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星落飘渺:杨永信触犯法律了吗?涉嫌哪些罪名?(你懂的太多了,可是……有啥用呢?)

星落飘渺:杨永信触犯法律了吗?涉嫌哪些罪名?(你懂的太多了,可是……有啥用呢?)


首先看官方意见,官方认为这很科学,很好很强势。


但是还是有问题的。第一点,低频脉冲治疗仪确实在大中小型医院和家庭康复理疗中被广泛应用,笔者也曾在医院做理疗时使用过这种仪器,但是在用于康复理疗时其强度和治疗的位置都被严格限制,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要先问患者是否可以接受这个强度,并根据患者的反应进行调整,这种治疗当然合规合理,没有问题。但是杨永信利用低频脉冲治疗仪通过四根导线一根针的方法大功率刺激受害者重要穴位,这和正常的康复理疗一样吗?当然杨叔也要问“患者”的感受,比如“你还敢不敢了”之类的。临沂发布的官方声明在此处有混淆概念之嫌。这就好比菜刀可以用来切菜切肉,当然也可以用于砍人(切人肉),按照临沂发布的这个意思,菜刀因为是切菜切肉的必需工具,那么切人肉当然也是可以的咯。


第二点,就是“网瘾患者”这个概念的使用。如果七八年前,说每天玩网游就是网瘾的话还能让人勉强接受。那么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从电脑扩展到手机,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机的今天,又有几个人可以每天离开手机断开WiFi呢?一定说每天上网就是“网瘾”的话,那全中国一半多的人都得去临沂找羊叫兽接受电击了。“网瘾”这个词自诞生之初就是个恶搞的概念。1995年,美国精神科医生伊万·戈登伯格讽刺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手册(DSM-IV)将酗酒、赌博成瘾等缺乏生理基础的"行为障碍"纳入诊断手册,通过比照病态赌博的定义,他编造了"手指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作出敲打键盘的动作"等7条诊断标准,声称自己发现了"网瘾"这种精神疾病。戈登伯格对网络成瘾的定义被报道后,引发学界争议。后来戈登伯格声明该假设只是在一个社区论坛里当作玩笑提出的,是自己的恶搞。在1997年他曾对《纽约客》周刊表示:"如果你把成瘾概念扩大到人的每一种行为,你会发现人们读书会成瘾,跑步会成瘾,与人交往也会成瘾。"2007年,美国医药协会拒绝了美国精神病协会将“网瘾”纳入《精神疾病诊断手册》的建议。2009年,卫生部在对《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征求意见时,否定了将"网瘾"作为临床诊断的精神病,认为目前"网络成瘾"定义不确切,不应以此界定不当使用网络对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功能的损害。 同时,卫生部提出了新的概念,认为"网络成瘾"只是网络使用不当。



1、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伤害结果仅限于肉体伤害,不包括精神伤害。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如果仅是轻微伤,那么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构成犯罪。


杨永信的电击疗法,是用电造成一种人体难以忍受的疼痛,在较长时间内对人关键穴位进行刺激,对人进行折磨,从而达到其想要的目的。之前是使用功率较大的电休克治疗仪,现在则是使用功率较小的电子脉冲治疗仪,但是并非正常使用该仪器,而是将四根导线连接一根针,从而强化其功率。杨永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其行为对受害者是否造成了至少为轻伤的结果,而且要求是肉体伤害结果。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他损伤中5.12.2重伤二级一款、5.12.4轻伤二级一款,将电击伤Ⅱ度作为重伤二级,电击伤Ⅰ度作为轻伤二级。电击伤Ⅰ度是指: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稍休息可恢复正常。电击伤Ⅱ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识丧失,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通过受害者对当时接受电疗的回忆,以及旁观者对受害者的观察,笔者个人认为,杨永信的电击疗法,对部分患者已经达到了电击伤Ⅱ度的伤害程度,但笔者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医学科班学生,到底达没达到也不敢打保票,谨附上几段被害人陈述以供各位参考,以下节选自《我在临沂网戒中心的真实经历》。

第一部分:

不说话,行,看过一会你说不说。医生一撇嘴,似乎见惯了。然后直接开始拧小仪器下面的四个小转钮。突然一股电流涌进我的胳膊,伴随着一股剧痛一下就冲进我的大脑。瞬间就冲垮了我的理智,张口就要大喊,可是本来抱着我肩膀的青年手里突然多了一张纸巾,一下捂在我的嘴上,我连喊都喊不出来,只能发出呜咽的声音,身体不自主的扭动。

