了。
八、城管VS劫匪
“城管”是个身份,任何套上这身制服的人都可以是城管,城市管理者和城市抢劫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城管和劫匪应该有显著的不同,至少不应让人们在视觉上混淆二者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城管—靠公民出钱\税款养活的一个群体,有道德上的义务和法律上的义务将自己和劫匪区分开来。
城管和劫匪在行为目的确有共同点:他们都是以行为对象的财产为目标,他们都会预知到对方不会放弃自己的财产,所以他们都要使用计谋或暴力来逼迫对方放弃财产。
城管为什么会有一定的合法性:第一,城管是政府选定的,应该有一点人造的公信力;第二,城管的管理行为要有法定程序,要有些起码的章法;第三,形式上要明示,如统一着装、证件、表明身份,以免造成执法对像的误解;第四,要告知行为对象的违法行为所在,告知其改正的措施和方法;第五,管理是制止违法行为,而不是剥夺他们的财产,更不是绞尽脑汁去消灭违法者的肉体。
在本案中,城管的行为在修改两个条件后,也许会获得一些感情上的支持,1.时间确定在上一世纪50年代,即国共两党内战期间,另一个条件,崔英杰是一个原国民党士兵,城管的行为有情可原。在感情上被接受,可今天,恰恰不具备这两条件,而崔英杰确有我们社会奖励给他的“优秀战士”的荣誉。
九、合法财产VS生产工具
本案中崔英杰和城管争执的起因是那辆车,崔英杰是卖烤肠的,如果定义生产工具的话,他那把让人丧命的小刀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那辆“价值不菲”的车只是一个代步或运输工具,如果崔英杰是搞运输的“黑摩的”的司机,那么他的车才是生产经营工具。为什么城管的目标是车而不是小刀,城管当然知道车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刀的价值,既然抢了当然要价值最大化。
在本案中,为了支持公诉人的说法,公诉机关实际需要的是这样的一个法律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外地人谋生,一经发现,任何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均有权没收其全部财产,并将其驱赶出本区域,本规定溯及既往。”有了这么一条法律规定,城管的任何违反程序的没收均具有了法律依据,他们可以放心大胆的为所欲为,而不被我们的国家公器所追究。
我们今天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证明我们的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水平是完美无缺的,如果我们在经济上有成就的话,那么这些成就是来自于广大农民的天生的服从与协调。我们的社会是否需要吸取人类历史的教训:凡是一个人、一个团体(伙)、一个政府可以用武力或行动取得的东西(不论是在战争状况中,或是在一个国家动乱中如文化大革命中的抢劫),都是属于他(们)的。这一点已经被人类的文明所唾弃。我们有理由坚信:那些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力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也没有理性原则加以支持的。
十、美VS丑
让城管们理直气壮的是城市管理的责任。城市的美与不美的问题是具有主观性的特征,而且过于主观了,甚至在选美的大赛上也无法达到一个起码的共识。但就是这样一个无法取得一致看法的问题,恰恰却被立法者制定成了依法依据,而且还必须要得到严格的执行。我不清楚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人中,有没有如凡高、毕加索亦或老舍、张大千一类艺术家。
城市的功能对于一部分人是用于观赏的,但对于一部分人来说是生存之地。他们的生活中的一切问题,现在都需钱去解决。注意,我们要用“挣”钱。因为只有挣钱,才需要合法的、非强迫的手段去等到愿意支付的人主动给他钱。从崔英杰的个人财产来看,他的人生还没有遇到人生享受生活的阶段,他面临的吃饭的问题,是生存的问题。他是一个在生死边缘顽强挣扎的人。我们的政府对于一个努力谋生的人为什么要如此苛刻?既然是美化的问题,要取缔的应该是不美的,既然是执法那么确定不美也需要法律的程序。但是我们的社会对于一个以烤肠谋生的人的美与不美的标准,应该是什么?是他的容貌、动作,还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如果可以表达个人的观点,那些盖成花园或宾馆的政府办公楼是不是也以美化市容的名义建立起来的?这些建筑是不是因为“美”就具有了当然的合法性,还是因为它们是政府的办公楼才更美?对于一个普通的中国人,要求他既要生存,又要美。这两个条件,就我们的社会就业现状来看,只有政府公务员才能做到,他们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就能取得只升不降的薪水。他们在五星级的办公楼里,开着空调来研究城市的美化。对于一般人来说,生存已经是非常严苛的问题,何谈美?只有挣到钱了才能美,这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如果他只能生存,不能做到美,那么我们的法律可以不让他生存,这就是我们的法律逻辑。
十一、北京人VS外地人
法庭上可悲的一幕----对农民的审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京检一分刑诉字(2006)第24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名单:
被告人崔英杰,男,1983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农民;
被告人张雷,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
被告人牛许明,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农民;
