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在为明年的正式实施做最后的冲刺准备。然而,最近高法起草了一个足有560条之多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的第249和第250条,在律师界掀起了轩然大波。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则进一步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之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公允而言,律师“报道庭审活动”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种即时的直播,也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尤其是近些年来,司法公开口号日盛,但各地法院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公开审理案件,或以法庭座位有限为由,或以涉及国家秘密搪塞,刻意设置诸多障碍,使得“公开审判”流于形式。既然法院没有主动公开的诚意,律师利用自媒体“公开”以实现“阳光司法”看起来也就情有可原。然而,基于职业伦理,律师只能忠诚于法律和所服务的当事人,所以进行庭审“直播”时,也难逃“利己”、“片面”的指责,被认为有操控舆论从而干预审判之嫌。不过,在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的现实里,庭审直播这种方法,同时也具有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道义上的正当性。
因而,从道理上讲,对律师庭审直播进行适当地限制,也并非不可。然而,无论按照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司法权力资源的配置,还是依据《立法法》的相关精神,法院都没有资格和权力作出这样明显违反《律师法》的行为。依据《律师法》,对律师采取“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仅仅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作出。因此,虽然只是一部征求意见稿,但越权、越位惩戒律师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何以如此?如果从头说起,还得追溯到198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是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凡是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从那时起,“两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明晰授权并一直延续至今。三十多年过去了,随着时间推移,基于部门利益而超越立法的越权解释却逐渐成为一大“公害”。
“谁来监督司法解释”,这是个问题,除高法自己废除旧的司法解释外,谁也没有改变或者撤销它的权力,这无疑反过来又助长了部门主义。尤为吊诡的是,去年,高法要求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任务。但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依然出现了越权惩戒律师的“250条款”,可谓边清理边反弹。当然,有人呼吁司法解释应该更加慎重,更加守法一些,但某种意义上,囿于部门本位的纠缠和便利,高法实难以抵挡自我扩权的个中诱惑。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及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后续的司法解释能否避免类如“250条款”般的越权解释,恐怕不敢轻易断言。
某种意义上,备受诟病的劳教制度其实也面临着类似的考问和困境。劳教制度存续半个世纪,与上位法冲突已无需赘言,废除已是命中注定,却至今执着地好死不如赖活着。一个不容回避的根由是,改革劳教制度异常艰难在于立法机关难以处理部门利益之争,因为制定取而代之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必须考虑“从更高层面解决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争”。于是,旧的不去,新的不来。
一个“250条款”,一个《违法行为矫正法》,前者是怪胎,后者又难产,都是部门主义结出的苦果。部门主义,俨然阻碍着司法向上的步伐,甚而蚕食着司法改革来之不易的成果。都说这是个转型的时代,变革的时代,但,部门主义历来就是变革的大敌,反对改革仿佛条件反射一般,一旦反对无效,便设置障碍从中作梗,“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并将手中权力用到极致,以至于有时候公然违法也浑然不觉。司法领域如今出现的“250条款”如是,劳教制度难废除如是,执行权移交行政机关亦如是,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也如是……推而广之,社会、政治改革等其他领域也大抵如此,大部制改革、收入分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等,莫不与部门主义的巨大掣肘有关。
今天,改革进入深水区,当我们重启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甚至是当务之急,就绕不过去要瓦解部门主义。犹如一部电脑,没有杀毒软件,整个系统轻者不能正常运行,重者瘫痪。同样的道理,部门主义就是这个变革时代里的木马病毒,此毒不杀,注定危及改革自身。或可言之,若不瓦解部门主义,改革成果也可能归零。套用时下一句流行语,部门主义就是改革的负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