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昶玮:论法律不适合应用于管辖思想家创造、学术讨论和社会人士之政治活动
作者:宣昶玮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4/16/2011 8:45:39 AM
历来的法学还没有人认真的指出,人类的活动范围内有一大片领域是法律所不能管辖的。
一.因历史上反动统治者用法律迫害思想家和政治进步人士而引起的思考
即使在普通公众的眼里,法律也应是主持正义的;可是历史上和今天却一直有许多思想家、科学家、从事伸张正义和推动社会进步活动的人士,以法律的名义“名正言顺”的被判刑并投入监狱。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一个长期观察和思考社会现象者,也就是笔者的注意:到底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是这些科学家和思想家、这些从事伸张正义和推动社会进步活动的人士的行为不对,还是我们的法律不对?这样重大的问题,竟然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人思考过,不能说不是一大遗憾或者缺陷。
让我们看看历史上的有关案例。
伏尔泰,法国启蒙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因思想和言论触动封建专制主义利益而两度被投入巴士底狱。他的书被列为禁书,他本人多次被逐出国门。1725年他被迫流亡英国。避居英国期间,潜心考察英国的政治制度、哲学和文艺,回国后发表《哲学书简》(又名《英国书简》,1734 ),宣扬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成就,抨击法国的专制政体。书简出版后即被查禁,巴黎法院下令逮捕作者。他逃至女友爱特莱夫人在西雷村的庄园,隐居15年。
托马斯•康帕内拉(1568~1639)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哲学家 ,作家,著名空想共产主义著作《太阳城》的作者。1568年9月5日生于意大利南部,1582年入多米尼克会。1591~1597年,因发表反宗教著作3次被捕,先后坐牢6年。1597年12月获释。被勒令返回故乡后,因参与领导南意大利人民反对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斗争,于1599年9月被西班牙当局逮捕,度过27年的监狱生活。1591年,康帕内拉因《感官哲学》一书出版,他第一次被宗教裁判所逮捕。次年8月28日对他判决;强迫他放弃特莱肖哲学,忠实恪守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唯心主义,并限令他七天之内离开那不勒斯,回到故乡的修道院去。1593年8月,康帕内拉在帕多瓦再度被宗教裁判所逮捕。次年1月,他被解往罗马,受到残酷的刑讯。1596年12月,康帕内拉被判为严重异教嫌疑分子,受到开除教籍的处分。在两个月后,他再次被宗教裁判所逮捕,囚禁了十个月,于1597年12月重新获释,被勒令返回故乡。1601年6月4—5日,敌人对康帕内拉施以最惨无人道的酷刑。他被剥掉衣服,光着身子被捆绑在拷问架上,再用滑车吊到尖木桩上面,刑具上的尖木扎破了他的皮肉,鲜血直流,惨不忍睹。这次刑讯整整连续进行了三十六小时,但是他没有呻吟,没有屈服。1603年1月8日,康帕内拉被判处无期徒刑。次年7月,他被转押到圣地艾尔摩城堡,被抛进一个地牢里。康帕内拉终其一生,他先后系狱达三十三年之久,坐过五十所牢房、受过七次酷刑。长期的监狱生活严重地损害了他的身体,酷刑摧残了他的双腿和双手,死亡随时威胁着他的生命。
李贽(1527—1602),明代著名思想家、史学家、文学家和文学评论家。原名林载贽,号卓吾。李贽出身于航海贸易世家,自幼熟读诗书,但不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养成了“倔强难化,不信学、不信道、不信仙释”的性格。李贽的哲学思想受反道学的泰州学派和佛教禅学的影响较大,认为宇宙以物质性的阴阳二气为基础,经过无数变化,生出万事万物来,具有一些朴素唯物主义因素。李贽学识广博,思想见解独特,诗文短小精悍,笔锋犀利。一生著述颇丰,有《李氏焚书》、《续焚书》、《藏书》、《续藏书》、《李氏文集》、《李氏丛书》等。万历三十年(1602),被明神宗下令以“敢倡乱道,惑世诬民”罪逮捕入狱。但他以76岁高龄,在狱中仍坚持著述,以笔墨为武器继续向封建礼教开战。他视死如归,在写下绝命诗“志士不忘在沟壑,勇士不忘丧其元。我今不死更何待?愿早一命归黄泉”后,于同年三月十五日自刎而死。
