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十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为了给自己当年成立“国中国”编造合法性,GCD在宪法中竟然不惜承认所有民族都有独立的权利。而在自己取得政权之后,又矢口否认,说什么坚决反对任何企图分裂国家的行为。当年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又何尝不是公然的分裂祖国呢?
在此说明,不是想说西藏独立真的合法。任何人都不能分裂祖国,这是最基本的。只是对GCD的行为提出质疑。既然他的行为正当,那自己又怎能如此理直气壮的去指责别人呢?唯一的差别只是他自己成功了,而别人没有而已。
成王败寇,古今中外,真实概莫能外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