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被诬嫖娼开始投诉:致中央关于请求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报告(转载)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北京市人大、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公安局:
我叫黄雄,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两级人大代表,《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在从事新闻工作十余年和多年当人大代表的时间里,我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己任,不惧威逼,不为利诱,勇于揭露社会的不公,曾先后获得中国产经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二等奖,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安监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安全生产执法特邀廉政监督员、全国产业报系统十佳记者。我一直利用手中的笔揭黑打恶,为蒙冤受屈的弱势群体维权,没想到在国家首善之区北京竟然遭遇"黑警"非法拘禁21小时,蒙受污辱。
事情的基本经过
因为身体病痛仁义加重和需要回报社汇报工作,我于2008年6月10日晚上11时抵达北京。第二天,我先到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身体。中午赶到中国产业报协曹恒武会长办公室汇报工作。直到3:45分离开。因为腰痛和颈脊痛加剧,导致想呕吐。当走到共军总政附近丁字路口时看见一个保健推拿店,心想进去做个保健推拿也许可以缓解病痛,即推门进入这家店子。我问服务员可以做保健推拿吗,对方回答说可以。我说主要是头痛腰痛并想吐,一定要找个好技师来做,店方即安排了一位30岁左右的女性来给我做保健推拿。她在我头部按摩了约3分钟,然后就做去做脚部。我问她,你是不是不会做保健按摩?对方回答:"是不会做,我只会做推油,打飞机,做一个只要100元,你做一个吧",她还说"一般来我们这里的都是做'推油''打飞机'及'打炮'"。我马上起来,说不做了。那个女的就扯着我的衣服不让我走,说要50元钱。我说才做了几分钟为什么要50元钱呢,她说北京做按摩就是这样,哪怕只做了一分钟也要50元。这时又来了2名女的,我看形势不对,付了50元。在离开该店时,我冲着吧台说,你们这是黑店,我要去举报你们!
在"总政"门口等了大约4分钟就打到了的士,没想到的士才开了10多米时,突然从路的右边冲出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横在的士前面,下来2个穿便装的男青年把我从的士上扯下来推进了桑塔纳轿车。我当时非常紧张,以为遭遇了绑架。几分钟后,我被带到一个社区警务室,这时我看了一下手表4:20分。一个年轻民警叫我把包里的所有东西都拿出来,我即出示了娄底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证和娄星区第八届人大代表证以及记者证、身份证,并询问他们为什么把我带到警务室来。这时,来了一名大约40多岁左右的男人,带着一幅大黑眼镜,年轻民警喊这个人"姚所长"。"姚所长"看了一下我的二级代表证、记者证后大声叫喊:"我今天搞的就是人大代表和新闻记者,这新闻记者算什么,人大代表算什么,最后说:你这个记者、代表也当不成了,你违法了嫖娼了知道吗?"并当即就安排治安员将我关押在一间小房子里面,还扣押了我的二级人大代表证、记者证、身份证,并没有开具扣押通知单。大约20分钟后又将我关到前面一间房子里,再又回到原来关我的房子里。到了大约5点钟左右,我又被带上警车转送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把我关在一间由4个治安员看守的房间里,这间房里相继关了嫖娼、毒品走私等几个犯罪嫌疑人员。
约7点左右,治安员们开始吃饭,我多次提出自己出钱买饭和矿泉水,可是治安员没有反应。7点40分,治安员把我带到了派出所一间审讯室,里面有4个民警,据说有一个是派出所所长,还有一个是副所长。他们问我,你是人大代表,你当时出示了代表证吗?我回答现在代表证、记者证、身份证都在"姚所长"手里。当即另一名民警就把代表证、记者证、都拿过来了。这二名所领导严肃地说:"今天带你来派出所是因为你嫖娼了,这是违法的丑事,所以希望你配合好,否则马上就刑拘你,并通知娄底人大、中国安全生产报社领导及你的老婆,看你怎么做人,看你怕不怕。你难道不知道那个店是专门从事卖淫嫖娼的地方吗?你嫖娼的所有证据我们都有了,认罪吧!”
我把事情的经过实事求是地告诉了他们。审讯经历了约半个小时,我强调:"没有嫖娼,更没有违法,请你们放我走。"此外,我多次提出要求打电话回家报平安,或请派出所打电话通知报社领导均遭拒绝。审讯结束后,我又饥又渴,请求审问的民警给口水喝并由我自己出钱买点饭吃,都没有同意。我又被民警带回原来的房间,途中又见到姚所长,他竟然指着我吼:"你就是人大代表吧,老子今天搞的就人大代表,就是你!"