乔尔丹诺•布鲁诺(1548-1600),意大利思想家、自然科学家、哲学家和文学家。他捍卫和发展了哥白尼的日心说,并把它传遍欧洲,被世人誉为是反教会、反经院哲学的无畏战士,是捍卫真理的殉道者。1592年由于批判经院哲学和神学、反对地心说等“罪名”被捕入狱,最后被宗教裁判所判为“异端”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主要著作有《论无限宇宙和世界》、《诺亚方舟》等。
狄德罗(1713~1784)法国思想家。著名《百科全书》的主编。他的第一部著作《哲学思想录》(1746)批评宗教和教会,被巴黎法院焚毁。1749年写成的《给有眼人读的论盲人的书简》是一部无神论著作发表后被捕入狱。
罗哲尔•培根:英国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曾尖锐反对经院哲学,主张以实验方法研究自然界,因从事科学研究,被教会长期关押,1292年78岁时才出狱,两年后逝世。
安德烈•维萨里是著名的医生和解剖学家,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创始人,在《人体结构》一书出版后被迫来到西班牙。他为西班牙的一位贵族做验尸解剖,当剖开胸膛时,监视官说心脏还在跳动,便以此为借口,诬陷维萨里用活人做解剖。宗教裁判所便趁此机会提起公诉,最后判了维萨里死罪。由于国王菲里普出面干预,才免于死罪。
以上几位都是思想家和科学家,他们因从事思想和学术活动受到法律迫害。
而由于从事正义的政治活动而受到法律的迫害的情况就更多了。我们来略举几个例子。
纳尔逊•罗利赫拉赫拉•曼德拉,著名南非黑人人权精神领袖,1918年7月18日出生于南非特兰斯凯一个大酋长家庭,先后获南非大学文学士和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律师资格,当过律师。他成功地组织并领导了“蔑视不公正法令运动”,赢得了全体黑人的尊敬。曼德拉因争取黑人人权,反抗种族歧视,被白人政权判决有罪,曾在牢中服刑了27年。获得1993年的诺贝尔和平奖。南非首位黑人总统,被尊称为南非国父。
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1869年10月2日-1948年1月30日),尊称圣雄甘地,是印度民族主义运动和国大党领袖。他既是印度的国父,也是印度最伟大的政治领袖。他带领国家迈向独立,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他参与了国大党的独立运动。他以他的公民不服从、不合作,和绝食抗议等的政治主张,获得了世界范围的关注。他被英国当局多次逮捕。例如,1922年3月18日, 他因为他领导的公民不服从判刑六年。
瓦茨拉夫•哈维尔(出生于1936年10月5日—),捷克的剧作家与异议人士,于1993年到2002年间担任捷克共和国的总统。在布拉格之春期间,哈维尔发表文章要求两党制的政治,更要求筹组社会民主党;在1967年8月21日苏联派兵占领布拉格时,哈维尔加入自由捷克电台,每天都对现状作出评论。布拉格之春后,哈维尔受到捷克官方的公开批判,作品也从图书馆消失,家中也被安装窃听器,并且被送往酿酒厂工作。但是哈维尔仍然持续写作并公开要求特赦政治犯,并且与其他作家与异议人士发表七七宪章,要求捷克政府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人权条款。1977年哈维尔被传讯,同年10月以“危害共和国利益”为名判处十四个月有期徒刑;1979年哈维尔更被以“颠覆共和国”名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金大中,韩国政治家,曾任韩国总统,韩国民主斗士的强征,被誉为“亚洲的曼德拉”。在韩国独裁的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焕政权期间数度入狱,从未放弃民主斗争。反对李承晚的政策。1961年成为国会议员。国会在1961年政变时被朴正熙解散,他成为朴政策的批评者。1971年竞选总统失败。1973年在东京所住的旅馆中被韩国中央情报部绑架,并被强行押送到韩国监禁。后又被软禁。1976年再次被捕,因要求恢复民主而被判刑8年。服刑33个月后获释。后又以煽动和阴谋为罪名被捕,并被军事法庭审讯和判处死刑。1980年1月改为终身监禁。1982年12月获准去美国就医。