那种感觉没法用语言形容,就像一根针在整个右手的肉里翻来覆去的搅。大脑一片空白,整个右臂都是麻木的,大脑里像是有虫子在钻来钻去,眼前一片煞白,什么都看不见,那种痛苦不是普通说受点伤,流点血就能比拟的。我之前也受过几次伤,也缝过几针,可是那种痛苦和现在的痛苦比起来估计也就只能相当于十分之一。

也不知道过了多久,那个让我痛苦不堪的机器终于停了,捂在嘴上的纸巾也微微放开了一点,也就只够我呼吸和说话的。一停我就开始大口的喘气,心口也开始微微作痛,我正喘气,那医生笑了一声,说,现在可以说了吧。我喘了几口,还没来得及回话,医生面色一寒,又打开了仪器。纸巾也瞬间蒙上了我的嘴。

又是那股剧痛涌了上来,那种痛不是一直的痛,而是一波一波的,如果只是单纯的痛,人体很快就可以适应。可是那种痛是一波一波的,根本无法防备。后来我在网戒中心做了安全小组的组员后才知道,打开后点评(里面医生的自称)是一直扭动下面的四个小旋钮,让电流不断调整才造成那种感觉,不过那都是后话了。

第二部分:

然后有人把一个人字形的橡胶呼吸管塞进小卫的嘴里,后来我问别人才知道,那个是为了防止有人承受不了有意或者无意的咬舌......

然后杨永信开始摆仪器,左手边一个右手边一个,而靠近头这边也有两个。我以为我承受的那个虎口肌肉电击就够恐怖了,原来杨永信还有更多的新花样。。。小卫嘴里喊着东西,只能无助的摇头呜咽的求饶,可是没有丝毫的效果,杨永信首先扎的针是在太阳穴,左边太阳穴一根针,右边一根针,他扎上针,旁边的安全小组的人就赶紧帮他夹上那些夹子,而我什么都不会只能站在旁边背手看着。那时候估计让我去做我也不会了,我已经看傻了,只是目瞪口呆的看着这件事的发生。

第二台仪器的针也是在脸上,不过一根针在额头,一根针在下巴上,扎针的时候小卫不住的摇头挣扎,但是没有丝毫的作用,杨永信冷冷的说:“是不是觉得这些不够啊?我再去三楼拿几台?”原来二楼治疗室的仪器都被他用上了,听到这里,小卫无助的摇头,眼泪哗哗的往下掉,16.7岁的孩子啊,我看了只觉得浑身冰凉,头皮发麻。

左手的针一根扎在手心靠后的肉垫上,另一根则是扎进了中指的指甲盖缝隙里。。。看到这里,我没法形容自己的心情,就连我这个看的都是被吓的浑身哆嗦......右手则是相同也是扎进了小卫的指甲缝里。。。我则是冷汗直流,大气都不敢出,生怕引起注意,让我也体验一下。

所有准备工作之后杨永信什么也不说,直接打开两台仪器。我也不知道是哪两台仪器,反正小卫躺在床上不停的抽搐,太阳穴的针旁则是留下一行鲜血,第一次的电击估计超过五分钟,然后杨叔开始和他说话,无非就是你做错了,你让父母担惊受怕了,你对不起你的父母之类的话。在被电击后,人是最无助的时候,那时候说的话会在你的记忆里留下深深的烙印,比如我,事情都过去一年多,我现在还可以清楚的记得我在那里面做了几次的治疗,每次的治疗过程是什么,我都记得一清二楚。杨永信不断的训斥小卫,小卫则是不断的哭着求饶认错。而杨永信则是冷笑“知道你还这么做,你对的起谁!”然后打开了所有的仪器。这一次持续了十几分钟。而杨永信则是不断的转动四个仪器的螺旋按钮,有时会咯嘣的一声脆响,然后又是一声脆响,我知道那是仪器在关闭然后马上再打开,造成那种一波又一波,让人无法忍耐和适应的疼痛......

小卫的感受我不知道,但是想必比死了也难受,不然他宁愿跳楼都不想承受这种痛苦。这场治疗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到了后来杨永信也累了,就坐在椅子上,打开仪器不断的转动电流旋钮,还叫个安全小组帮他捶背,捏肩膀。到了后面小卫躺在上面就像是一个死人,双眼空洞无神,嘴角不断留出口水,只有打开仪器的时候身体在不断的悸动,反抗的动作都没有了。对杨永信的话只会说,是,我错了,杨叔。

那场治疗的场景我这辈子都不会忘记,治疗过后,小卫已经完全不会走了,手上,太阳穴上,拔掉针灸针之后已经是一个黑色的小洞,连血都不流了,想必是已经点焦了。杨永信在拔针之后说“回去后不许透漏这里的事情,不然就你自己来体验一下杨叔专场。”过了很长时间,小卫才能下地,然后我们扶着小卫离开那个地狱,临走还要喊“谢谢杨叔,杨叔辛苦了,杨叔再见!”小卫还不能完全的下地走路,一路都是我们扶着他,脸上肌肉似乎也僵了,有时不自主的抽动,面无表情,只是呆呆的看着前面,嘴微微张开一条小缝,也不知道他是在呼吸还是已经无法控制闭上嘴巴了.......