被告人张健华,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
被告人段玉利,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农民。
下面我们看一下被害人的情况:李志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
在这样的法庭有这样的巧合,我不清楚这巧合是自然中的偶然还是制度中的必然,这几个犯罪嫌疑人清一色的是外地的农民。而那些审判他们的人和抓捕他们的、驱赶他们的人,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他们都具有北京户口。这该是一场什么样的审判?北京人在为这些外地人制定行为规则,在合法的劫掠他们,现在是在审判他们。如果是自然的巧合,那真是让人庆幸的。如果是制度中的必然,那更让人深思。这些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走上北京人为他们设计的被告席上的呢?那些帮助过崔英杰的人,他们和崔英杰一样的境遇,均是家境贫困,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点----外地的农民。
北京人当然有理由质问他们,你们为什么来北京?答案很简单,只有北京才能生存。这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什么只有北京能生存?是啊,这么广阔的土地并不缺少天灾,中华民族的伟大只在于能够忍受任何天灾,因为任何天灾均有时效性,都是短暂的,对人是公平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他们抵御不了的是人祸,这些有针对性的人祸、那些为了开矿、盖楼而掠夺农民土地的人,那些将所有的树都砍掉拿去换钱的人,他们不顾子孙的生存,泯灭了天理良心。我们的社会公器对他们往往是束手无策,有些时候执掌公器的人更愿和他们同流合污。这些制造“人祸”的高手们,他们使出的是有针对性的、至人于死地的招数。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教育、医疗、劳保,他们只能自保,他们来讨饭或谋生,这没什么区别。在“旧社会”只有遭遇天灾和战乱的时候,才会有这么多流民的产生。他们流到什么地方,只要不去盗窃或抢劫,任何地方均无权以政府的名义驱赶或掠夺他们。即便是父母官们偶尔经过,也只需让他们让路,而不是劫掠他们。如果把这些真诚帮助过崔英杰的人定义为窝藏犯的话,那么那个将刀卖给崔英杰的人更应该是一个共犯,那个和崔英杰一起卖烤肠的人更像个从犯。我们也可以把他们说成是一个犯罪团伙,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然后将他们一网打尽。
十二、公民的北京VS富人的北京
在10几年前的财税改革开始,北京集中了全国人民的财力,这不仅是因为全国的税收在这里进行第一次集中分配,还有金融、保险、石油、电力、铁路、航空、通信等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这些中央企业收取的钱财,仅仅是北京人创造的吗?北京的高楼大厦、城市设施、娱乐设施等等都有多少北京人自己的血汗和生命在里面吗?这里面有绝大多数外地人的血汗,可是公务员这个城市管理的行业确有明确的户口限制,是禁止外地人参与。对于城市的管理权,我个人认为,在北京的纳税人都应有管理权,都应有发言权。在全人类都在努力走向相互融合的趋势下,我们这个已经融合的社会,却有人在有意识地建立着不可动摇的、制度性的、隐形的隔离墙,本地人,外地人;穷人,富人。现实告诉我们:割裂社会的是些什么人?这些贫穷的外地人,他们没有能力、精力、权力来割裂这个社会,他们更多的是在承受着社会的不幸和民族的悲剧。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有机会看一看地球另一端的那个国度中发生的惨剧,政府和民间在努力地引导着社会成员原谅那个杀了32人的、真真切切的、十恶不赦的、持枪杀人犯。政府和民间人士,在提醒着人们不能进行以暴制暴,他们试着原谅一个被他们社会忽视的人、没有得到社会及时帮助的人,虽然他杀了他们的亲人,但他们不憎恨他,因为他们的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每一个在那个社会谋生的人。
而北京的公诉人绞尽脑汁寻找这些外地农民生而有罪的证据,努力把他们描绘成生来就是十恶不赦的人。我们的社会公器,他们要做什么?我们应该清醒地记得,我们的社会已经不在为社会大众提供希望了。中国人应不应该对中国的法制进程抱有希望?法制进程竞然也有法制进程的罪恶,这样一部完全取决于个别人好恶的法律竞能得到如此彻底的执行!而那些贪渎公帑的人确过着安详、富裕、悠闲的生活。是不是可以有这样的结论:在中国,只有惩罚穷人的法律才能得到彻底的执行。而惩罚穷人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影响市容了,不对,仅仅是因为富人们看不惯他们而以。他们并不是因为自己违法了而被抓捕和劫掠,而恰恰是为了抓捕和劫掠他们而把他们本身定义为违法。
十三、奖品VS荣誉
革命烈士,这个听起来就让人肃然起敬的称谓,在我的记忆里,有董存瑞、黄继光等等,与敌人英勇作战的人才有这样的称号。在和平年代也有雷锋这样的言行的人能够称得上这样的称号,他们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而不计个人的安危。而今天的烈士不需要这些了,也不需要豪言壮语,也不需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城管”这个看起来像是一个专门与人民作对的职业,因公殉职也可以是烈士。如果李志强带领着他的“战友”们去与敌作战的话,哪整个事件的性质完全变了,我们不需要审判,而且,从战斗的结果看,崔英杰真是一个合格的战士,他无愧于优秀士兵的称号。而李志强真的是抱着消灭敌人的意志去执法的话(至少从法庭的证词中没有看到),他如果每天抱着赴死的信念去执法的话,有今天的结果也不用为他遗憾,因为他早知道今天的结果,他并没有回避今天的结果,他会像其他烈士一样死得其所。我们可以收起我们对于他英年早逝的惋惜,我们可以为他的英勇和无畏而自豪,他是一个当之无愧的烈士。可从报道来看,和我的想像是不一样的,在这个和平的年代,让我们的年轻有为的执法人员在这种事情上失去宝贵的生命,这不是李志强的错误,因为他是一个尽职的城管,他如果不是碰巧在这个错误的职业、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出现的话,不会有今天这错误泊结果。我有理由相信,李志强及其家人均不需要“革命烈士”这样的奖品,他及其家人更希望的是平静的生活,如果革命烈士就是当城管的一个奖品的话,这个职业至少应当和警察一样神圣。很难相信,李志强的在天之灵及其家属能从这个荣誉中得到他们想要的安慰。