安德烈•德米特里耶维奇•萨哈罗夫,苏联原子物理学家,被称为“苏联氢弹之父”。萨哈罗夫是人权运动家,是公民自由的拥护者。在1970年代,他与瓦列里•查里兹和安德烈•特韦尔多赫列博夫共同创立莫斯科人权委员会,并因而受到当局的压力。1980年1月22日,他因为示威抗议苏联入侵阿富汗而被捕,随后他被流放到一个保密行政区高尔基,即现在的下诺夫哥罗德。在1980年至1986年间,萨哈罗夫受到苏联秘密警察的严密监视,在他的回忆录中他声称他在高尔基的寓所经常被搜查和抢掠。1986年,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展开重建和开放的政策,萨哈罗夫被释放。
柏杨,台湾作家。1968年1月13日,因刊出一张漫画,内容是父子两人购买一个小岛,岛上只有他们父子两人,建立一个王国,并由父子两人竞选总统。这幅漫画触怒了台湾当局,定以“侮辱元首”、“通匪”等罪名,于3月4日逮捕了他。这就是震惊当时台湾的“大力水手事件”。柏杨身居囹圄长达9年零26天。1978 年出狱后,台湾当局勒令他约法三章:不准他提往事,不许旧调重弹,不许暴露台湾社会的黑暗,才准他为《中国时报》写专栏。1979年,韩国邀请柏杨和张香华出席诗人大会,但台湾当局以政治犯不能出境为理由拒绝。
雷震,中国国民党元老之一。1949年随蒋介石去台后,对蒋独裁专制不满,从事亲美反蒋活动。1960年1月雷出任《自由中国》杂志社长。同年 5月20日,雷发表题为《我们为什么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反对党》一文,公开指出,在台湾是国民党“一党独霸”、“操纵选举”,无“民主、自由”可言,并呼吁一切“相信民主政治的人,赶快集合起来,组织一个强有力的反对党,以打破国民党独霸的局面”。他还进而伙同台湾反蒋人士郭雨新、李万居等筹组反对党“中国民主党”。是年9月4日,国民党当局以所谓“包庇匪谍、煽动叛乱”的罪名,逮捕了雷震及其同事傅正、马之肃、刘子英等。雷被判处10年徒刑。
昂山素季,1945年6月19日生于缅甸仰光,是缅甸非暴力提倡民主的政治家。1990年带领全国民主联盟赢得大选的胜利,但选举结果被军政府作废。其后21年间她被军政府断断续续软禁于其寓所中长达15年,在2010年11月13日获释。2009年8月11日,缅甸一家法院裁定昂山素姬有罪,称她违法了缅甸国内安全法律,裁决昂山素姬入狱服刑3年,但随后根据军政府的命令,改为在家软禁18个月。法国第一夫人卡拉•布鲁尼•萨科奇曾经发表了一封致缅甸政府的公开信,她在信中要求仰光方面还昂山素季以自由。她写道,这让人不能容忍,“昂山素季可能会再次被定罪,而以她目前的健康状况来看,这很可能对她的生命构成威胁。在一位女性健康状况堪忧时给她自由,以便其得到良好的治疗、照顾,这是一个纯粹的人道问题。”这位在过去的19年中被逮捕逾13次之多的女性,“从未使用暴力”。“只是,她从未停止以和平的方式为自由斗争”。“监禁她、监禁现政权反对者,就是扼杀缅甸民主的希望。”
以上几个政治犯都是世界著名的。我们从这些著名的政治犯和上述著名的思想家和科学家的被迫害案例中可以很明白的看出;这些思想家、科学家、政治活动人士,他们的作为全部都是对人类社会进步有益的事情,可是却受到了严重的迫害,当然还都是以“正义”的法律的名义的迫害。看到这些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以正义的法律名义会出现这样的非常不正义的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是我们的思想家、科学家和政治活动人士真的是罪犯,还是上述的法律出了问题,是法律出了错?我们这里说的法是广义的法律,例如包括当年审判苏格拉底的那由随机选出的500人组成的审判团,以及当时的那种并不怎么成熟的法律,以及现代的,条文烦琐的,例如当年中华民国和苏联灭亡之前的这两个国家的各种法律。
笔者对这种情况大为震动:并下决心要挖掘出究竟,来个正本清源,以正视听。这就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初衷。
二.法哲学的根据
按照人们的说法,“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其他的定义更多。
现在的情况是,许多给法哲学作出定义的,并不是真正的哲学家。其实,法哲学的真实意义是人们对法律的哲学追问,就像人们追问天地究竟是怎么回事,到底是怎么来的一样。如果抛开了这样的关于法哲学的意义,那么其定义只能是丢掉了实质。
