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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史上最牛最漏洞百出的判决书

晒晒史上最牛最漏洞百出的判决书

“五一”国际劳动节刚过,而我却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广大网友反映我的一个朋友因索要劳动报酬而遇到的遭遇,维权丢了工作不说,二审时竟然遭遇“瑕疵门”判决书。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的这位朋友在国有施工企业(云南路港工程公司)工作,他是一位公路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是一位很有才能的专业人才,因公司一直拖欠劳动报酬,在多次索要仍不给解决的情况下,将公司告到法院,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做出了公正判决,云南路港工程公司在收到判决后不服,上诉到二审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找借口将其辞退。二审法院竟避开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只字不提,玩起了躲猫猫,以欠条有“瑕疵”为名,在“若如”这样的假设前提下,在“无法确认欠条的效力”的情况下就撤销了一审判决,实在让人费解。
(注:双引号中的词为昆明中院判决书中的原话)
      其实本案的关键焦点在于: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欠条是否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
    一审被告(路港公司)在一审宣判后不服进行了上诉,其主张该欠条是“被上诉人指使,胁迫时任工程五处的出纳徐翔伪造的”但事实是作为被告路港公司的证人和经办人的徐翔在法庭上作了如下的陈述,欠条上的每个字都是其亲手所写,财务章是其亲手所盖,财务章也是其专人保管,欠条上的金额是根据未发放的工资表,补贴发放表,过节费发放表,安全奖发放表,以及未报销的单据统计计算得来,写欠条的过程中并未受到他人胁迫威胁,引诱或者欺骗,其同时出具了四张欠条,见附表中的另外三人(包括徐翔)并且他们都已凭欠条向公司索要,并已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且他也承认了他一直都是公司出纳,至今仍是,写欠条是他正常履行职责,足以说明了欠条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大家都知道,二审昆明中院的判决书已是终审判决,维权已是难上加难。在此公布此事件,只是想让大家都知道,昆明中院是如何判案的,路港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本已违反了劳动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公司非但不改正错误,还对状告者打击报复,将其辞退。已叫人十分气愤,而应该客观公正的法院,非但不主持公道,不纠正其错误做法,反而无视拖欠劳动报酬等款项的客观事实存在,玩起了躲猫猫,对欠款事实只字不提,在判决书上玩文字游戏,而仅在欠条上做文章,以“瑕疵”为借口,依据“若如”这样的假设来判案,在“无法确认欠条的效力”,的前提下,无法推翻一审认定的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就撤销了一审的公正判决,更为可笑的是:二审法院以上诉人(路港公司)不认可欠条的真实性就推翻欠条的真实性,这完全是在愚弄大众的智商,按昆明中院的逻辑,只要债务人在法院对债权人说不认可欠款事实,就可以得到昆明中院的支持,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老百姓有理打不赢官司,又怎能相信法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成为一句空话,弱势群体又该到哪里讨回公道?正义和公理何在?请广大网友给指出一条维权之路,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要让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仅仅成为一句口号,不要让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任意遭受践踏。
联系人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案中主要证据如下:
1、欠  条

2、欠条附表,出纳同时据此出具四张欠条,其余三人(包括作为证人和经办人的徐翔)已凭欠条向公司索要并已拿到了拖欠的劳动报酬。

3、此证据为云南路港公司出具的交章日期证明,昆明中院据此确认交章的日期为2006827日是毫无根据的,首先,上面只有路港公司单方面书写的某人交某章及落款日期,并没有移交人和接收人的签字和确认的日期,目前这些章都在公司,公司岂不是想写哪天就写哪天,更何况2006827日是星期日,是国家法定休息日,显然是在日期上造假,怎么这样也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4、昆明中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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