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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藏独和台独有合法的可能吗?

对藏独和台独有合法的可能吗?



以下内容来自www.wikipedia.org维基百科全书,仅供参考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七条(联邦法理独立)

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么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以下是个人的看法


    从上面看,美国宪法也不赞成需通过某一地区内公投即可独立,而是采用捆绑式投票决定独立,尽可能减小分裂的可能性,但并不刻意保持统一。就像一家人中有几兄弟,相互之间如果经常闹矛盾,还不如分家,但为了不出现情绪化的情况,需要获得绝大部分其它兄弟的认同,并和他们一起另组家庭,如果他们有一天觉得还是大家庭好,还可以通过投票回归。


     因为我认为美国的民主政治是世界上虽不完美,但确是最好的,因为它建立在严谨的逻辑学之上的,所以适用于世界上任何承认逻辑学的合理性的国家,即我认为西藏和台湾即使想独立,也需得到至少四分之三的兄弟省的同意,并与它们一起退出中国,共建新的主权国。


    举个现成的例子,欧盟现在越来越像一个国家,将来非常有可能成为像美国这样的联邦政府,组成联邦政府后,还可以根据类似美国宪法的第七条,法理的独立脱离。


(以上皆为个人观点,请独立思考,小心误导)



[ 本帖最后由 after.sun 于 2009-5-6 09:3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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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好熟悉的愚民共惨话语体系....
~一个共惨主义者只是熟读了马驴主义学说的人,而一个反共惨主义者则是真正理解了共惨主义的人~
-罗纳德.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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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独分子主要有2个法理依据:
1)目前藏区与北京政府关系的依据是17条协议。藏民可以声称,拿枪逼着签署的,不算有效协议。

2)即使部分人认为,17条协议原本有效,但北京率先撕毁协议,所以西藏方面也就不再遵守,从北京撕毁协议的那一刻(1959年),该协议不再有效。

这样,西藏就不再与北京政府有任何关系了。也就不存在“藏独”问题了:剩下的就是反抗侵略了。

(楼主说的美国建立联邦,是自愿加入,没人拿枪逼着你签署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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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ebmaster 于 2009-5-2 09:53 PM 发表 藏独分子主要有2个法理依据: 1)目前藏区与北京政府关系的依据是17条协议。藏民可以声称,拿枪逼着签署的,不算有效协议。 2)即使部分人认为,17条协议原本有效,但北京率先撕毁协议,所以西藏方面也就不再遵守 ...


可我很难接受藏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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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需得到至少四分之三的兄弟省的同意
如果这两个败类能承认党妈妈和兄弟省的话

人又不是為了遠大的目標而活著,渺小的目標才能成為生存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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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七章之规定,体现了普通法系典型的衡平法原则,是科学合理的制度。

既承认保护了地方的自治自决权,又避免了这一权力被滥用。

[ 本帖最后由 马川马马户 于 2009-5-3 12:53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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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真的有“自治自决权”吗?还不是一样听中央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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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luentang 于 2009-5-3 01:01 PM 发表
美国各州真的有“自治自决权”吗?还不是一样听中央政府的。

据我个人理解,自治权是肯定有的,因为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自决权是没有的,只有他们拉得足够的其它州,不通过新宪法时才可一起独立,共组一个新的独立主权的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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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ongms 于 2009-5-3 01:09 PM 发表
如果让美国的某一州独立一下试试,看看联邦政府会怎样做?
据我个人的理解,单个州要独立是美国宪法不允许的,只有他们拉得足够的其它州,不通过新宪法时才可一起独立,共组一个新的独立主权的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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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有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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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感遗憾

    楼上的楼上,你的“同样道理自己国家放着自己的宪法不用,反到去用别国的宪法”是让我深感遗憾的,我们的奴儒文化决定了今天的实质上的皇权政体,这种政体无法确保宪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造成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还是汗血加工厂。    
     你文章中的国家民族主义情结太深了,已经远远落伍了。个人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更有利于人类的发展。


[ 本帖最后由 after.sun 于 2009-5-4 06:53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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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lover_boy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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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好啊  干脆全部独立了吧  所有的省市都独立了吧  我们大家一起来打打杀杀  多好玩啊  多刺激啊  又不用服GCD的管  实在不行我们每一个人都独立了吧  看谁单挑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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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马川马马户 于 2009-5-3 12:52 PM 发表 美国宪法第七章之规定,体现了普通法系典型的衡平法原则,是科学合理的制度。 既承认保护了地方的自治自决权,又避免了这一权力被滥用。


       美国宪法之第七条,确保了1930年代,罗斯福不像希特勒和日本天皇那样,成为独栽者和侵略者。希特勒是民主政府选出来的,可惜当时的德国的魏玛宪法第48条(大意是“稳定压倒一切”),让希特勒给滥用了,打倒了政敌,也毁灭了自己。


       我认为,只有尊奉个人主义的民主政体(如美国)才可能自我保护,尊奉集体主义的国家(当今的日本,二战前的德国魏玛政体),会有让独栽和侵略者复辟的危险。


    集体主义: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集体利益优先。
好处:当集体中每个人都将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时,作用巨大。
坏处:当集体中有人特别是首领将用集体利益至上的名义,实际上是将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时,祸害无穷。
个人主义: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优先。
好处:肯定和保护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释放了个人的创造力。杜绝了有人利用集体利益至上的名义去侵犯个人利益。
坏处:集体中举行的活动,需要主办人根据成员不记名投票的结果才得以举行,效率慢。
:“个人主义”常与“极端利己主义”概念混淆,实际上本质是不一样的,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肯定个人的任何价值取向,但必须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范围之内,极端利己主义则不受限。比如,美国宪法的精神就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


(以上皆为个人观点,请独立思考,小心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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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少拿美国宪章说事,我是中国人,我主观不允许祖国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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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xuhai_hr 的帖子

没人说你是韩国人
思想上,你早已经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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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xuhai_hr 于 2009-5-4 03:28 PM 发表
在中国少拿美国宪章说事,我是中国人,我主观不允许祖国分裂。

我也不希望国家分裂,因为分裂会让我们付出很多代价。但我相信一个民主政治,让一个绝大部分人的个人权力、自由和利益得到保障的民主宪政国家,分裂口号是很难有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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