其实在现实中许多人们研究得津津有味的所谓“哲学”并不是真正的哲学,例如研究逻辑和悖论的问题就不是真正的哲学(根本)问题:因为这种研究对人类彻底的弄清楚这个宇宙的真相并没有什么帮助;这些研究脱离了哲学应该的主要工作:彻底的追问宇宙的真相。分析哲学和实证哲学其实不是哲学:因为它们都和弄清世界真相无关。你成天一点一滴的实证了那些你能实证的东西,可是却依然对于人类了解世界真相毫无关系。黑格尔的什么否定之否定、对立统一规律等等一大套哲学范畴的提出和运用,其实在笔者看来完全是错误的哲学——但其实在真正的意义上,黑格尔的这些发明却是真正的哲学。笔者之所以说这些东西是错误的哲学,原因是笔者作为一个哲学家已经看到了更真实的东西,远远比黑格尔看到的真实。而那原因,则是笔者看到的素材太多;而黑格尔看到的则太少。
由于笔者的哲学太超乎世俗过去和现在的几乎全部哲学家,所以知音是异乎寻常的少,以至于人们都不谈论,敬而远之了。而现实世界中的哲学其实已经走入歧途:如果不认为他们是堕落的话。因为现实世界中的哲学已经只仅仅研究世界的枝节而不研究世界的根本了:笔者不看好现在的所有的那些时髦的哲学。可是一位名叫“中国学者”的网友写了一篇《法哲学泛谈》发表在网上,写到:“有些网友热衷于方法论研究:“中国杨神经”发现了“震动论”;“以圆来化”发现了“圆化论”;“金光子”发现了“太极论”。在“哲学”里兜圈,都是囿于眼界。“宣昶玮”成立了“思想家联盟”?哈哈。懂得法哲学吗?”“还有几个人:“东海一枭”发明了“大良知学”,“朱鲁子”发明了“人的宣言”,“刘尚东”发明了“七分取中学”,等等。不可一世,皆井蛙自是也。自恋癖?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切记”。他把笔者挖苦的似乎是个一钱不值的网络混混。而真实的情况是,笔者在1992年的时候,已经完成哲学著作《元哲学导轮》的著作稿子写作,数十万字的哲学专著;2002年前后的时候,笔者的哲学又发生了一次重大的认识突变:这一次变化太大,笔者已经远远看清楚了原有哲学的重大不足和重大弊端;现在笔者不但了解哲学,而且在对世界的哲学追问上远远超过许多哲学家,包括远远超过黑格尔。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般哲学家只研究逻辑的规律、因果规律、世界是不是决定论的等等,而笔者却研究了逻辑的背后是什么?因果的背后又有什么原因?以及世界为什么是决定论的或非决定论的?看到了没有?笔者的眼界整整比历来的哲学家高了一个大档次。笔者为什么有如此的见识呢?就因为笔者考察过的现象比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多,为此笔者深有感触,并发明了“认识当量”的概念。其大致的意思是:所有的理论都要经过与事实或现象的核对,而能通过更多的现象验证的理论即为“认识当量”高的理论。而现在几乎历来的哲学家的“认识当量”都没有笔者的高。正是在这种高认识当量的关照下,笔者发明了新的伦理理论,发表在网络上。
笔者这么高的认识当量是怎么获得的呢?就是佛教修行带来的非理性的智慧突变造成的。在《居高临下的哲学随想》中笔者写到:“世界上有过无数的人在对世界追根究底,过去有,现在也有。逻辑呀,因果呀,非决定论呀,悖论呀,语言分析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呀,“客观世界”呀……纷繁得狠。他们在追问这些东西的背后,究竟有些什么根据?可是我居高临下,看人们弄来弄去,却仅仅只有以下这些东西:以物观物;以物观心;以心观物;以心观心。如此而已。别的再也没有了。观察外界,据以总结、归纳出外界的规律,也据以总结、归纳出内心如何?即是以物观物和以物观心:这是通常的自然科学和世俗哲学的历来作为;以心观物,以心观心,那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推崇的,内心直觉与体验的认识方法,老子就是这样认识世界的。至于佛教圣人的认识世界的方式,更是如此,看看《楞伽经》就知道了。许多世俗的哲学家不知道他们的研究与探索是有限制的,这个限制就在于“以物观物”,和“以物观心”:他们只能在这个小圈子里做文章;可是他们却不明白自己的这种局限,还以为他们只要付出足够的努力就能飞到天外去呢!”笔者的哲学,是类似“以心观物;以心观心”得到的,和历来的哲学家在非常重要的方面完全不是一个路子:远远比历来的哲学家所观察到的东西多太多。可是虽然笔者知道的世界真相很多,但却因为宗教智慧的缘故不便于对外宣扬;因此即使在法哲学上笔者都比历来的世俗哲学家了解的深刻,但是还是不能直接的公开说,而只能侧面的说一些。笔者现在要侧面的披露法哲学的只有一个:关于法、什么是法、法应该怎样,应该听从人类最智慧的思想家的思考和研究去办理,这是正确的、正当的路子,这可以说是一个极正当的原则。其实人类的法的学说理论过去也是一直就是这样走过来的。而且人类的思想家是人类法律的最正当、最合适的立法者,就像科学家是科学原理的发现者一样。