晚上10点钟左右,另外一名年轻民警(单独审讯)将我带到户籍室审讯。这名民警说:"我们今天抓你来你应该知道是什么事?你必须如实反映,如果不老实,你作为人大代表应该是知道后果的,你只要是承认自己嫖娼的事,我们就不会对你怎么样,更不会告诉你单位和家属,人大代表也可照样当,这次我们主要是打击这个长时间卖淫嫖娼的黑点,对你们嫖娼的不处理,你们是受害者"。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车轮战审讯,病弱的我实在坚持不住了,要求喝点水再说,该民警不预理会。我知道,他们一直在诱供,希望摧垮我的意志,早些按他们设好的圈套钻进去。我又一次向该民警复述了一次经过,然后提出:"我已经实事求是地回答了你们的审问,同时我也实实在在的介绍了全经过,我是无辜的,如果你们硬是要办什么冤案我也不会怕,我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还我清白的。"
就在这时,"姚所长"又来了,他指着我说:"我已经把你嫖娼的所有证据找到了,那女的也供认你嫖娼的情况,精子都在别人手中,死到临头了还不老实。"我当即提出:"你们想冤枉我?这件事情很简单,既然你已经拿到了我嫖娼的铁证,请你们迅速去医院做鉴定,我出钱做鉴定!我相信医学,也相信法律!"。
鉴定没有下文,姚所长出去了。审讯完毕后,我认真看完了笔录,提出几个地方与我讲的不符,需要修改。与审讯的民警僵持了一阵,他才同意按我说的修改,但是有一个地方没有改,最后我只好签字。
当时,我又向该民警提出我已购买了明天早晨8:40飞长沙的机票,请求派出所民警同意我向报社领导和家人以及机场打个电话,均遭到拒绝。在带我回关押房间的路上,又碰到"姚所长"和派出所的多名民警在闲聊,"姚所长"又指着我说:"你这个人大代表嫖娼,看我怎么整死你。"
当天晚上天气较冷,房间里被关押的人个个提出太冷了不要打空调,看守人员表示,关空调、喝水、上厕所都必须向领导报告同意后我才敢做。
12日早上,我和其他在押人员都提出,要喝水、吃早餐,要多少钱我们出,请他们去帮忙买点,没有想到这帮看守的保安员只管自己吃饭,对我们的人道要求根本不予理踩。
这时,一名与众多男性混合关押在一间房子里的女同志多次提出上厕所,都遭到拒绝,最后这位女同志只好无奈地请求其他在押的男同志理解她,她实在憋不住准备当着大家的面要撒尿。这时,治安员才去找所领导汇报同意她去上厕所。
12日上午10点多钟。在在押人员的强烈要求下,一位年轻的治安员终于到外面去买了一些矿泉水。在在押人员强烈呼吁18个小时后,大家终于喝到了自己出钱买来的矿泉水。
12日上午11:40分,一名警察将我叫到警察值班室,把他们扣押的手机、代表证、记者证、身份证等东西给了我,要求我签下当时在按摩店的过程证明,并由另外一名警察带我去指认那名做按摩的女同志。同时这两名警察也向我表示:"这次我们就不告诉你单位以及娄底市人大和你家属了,给你留点面子,我们也交个朋友,以后有时间如果想来派出所玩一玩,我们表示欢迎。"这两名警察是这次接触的该派出所民警中人品、态度、作风最好的警察。
12点10分,我正式走出了该派出所的大门。现在回想当时的过程,我发现自己签的证明是该所民警写的,一共有两页纸,可是第二页纸有3/4的空白,而我又是按他们的要求在最下面签的字,会不会又有不良民警在空白处添些什么内容呢?
二、相关疑问和几点请求
1、在被派出所非法拘禁的21个小时里,从没有民警向我出示任何证件及被传唤手续。
2、该派出所既然早知道这个按摩店是个嫖娼的黑点,为什么不取缔?是和该黑店联手敲诈,还是经营?
3、既然认定我是借做保健的名义在嫖娼,为什么不抓现场?而是要等我出了该店的门,又坐上的士后再拦截?我怀疑这些便衣的"及时"出现,与我声称要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黑店的非法经营有关。
4、在21个小时的审讯中,"姚所长"多次扬言:"就是要搞死你这个人大代表和记者"。该"所长"是和人大与媒体有仇,还是仇视国家制度?
5、该派出所将男女在押人员混合关押在一起过夜,是一种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
6、我没有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治安处罚的传唤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该派出所在将我从的士车上扯下来,没有向我出示书面传唤证,也没有向我宣布口头传唤,更没有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我,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之规定是完全相违背的。就算是安外大街派出所对我采取的是合法的传唤,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我在被关押的21个小时里多次反复强调并要求办案民警及时通知我的家属(老婆)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社领导以及娄底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可办案民警置之不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而多名办案民警对我的提包内物品进行过二次非法搜查,在没有开列清单及办理任何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将我的两级人大代表证以及记者证、身份证、二台手机等物品扣押。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部1993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问题的通知》重申了这一内容。在我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约21小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和《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即将召开之际,首都北京警界竟然还存在这样的害群之马,实在是一种很大的隐患。
因此,我强烈请求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北京市人大、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派人调查此事。我坚信,我的遭遇绝对不是一个孤案,还有许多的受害人在该所蒙冤受屈。我迫切希望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基本保障!也迫切希望首都北京警界是全国警界依法履职的一个窗口。首都是中国向世界展示的窗口,警界中的害群之马应该被彻底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黄雄
2008年6月13日
黄雄简介:
黄雄,男,1974年生,湖南娄底人。现任中国安全生产报广东记者站副站长(主持工作)。
2002年12月,当选为湖南娄底市娄星区第七届人大代表。2003年12月,当选为湖南娄底市第二届人大代表。2002年以来,先后采写了700多篇新闻报道,其中《安全会上睡着了》新闻稿,获得第十四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此外,分别获得第十八届中国产经新闻一等奖、三等奖,第十九届中国产经新闻三等奖、中国煤炭新闻奖(报纸)来信一等奖和中国煤炭新闻奖(报纸)通讯一等奖,第七届中国记者节"记者的故事"征文大赛中获一等奖。人民网、中国记者网、中国人大网、中华新闻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北京青年报、青年记者、报刊文摘、人民之友、湘声报数十家网站和报媒对其进行过专题报道。
2006年4月被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聘为安全生产执法特邀廉政监督员。2007年1月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07年10月,当选为湖南娄底市娄星区第八届人大代表。2007年12月25日,被中国产业报协会授予"十佳记者"称号.2007年12月31日,荣誉2007人民网年度评选活动"最受网友关注的十大本色人物"。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