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导斌:限政加维权才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治本之策
作者:杜导斌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9/17/2011 1:02:12 PM
这几年中央和地方的“两会”上有两个热点在持续发热,一是维稳成本愈来愈高,总体费用已超过军费;二是群体性事件呈现上升态势,舆论认为现在是越维越不稳。对此有一种解释是,冲突增加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冲突增加,管治费用自然应该增加。这种解释很难让人信服。因为从效率的角度看,维稳费用增加,稳定自然应该增加,也就是冲突应该减少,这样才经济,这样的投入才可持续。投入增加,冲突不降反升,维稳的收益不增反降,说明现在的维稳机制根本不对路,只能加剧民众反抗、官方对立和社会溃败,并导致越维越不稳,社会冲突日趋激烈。笔者认为只有推进以宪政民主为标的的政治改革,辅之以限政加维权才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治本之策。
一是改革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严格限制警察权,改变以维稳为取向的干部考核机制。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存在三大缺点,首先,对公安部门的授权失之过宽,所谓“把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导致警察容易以所谓预防为名,干涉公民正常生活,造成警民冲突。结果,本应是维护稳定的机关,反而成为不稳定事件的制造者。杨佳案就是因不满于警察任意耽误时间的执行公务行为引发的恶性案件。警察权力过大,管得过宽过多,既不适当地增加了管治成本,又人为地增加了不稳定。所以,限制警察权,缩小对警察机关的法定授权范围,既是压缩行政费用的必要之举,也是增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措施。
其次,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权非法地转授给其它部门,既转嫁(推卸)了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又使得许多与治安本不相干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群社会团体,乃至企业也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治安管理权力,无形中加大了行政管理开支,耗费了巨额的纳税人的税金。生活中,环保等根本无法定治安权限的机关,往往都能以维护社会治安的名目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这不是在帮助公安维护治安,而是在滥用警察权力,破坏法制。把治安管理权严格限制在公安一家,可以有效地降低维稳成本,也可以增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从而从长远维护稳定。
再次,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使地方官员输不起。地方主政官员一方面必须借助于刚性手段压制住冲突,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向主政官员要钱时处于相当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地方主政官员往往又不得不花钱买稳定。总之,这种考核机制人为地抬升了行政成本,表面上维护了一时一事的稳定,其实埋藏了更多更大的公共隐患与更多更高的行政成本。废除这种考核机制,对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降低公共安全事件发生频率都将会有很大帮助。
二是要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正常的维权行为。政府要保障甚至支持公民合理合法的,并且理性地行使的反抗行为,要给公民提供表达利益主张的管道。很多时候,公民不是要闹事,而只是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正当侵害,投诉无门,才迫不得已以极端方式表现出来。如果在此之前其伤害受到了补偿,其对某些事情的不满得到了重视和解决,事情也就不会继续发展。这些年里,许多表面上看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其实并非政治意义的破坏稳定事件,只不过是利益相关方的正常博弈,通常是政府部门和权贵势力过于贪婪,完全无视或过分压榨弱者的利益,无法无天,强取豪夺。比如房屋征地拆迁中开发商与居民、农民之间的冲突,政府本应严守中立,超然于利益争夺之外,只作裁判,不当运动员,只要作到保障博弈在公平的平台上进行就尽到了职责。但是,相当部分地方政府却不是这样,屁股坐在强者的板凳上,助强欺弱,丧失裁判权威,并且将矛盾导向政府本身,形成公共事件,增加管治成本。
三是要废除政法委,以克服党在法上的制度固疾。各级党的政法委,统管法、检、公三大实权机关,还有对公众舆论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权力,可谓谁也得罪不起。政法委及其所管部门权力过大,管的面过宽,增大了其在公共预算中漫天要价的资本。特别是它对公众舆论的管制权,使得公民不敢轻易对它进行批评监督,就是存在腐败行为,除非遇到极少数的特殊例外,通常情况下审计等部门都不敢管这一块。
设立政法委员会领导政法工作的依据,仅仅是中共自己发出的文件,或者说是中共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但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切执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设立政法委的法律依据显然不足。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说明,仅见之于《宪法》序言中的一部分。至于党在司法领域内如何领导,不但《宪法》中没有原则性说明,就是一般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目前政法委就成为了中共党内直接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专门组织。
政法委这种机构破坏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权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间的制衡作用,增大了法、检、公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机会,不是增加了办案效率,而是既增加了办案环节从而降低了效率,又妨碍了司法正义。所以,在世界范围内,任何国家都必须有法、检、公,但只要是法治国家都不需要政法委。政法委也不是什么中国特色的必需品,而只是1949年后照抄照搬前苏联这种失败政制的产物,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不曾有过政法委,香港、台湾、新加坡这些华人地区和国家也不需要政法委。不要政法委的国家和地区,法治秩序不是比有政法委的中国大陆差,而是要好得多。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是任何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违宪的伪机关。但是,宪法没有授予任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领导和干预的权力。各地政法委是地方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机构,而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具有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的具体办案权力。其次,中共的“党章”关于政党组织及其职权的规定中,也既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名称,更没有其职权范围的规定。现在政法委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既增大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又增加了管治成本,同时也成为捆住社会活力的绳索。打个不大恰当的比喻,有些机关就好比恶性肿瘤,它的存在就是吸取国家社会机体上的营养,它的每一个“贡献”,每一次“机制创新”,虽被其誉为成绩,实际上,不过是肿瘤的扩散而已。只有先行废除政法委,才能逐步消除党在法上的制度固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