三.法之宗旨与根本目的的根据、“真法”和“反法”的概念
笔者也不看好现在的那些“法学”研究和“法理学”研究,认为它们也和当今的哲学不再研究根本一样,“法学”和“法理学”也已经抛弃了法的根本,而只研究法的枝节和末节了。
法的根本和最重要的东西是什么呢?就是法之根本宗旨与主要目的;与这根本宗旨和目的相比,什么“法与科学”、“法学特征”之类的全都是“法学八股”,看都可以不看的。
法之根本宗旨与主要目的是什么?其第一宗旨是维护、主持与伸张正义,第二根本宗旨是赋予社会以合乎道义前提下的合理秩序。其他法所要维持与调整的还很多,但和上述两个方面相比,已经属于枝节和次要问题了。
乌尔比安是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也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而乌尔比安是怎样定义法律的呢?他认为法学是“人和神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乌尔比安确实是真正的法学家,因为他确实论述了法学的根本问题。
正义是法的第一特征,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分裂出来是完全不正当的。法律脱离正义,将丧失其法的作用。网络上的一位法学家指出:“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当智者希比亚追问苏格拉底其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时,苏格拉底对他说:“我本人的见解是,不希望不义就是正义的充分证明。如果这一回答还不能使你满意,那么下面的回答或许也不合你的心愿: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前苏联]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6~117页。)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也认为正义无法脱离法学:“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是同自然法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人类关于正义的思想演化同人类对假定的‘自然法’的存在及其存在的重要意义的各种探究之间的关系极为深厚,因此任何一种适当的正义理论都不可能忽视这一永恒的问题。然而,试图对自然法问题进行讨论,却面临着一个最基本的困难,即这一概念的含义一直是因不同思想家而异的。特别是自然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哲学家之间与法学家之间发生重大分歧的根源。”([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页。)
哈特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分析法学的旗帜,他认为社会一般有六个流行的关于法律的观点:第一,法律依赖于权威和权力;第二,道德对法律发生影响;第三、法律的解释有道德的因素;第四,对法律的批评是一种道德的批评;第五,法治和正义的原则;第六,法律效力和对法律的抵抗是分离的。其中“法治和正义的原则”就是承认法是无法脱离正义原则的。
尽管法的理论解释非常复杂,但通常的关于法的基本特征还是有共识的: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正义、秩序、理性、道德、效率、政治、权威、权利、自由、普世价值性"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历史和现代发生的那些用法律迫害思想家、科学家、和迫害政治进步人士的法律应用是不是符合法的上述一系列根本宗旨和特征呢?