虽然有被害人陈述,但是如果定故意伤害罪对于伤情鉴定的取证存在一定困难,时间过去较长,难以做到较为及时的伤情鉴定。而且这种电击伤随着时间的推移,肉体伤害会渐渐恢复,恢复速度甚至快于一些打击伤,但是遭受摧残后的精神伤害,可不是一些打击伤可以相提并论的,但故意伤害罪并不针对精神伤害。


所以笔者认为,杨永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存在较大的取证困难。


2、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看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作为1982年7月毕业于沂水医学专科学校临床医疗专业,同期被安排至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工作至今,后又获得济宁医学院本科学士学位的30年精神病医生而言,杨永信还是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


再看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要件。

何为非法行医的“非法”?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笔者赞同马克昌先生的观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缺一即为非法行医中的”非法“。

何为非法行医的”行医“?所谓行医是指从事医疗业务行为,即把医疗行为当作自己职业或者业务而反复实施的行为。本罪是职业犯,即行为人将医疗行为当作职业或者业务反复实施,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医疗业务行为包括医学诊察、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医疗方案,以及部分具备一定危险性的检查和医学美容等。

此外还要求”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电击治疗算是“非法行医”吗?电休克治疗,又名电击治疗,英文名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简称ECT。我国并没有立法禁止电击治疗,上文的那个函件是要求山东省卫生厅下辖的医疗机构禁止将电击治网瘾应用于临床所做的行政命令,而且该函件同时还允许对电击治疗进行研究。


那么国外的情况如何呢?电休克治疗并非美国大学临床医学的必修课,也不是精神病医生所必需掌握的一项技能。根据学者在澳大利亚所做的社会调研,超过六成的人对电击治疗有所了解,几乎所有人反对未经患者同意进行电击治疗,调查的结果显示公众对于电击治疗多持否定态度。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电击疗法只有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或者在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美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规定医生在进行电击疗法之前,有告知患者治疗原因、该治疗方法的风险及效果、替代疗法的风险及效果、不治疗的风险及效果的法律义务。患者有选择是否接受电击疗法的权利,也拥有在电击疗法过程中随时终止的权利。美国外科医生总会关于心理健康的报告中指出,患者应当被告知若无药物辅助和持续治疗,电击治疗的效果只是短期的,而且电击治疗后可能会有永久的严重失忆风险。因此他们建议精神医生在电击疗法开展之前和过程中,应当和患者就治疗进行多次讨论,并辅以宣传单和介绍视频。


也就是说电击疗法确实是一种用以治疗精神类疾病的治疗方法,但存在诸多争议,而且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必须得到患者同意。但是正如上文所说,我国不承认网瘾为精神疾病,那么用电击疗法,不管是电休克还是改装的电子脉冲治疗仪,都不应用于“治疗网瘾”。综上,电击治疗网瘾超出了杨永信的执业范围,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杨永信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对此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主体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这并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求,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死板的界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已经违反《执业医师法》,属于实质上的非法行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仅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若经有关部门批准,那自然无非法行医之嫌,对于擅自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仅是违法行政法规,并非刑事犯罪;对于超越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原则上构成非法行医,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紧急状况下实施的除外。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医师执业资格与注册的执业地点是相挂钩的,执业地点也为医师执业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确保其执业的质量,而其他非注册的执业地点并不一定能做出上述保证,因此不管是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还是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都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对于紧急状况下实施的“非法行医”,可用紧急避险排除行为的违法性。


杨永信的行为是非法行医行为,但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就像打人是不对的,但并非所有打人都是故意伤害罪。原因在于没有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当然,也可以说用情节严重的第五条兜底性条款将其算入非法行医罪。但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笔者并不赞同。


3、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对于杨永信及其网戒中心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


对于成年人受害者,无论是被父母强迫进入网戒中心,还是自愿跟随父母进入网戒中心,只要之后其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杨永信及其网戒中心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例如昔日央视赞扬杨永信的《战网瘾:谁把天才变成了魔兽》节目中的《少女的耳光与拥抱》,记述了大三心理系女生武旭影,因为其父不同意其与男友交往而被其父绑架,送入杨永信的网戒中心。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武旭影宣称自己没有精神病,也没有网瘾,要求离开。杨永信则说她是走不出去的,并要她试试看。武试图离开时遭杨永信率众围堵、嘲笑。武旭影怒斥父亲和姑姑绑架、撒谎;并与杨永信指挥的“人墙”和绑架她的父亲发生肢体冲撞。之后杨永信对武旭影多次电击,迫使其承认自己有“网瘾”。在这个案例中,杨永信及其网戒中心的相关人员已经构成了对武旭影的非法拘禁,完全符合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