可我们的立法者、那些人大代表们偏偏要设立这样的一个职业,我们的政府偏偏要把这个神圣的荣誉当成了奖品。我们不希望看到,烈士这一民族至高的荣誉,变成一部分人即便他或他们暂时握有权力,就把它变成一个赏赐品。我,在这块土地上,做为14亿分之一份子,虽然在数理统计上可以忽略不计,但我希望那些执掌人民权力的人,不要忽略不计。因为在法律上,你们执掌的权力不是你们自己的权力,而是公权力,你们执掌公权力是代理14亿像我这样可以忽略不计的人组成的社会和民族行使的权力,我们这些出钱、出力的纳税人有权知道,革命烈士的意义所在。我们不希望看到“革命烈士”也成了某个人、某群人的奖品,因为它承载着的是是全民族的信念和价值观。每一个中国人包括海外的华人都有权知道当今社会“烈士”的全部含义。我真诚地希望新的、合理的、能让全体华人接受的解释。因为这样的行为会误导人民,混淆人们的是非观念,并会对严重影响人们今后的行为规则。
十四、生VS死
崔英杰该不该活下去?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这样一个前提,崔英杰该活着。这个问题不是崔英杰是什么出身的问题,出生在这块土地上的生命,都有权在这个土地上谋生,哪怕这个生灵是一只猴子、一头牛、亦或一只蚂蚁,它都有权在这块土地上求生存。更何况崔英杰,他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一个优秀的士兵,这不需论证,这是天赋的权利。我们必须知道,我们的国有经济已经解体了,每一个中国人都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能力选定谋生和保卫自己的办法。生存不单纯是指在这片土地上苟全性命,而且也应该能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抛开户口---我们人造的混乱,小贩也是正当职业,正如辩护人所言的“自古有之”。他—崔英杰,因为优秀的表现,在部队中也获得过部队的奖赏,这是荣誉上的奖励。他不是一个天生的杀人犯,他不是一个以杀人为生的人,他恰恰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优秀分子,他更是那些企图杀人越货的人的榜样,忍受着生活的艰辛和社会的不平等,仍想着以为别人服务为生。那把1元钱的小刀,那把公诉人非要把它定义为“凶器”的小刀,恰恰是他谋生的工具。法庭上的公诉人刻意把抢劫说成没收,以加重人们对小贩的仇恨,即使把时间倒过来,把小贩说成杀的是一个烈士,这也无法激起人们的仇恨,因为发生这一悲剧的地点不是在战场上。崔英杰,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不是一个圣人,他有生活的基本需求,也会有一个普通人的基本错误,他也有恐惧,对城市人、对公务员、对城管、对暴徒的恐惧,他也会在慌乱中产生幻觉,误以为别人要伤害他,因为他曾受过这些人的伤害。他有保护自己生命和财产的本能,他有自制能力,他也幻想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生存,他也幻想在中国经济和崛起过程中受益,可这些经济发展的利益完全与他无缘,这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了。而为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寻找生存机会的人,恰恰是那些在耕地上修建的办公所谓里、坐在舒适办公桌后面、悠闲的花着纳税人的钱的公务员们。
十五、希望VS绝望
人们为什么要关注小贩的命运?因为你就是下一个崔英杰。在现有的社会制度下,绝大部分人,永远也不会有机会扮演李志强的角色,但你绝对有可能扮演崔英杰的角色。曾经是无神论者的中国人不得不开始相信“时事无常”,在此我不在重复中国人那充满宿命色彩的谶语。100年来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多少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个诚实、善良的中国人的最后选择就是一个小贩,请冷静地思考一下,我们社会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里,崔英杰这个“优秀学生、优秀士兵”称号的年轻人,他是否可以选择不去当小贩吗?他有没有机会去做“城管”这个以合法抢劫为生的职业?我相信,崔英杰没有机会,我们绝大多数人没有这个机会。公务员这个中国唯一不被市场化的职业,可以不劳而获的职业,不是一个普通人可以加入的行业。我们更有可能扮演的是崔英杰一样的小贩,而不是李志强一样的城管。
20几年前,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在放弃了带领人民追寻人类最伟大的理想----实现共产主义,他们似乎也放弃了为14亿人提供希望的责任,但他们至少有责任不要为这个社会供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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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egend_teng 于 2008-8-30 09:44 A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