伏尔泰是启蒙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旗手,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法兰西最优秀的诗人”、“欧洲的良心”; 狄德罗是法国思想家,著名《百科全书》的主编;李贽,明代著名思想家、史学家、文学家和文学评论家,旧思想观念的挑战者;布鲁诺,意大利思想家、自然科学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异端思想”“日心说”的倡导者;维萨里是著名的医生和解剖学家,近代人体解剖学的创始人,因创造了解剖学而被判有罪;曼德拉,著名南非黑人人权精神领袖,因争取黑人人权,反抗种族歧视,被白人政权判决有罪;圣雄甘地,印度民族主义运动领袖,因参与民族独立运动而被逮捕;雷震,中国国民党元老之一,因反蒋政权独裁专制,被以所谓“包庇匪谍、煽动叛乱”的罪名,逮捕,判处10年徒刑;柏杨,台湾作家,因讽刺专制独裁而被捕,身居囹圄长达9年;陈独秀,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一生从事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活动。被国民党以“叛国、危害民国”判决入狱。
上述所有对思想家、科学家和政治犯的活动和行为都是在推动社会发生思想的、科学的、制度的进步,因此他们的活动和行为统统是正义的和正当的;他们根本不是什么“罪犯”。相反的,迫害这些思想家、科学家和政治犯的人们才是真正的罪犯。在上述所有对思想家、科学家和政治犯的迫害中,法律全部扮演了迫害正义的角色:因此在上述迫害事件中,真正的罪犯却在运用了原本是用来维护正义的法律,来狠狠打击、迫害了正义人士。这种现象难道不应该引起那些法学家注意吗!可是却没有一个法学家对之注意过。
笔者经过一番思索,终于找到了原因:原来是反动统治者利用了法学的漏洞钻了个大空子。
这是因为历来的法律之中其实是包含有两类情况的:一类是“真法”;而另一类其实是“反法”。什么是“真法”呢?就是那些完全符合法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特征的法,即“维护、主持与伸张正义,赋予社会以合乎道义前提下的合理秩序”的法。而“反法”则是完全违反法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特征的“法”;举例来讲:制止抢劫和屠杀无辜行为应该法的任务;而如果有一种所谓“法”,却相反的鼓励抢劫和屠杀无辜,那么这样的“法”就是“反法”。历来的判决思想家、科学家和政治犯有罪的“法”正是这类“反法”。法的出现本来是为“维护、主持与伸张正义,赋予社会以合乎道义前提下的合理秩序”的,现在却反过来打击和迫害正义:因此这种所谓“法”已经走到了法的反面,因此笔者定义其为“反法”。而“反法”本来就不是“法”,是冒充的货色,是假冒伪劣的东西,实在是要破坏法的东西,正直的和进步的人类应该完全把它们从法的内容里剔除出去的一种人类进步的祸害。人类思想家发明了法、法学,就是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与“维护、主持与伸张正义,赋予社会以合乎道义前提下的合理秩序”的,因此人类绝不应该允许为了正义目的而发明的法律,却实际上产生阻挡人类进步包括阻挡人类社会制度进步的作用和效果。因此,今天笔者提出这一“真法”和“反法”的新思想,就是要人们重视这一重大情况的,这确实是事关人类进步的重大事情。
已有的法学和法学思想,有一个巨大的缺陷,就是没有人认真的思考历来的法的危害的方面、法律在实施中产生的罪恶,例如阻挡人类社会进步。如果有一天有人提出了这种法律危害、法律犯罪的学说,那么这种思想就是具有革命性的新思想。
四.法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使法律不适合于思想、学术、和政治活动人士的管辖
观察到历来人们对于法律的错用,经过研究,从四个方面发现法律其实完全不适合于思想、学术、和政治活动人士的管辖。
第一,思想、学术、和政治活动人士的行为,历来都是推动历史和人类社会进步,推动思想和文化进步,因此完全都属于正义的和极正当的行为,因此完全不是犯罪,因此完全不适合使用法律进行管辖。即使思想家和学者的学术观点有不对的地方,那也是属于思想创造和学术活动范围的正常的行为,而丝毫也和犯罪无关;即使是政治犯,从历史上历来的情况来看,这些人几乎全部都是为民族解放、推翻奴隶制、反对种族歧视、维护人权、反对专制独裁、推动社会制度进步等等,这些行为无不是正义的行为:而且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几乎全是因为这些“政治犯”的贡献,因此所谓政治犯,其实正是人类历史前进的巨大的驱动力;如果人类历史上少了曼德拉、甘地、金大中、萨哈罗夫、柏杨、雷震、孙中山、梁启超、康有为、昂山素季、哈维尔、阿拉法特、殷海光、马丁。路德金、陈独秀等等,我们今天的世界要暗淡得多,我们人类也会比今天野蛮得多。上述这些人都是历史上著名的“政治犯”,可是都被以法律的名义迫害过。难道在已经步入文明发达的当今世界,我们还要用法律去在众目睽睽、千夫所指的状况下继续使用原本是维护正义的法律,去迫害和摧残那些正在推动社会政治进步的、被历来的历史证明他们都是属于非常正义的人士的政治行为么?因此,使用法律来管辖政治活动人士和思想家、学术研究,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和法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相违背。