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则需要讨论一个父母作为监护人的管教权和非法拘禁的界限。首先明确一个道理,不是说父母就能随意拘禁自己的孩子,例如河南登封农民陈小旺因怀疑女儿辍学后不务正业,将女儿用铁链锁在家中,后被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适当的方法”是啥法律就没规定了……当然不是说这个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的管教权没有任何限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管教当然包括惩戒,这种惩戒一般包括打骂和禁闭,在以孩子为中心的今天,当然也都算作家庭暴力的范畴。但是由于家庭领域的特殊性,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就相关法律应用而言不可一刀切。而且家庭生活往往具有私密性,刑法的谦抑性也反对法律过分干涉公民自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父母因孩子犯错而进行惩戒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刑法介入,以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救济足矣。但如果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则有构成相应犯罪的可能。


那么父母强制将未成年人送入网戒中心,网戒中心剥夺孩子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如何评判。笔者认为,网戒中心依然构成非法拘禁罪,父母“强制”的手段如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则构成相应的犯罪。这种情况与上述一般的家庭暴力不同,其家庭生活的私密性较弱,是父母寻求一个家庭以外的机构代替自己对孩子进行惩戒,家庭领域的特殊性不适用于这个家庭以外的机构,对于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当然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4、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上文已提及,对于电击疗法,因其本身的伤害性和副作用较大,国外通行的做法是要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得到患者本人同意,就进行电击,当然是一种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严重的可能造成轻伤甚至重伤。电击当然属于虐待的一种。


但是虐待罪的主体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就是说这是强制送孩子进网戒中心的父母们才可能构成的犯罪,那么直接实施电击虐待行为的杨永信等人应该如何评价呢?


笔者认为,杨永信等人构成虐待罪的共犯,这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父母意图对孩子进行严厉惩罚与管教,由杨永信等人具体实施电击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5、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于错误,从而骗取财产,造成他人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传递不符合事实的虚假事项。包括客观外在的事实,也包括主观的心理事实,也包括将来事实的欺骗。隐瞒真相,是指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


杨永信对外宣称的性格缺陷治疗,多半仍然是用对精神病人的治疗方法,比如服用精神病人经常使用的精神类药物,当然还有电疗。但是“网瘾”在美国和中国都未被官方承认为精神病,同性恋也早已摘掉了精神病的帽子,试问杨永信对外的这些宣传是否带有夸大、虚假的成分?此外,电疗的危害及内部的非人道化管理,也并不在网戒中心的宣传之列,属于被隐藏的部分。对外宣传的多是“有效的治疗”与“治疗”后“听话”的孩子,通过这些宣传,让一些不明真相的家长缴纳高额的“治疗费”。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构成诈骗罪的嫌疑。但是对于那些知道这些情况,抱着就是让孩子进去吃点苦头以便听话的家长,其缴纳费用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这就不是诈骗罪了。


而且根据网友曝光的账单,认知行为治疗一项,也就是电疗,即使当天没有接受电疗,依然是每天80元的收费。所以网戒中心有借“治网瘾”的名义乱收费大肆敛财的嫌疑。



总结


杨永信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存在较大的取证困难。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欠缺情节严重的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构成虐待罪的共犯。有诈骗罪的嫌疑。至于那些上门威胁搞破坏的家委会,可能还有其他问题要算,比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绑架等等。


如果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出发,严格控制入罪门槛,因为一些法律漏洞,杨永信的行为很难被当作犯罪受到刑罚处罚。但不犯罪不代表不违法,动辄上千元的罚款是谁赋予了他这项权力?以治疗为名乱收费难道就合乎法规?


最后希望正义早日降临。

原文来自微信公共号“古拉格科考队”。转世新号“第二古拉格科考队”。

发布于 2016-09-21



[ 本帖最后由 基地董事 于 2020-10-1 20:43 编辑 ]
提醒:
步兵无码,有码才是骑兵。除非注明“推荐”或“经测试”,1080p/720p都是瞎蒙的。
受限于带宽、精力和硬盘空间,下载链接都做不到挨个测试,对于合集内视频截图更是只能欠奉。
推荐【迅雷11】http://yangtai.xunlei.com/?cat=74,【qBittorrent】https://www.423down.com/8421.html
佛系下载,一切随缘莫纠结。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