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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管审核贩卖的法律依据和抢夺商贩物品的法律依据的探讨

关于城管审核贩卖的法律依据和抢夺商贩物品的法律依据的探讨

看过太多城管打砸、抢夺摆摊商贩物品的报道,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认定贩卖和抢夺物品的相关法律依据。
1、凭什么认定一个人在街头守着一堆摊开的商品就是在贩卖?也就是说对所谓“商贩”是从何依据认定的?难道人家就不能是因为东西受潮了打开晾晾么?
2、没收或者暂扣公民的合法财物有什么法律依据?已经没收或暂扣的财物如何处理?

我认为上述两条如果没有很好的法律解释的话,任何一次所谓的城管执法对商贩而言都适用私力救济,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以自身力量(暴力)保护自身财产。

请各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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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看起来你是学生,还学过一些法律,那么我就用学生能理解的话来讲给你听

现状是这样的,执法人员在法律上有不成文的豁免权,尽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外交官就享有这个豁免权。如果外交官在外国犯了法,外国的法庭不能治他的罪,只能由他所属的机构——自己国家的外交部来处置。

在中国,很多地方的城管都不是中国人,因为他们有外国外交官才有的豁免权

所以无论是谈论法律依据也好,谈论私力救济也好,都没有什么意义的
多么想找一个人海扁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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