第二,思想家、学者等的学术活动和思想创造,是人类全部进步的最顶尖的部分,是人类文化发展、学术进步所需要的;即使是人类的所有法律、所有法律理论等,也都是以思想家和学者的思想创造学术研究为依据的,因此思想家的思想和学者的研究,倒是所有历史的和现实的法律的理论基础:因此我们说,思想和学术高于任何法律,思想和学术研究是人类一切法律的理论基础,因此法律应该以思想家和学者的研究为尺度、为依据;而不是反古来思想家和学者的思想创造和学术研究要去遵守什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第七十五条也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其实,各个国家也都应该是类似的规定。为什么呢?因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常常是法律的制定机构;而制定法律者在制定法律时,具有合理的言论和意见不受法律制裁的合理的权利。因为如果制定法律的时候先行设置了禁区,那么法律的制定就不能被合理而充分的讨论了。现在的思想家和学者的学术活动也同样具有类似的性质:他们都是思想理论最前沿的人物,保证他们的思想和学术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使法律的制定和调整也要听从他们的意见,因此法律怎么能去制裁和限制他们呢?
第三,人类历来的历史也证明,思想家、学者的学术活动、政治人士的社会政治活动,几乎都是为了正义的目的,也是为正义的结果。因此这些人士的行为如果使用法律进行管辖,则违反了法律的本义,起到了反动的效果。因此笔者才认为使用法律管辖政治人士的政治活动是不合适、不合理的。我们可以说历史的实践结果和社会事实已经证明:法律不适合管辖思想家、学者的学术研究、和政治人士的政治活动。包括政治人士成立政党、组建武装力量等等都不适合使用法律来管辖。我们不能认为凡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势力的组建政党和组织军队是天经地义的,而在野的政治人士就不应该具有这种权力;这样认为完全不对。如果执政的政治势力允许在野的政治人士与之进行平等的政治协商,那么为什么在野的政治人士要组织武装?因此这件事首先是执政的采取强横无理的霸道方式和手段,于是才造成在野的不得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错误首先是由执政的政治势力造成的,因为他们拒绝和平的社会政治协商。如果当年的蒋介石独裁政权愿意与在野的共产党和平的政治协商,以决定中国社会应该怎么走,共产党会武装暴动么?在野的要用武力来推翻执政的势力,乃因为执政者先“违法”了:违反了社会政治进步应该由社会各政治力量平等协商的合理原则这一天经地义的社会“大法”,却强制性的对不同的政治意见采取镇压的方式,因此造成了武力对抗:其错在政权方面,而不是在在野政治人士方面。因此,各种理由都充分说明:使用法律对任何政治人士进行所谓“煽动颠覆国家罪”迫害的,哪里是在野政治人士犯罪?真实的情况是执政的政治势力对人民蛮横无理而已。
第四,法律不适合于思想、学术、和政治活动人士的管辖的另一重大原因是人类现在的法中混入了大量的违反法的真正宗旨的东西,即“反法”的存在。这种情况是法学家的错误造成的。这些法学家具有书呆子的特征,他们两眼盯着法律条文来研究法;两眼盯着“法学名著”来研究“法理学”、研究“法”,而大大脱离了社会现实。这些人对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非常崇拜,可是却不知道格劳秀斯是怎样发明国际法思想的。由于人类的法律中混进了大量的似是而非的假冒伪劣的东西,而这些书呆子们却看不出来,所以造成了反动的政权常常使用法律来迫害正义人士,包括迫害思想家、科学家、学者、和政治活动人士。关于什么是“反法”,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就不再重复。
五.根据对法的哲学的、理论的、历史的研究与分析得到的结论:法律不适合于思想、学术、和政治活动人士的管辖
