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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男生为吸引女生跳栏杆摔残疾【呵呵有这样的傻逼】

初一男生为吸引女生跳栏杆摔残疾【呵呵有这样的傻逼】

初一男生为吸引女生跳栏杆摔残疾


2012年12月20日05:39  重庆晚报 微博 评论(4621人参与)


  一个初一男生,为了吸引女生眼球,跳上学校走廊防护栏,结果没掌握好平衡,从二楼摔下。昨天武隆县法院透露,虽然学校防护栏高度达到规定标准,该院日前仍判决学校承担四成责任,赔偿11万余元。


  法官介绍,小强(化名)是武隆县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萌动期。2011年11月22日,课间休息时,小强与同学在教学楼二楼的走廊玩耍时,远远看见自己颇有好感的女生小丽(化名)走过来。为了吸引小丽的注意,小强一个助跑冲刺,跳上走廊侧面的水泥栏杆。谁知,由于惯性太大,小强跳上去后站立不稳,不幸摔倒楼下。


  他的家长称,孩子先后在武隆县和主城区的大医院住院3个月,花了约20万元医疗费,孩子的智力也严重下降。经司法鉴定,小强分别被鉴定为视力伤残六级、智力伤残八级、脾切除伤残八级,还需要护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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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强的父亲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他认为,教学楼走廊的护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护义务,为此索赔32万余元。


  学校方拿出《校园建设标准》,称他们的防护栏高度1.14米,已经超过1.1米的标准。另外,学校在班会上强调了安全,也在学生安全公约上写明了安全注意事项,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教学楼走廊的护栏符合校园建设标准,但高度仅为1.14米,很容易让人攀爬跳跃,而且没有防护措施,存在不安全因素。


  该院还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该护栏可能存在的危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预见到学生有可能攀爬或跳跃该护栏。学校负有教育学生不要去攀爬或跳跃的责任,并在该处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由于学校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强受伤主要还是他自身过错造成,为此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担责40%,判决学校赔偿小强11万余元。法官称,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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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素的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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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尔蒙的疯狂
People who realize free will is a gift you'll never know how to use until you fight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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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这个智力伤残八级是否是这次事故造成的?
流氓并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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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幸灾乐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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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会有这种冲动,天性使然。作为成人,国家机构,有义务去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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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骂傻逼,法院只是各打四十大板息事宁人,而不是真正社会都重视这个潜在的问题,实际上也不会有谁去坚决这个问题,才是悲剧。这事和地沟油没有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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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一辈子都悲剧了
一个强盛的国家,开放枪支都不会颠覆,一个虚弱的政体,卖把菜刀都需要实名,一个人性的国度,总统会逐一念出遇难者的名字致以哀悼:一个冰冷的政府,遇难人数出来都是高度秘密,一个自由的国家,记者可以将内阁大臣追问到满头大汗:一个禁锢的体制,官员则告诉记者,信不信由你,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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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惨的。
前些年我见过一个案例,某男生在栏杆外“倒挂金钩”,显摆给女生看。
结果摔死了。

说起来,我见过倒挂金钩很多很多次了,(自己挂过没有,有点忘了,可能最疯的时候也挂过)。当然,都是在单杠或双杠上,离地很近的情况,就算摔也摔不坏。
一次摔的情况也没见过.......
如果我不是比较晕高的话,仅就这种“见识”,我也可能去栏杆外面倒挂了。

这玩意儿(出事)是小几率事件,全国几千万几亿的男孩子耍酷,难免要栽几个。
也没办法预防彻底预防,除非都给捆了。

这就像丘吉尔说的那样:"我建议,如果父母有能力,要给孩子买匹马。喝酒、赌博等等嗜好,都会毁掉一个人,但骑马不会毁掉一个人。当然,也可能摔断脖子。不过,那样死得也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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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校领导真郁闷了,遇到这sb,咋不直接摔死呢?
用心看世界,以情待人生!
电影无限,人生有限,只看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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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我不太懂法律,对法院的判罚不大认同。假如引用法律证明法院判罚是正确的,很让人怀疑法律的作用了。这男生明天不跳护栏了他撞墙怎么办呢,不会建议学校在每一堵墙上张贴满告示防止他撞墙吧!这种法律让学校过得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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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不直接摔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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