以上,我们已经从法哲学、法学、和法律的历史应用的角度,对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得到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律状况,使法律是不适合应用于管辖思想家、学术活动、和政治活动人士的思想创造、学术探讨、和政治人士的政治活动的: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证明法律不适合于思想、学术、和政治活动人士的管辖;如果法律应用于上述领域,那么就会带来反动的阻挡人类进步的效果:历史已经完全证实了这一点。
另外,我们现行的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都混进去了或多或少的“反法”,即违反法之根本宗旨的“伪法”、假冒的“法”、“错法”,也是对人类社会进步起着阻挡、反动作用的“反动法”;当这些所谓“法”发生对思想家、学术探讨、和政治人士的促进社会政治进步的政治活动干涉时,就会产生极反动的阻挡社会政治进步和学术进步、思想进步的效果:这是已经被历史上的无数事实充分证明了的。当今世界法律界的当务之急是指出这些“反动法”,认清它们,并着手清除它们,使它们无法再危害人类进步。人类现在已经文明到这种程度,如果还允许这些“反动法”继续“名正言顺”、冠冕堂皇的存在,那是对文明的亵渎,对文明的侮辱。笔者曾经公开的说过:思想家有权在无法无天的境界中思想;思想家有权在无法无天的境界中宣传和传播思想。笔者还说:禁止和迫害思想家思想,是所有反动行为中最反动的反动。历史上的情况是:几乎所有“政治犯”的政治活动全部都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政治进步的目的,而效果上也如此;而今天的所有从事在野政治活动的政治人士,也应该都是为促进人类社会政治进步的效果和目的;因此,各个国家全都不应该再发生对政治人士的法律迫害了。在野政治活动人士是人类社会全部历史政治进步的功臣和贡献者,他们全部都应该获得人类的尊重:看看历史上的所有“政治犯”的案例,难道还不能得到这一结论么?只有反动派才迫害在野政治活动人士:历史上的所有事实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难道在文明发达的当代,各国政治家还要冒着当“历史反动派”,落个千秋万代骂名的巨大风险么?
历来人类思想家的任务是发明先进的思想;学者的任务是以自己的研究分析来促进知识与观念的社会进步:他们也是人类知识与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一大中间环节;而政治活动人士的政治活动,则是把思想家发明的思想、经过学者研究提炼后的精华,来具体的拿来实施,以实际行动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思想家的思想创造、学者的学术研究、政治人士的以之去推动社会进步的政治活动,这三者的行为全部都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所必不可少的、非常正义和完全正当的事业:人类的全部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人类应该设法去保护这三种人;这三种人之中因为推动社会进步而遭到迫害最多的,就是大量的政治活动人士,即“政治犯”;而真实的情况是,这些被迫害的“政治犯”才是对历史进步贡献最大的社会群体之一。现在却实际发生使用维护正义的法律迫害思想家、学者、和政治人士的政治活动的、这样一种完全不合理也不正义的事情;也只有反动派才会这样做吧?当然,也有一些人是因为原先不知道上述这一番道理,而发生了以为只要正确使用法律,其就是完全正义了的行为;而在笔者这次完全指出其中奥妙之后,如果再发生此类情况,那主谋就是不折不扣的“反动派”了。
另外,我们现有的法学也是很不成熟的学问,远远不成熟。因为在这门学问之中,竟然还有完全违背法之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的“反法”的长期的、“名正言顺”的,和冠冕堂皇的存在,实在不可思议。笔者去到书店中翻阅了当代中国和世界的那些许多著名法学家的著作,考察他们的观点和学说,发现这些人在枝节和书本上到很下工夫,而对现实社会和历史的丰富多彩,却不怎么关注;有些中国的所谓“法学家”,“法学教授”,看他们写出的东西简直是胡说八道:他们也在“研究法学”,甚至也提出自己的学说,但却实际是一种“八股学问”:他们受到中国过去的旧的意识形态的宣传灌输的影响太大,以至于一不小心就拉着牛车往那条八股道路上走去了。
而世界上那些学术自由的国度的学者和思想家也浑身的书呆子气,一脑袋钻到书斋里,从书本到书本的弄来弄去,在书斋里做道场。由于世界范围的这种做学问的习气,使得法学这门学问充满了不足:再也不出格老秀斯那样优秀的法学思想家了。现在是到了应该彻底的改变这种坏习惯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