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作了一个梦:教育部的代表出来指责CCTV,说,你的台标不合法,我奉天子之命来执法,CCTV还有MTV、KTV、CTV、CQTV等等几十个TV统统给我拿下!关公关老爷手持青龙偃月刀,跳了出来,摆了一个POSE,大吼一声:教育部,你过时了!
我从梦中惊醒。原来,自从教育部的老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调任语文出版社社长后,教育部的新闻就更加一个不如一个。本想着找点新闻由头,出点风头,专挑了电视台的大佬下手,希望能引起更广泛的重视,没料到这个颇有王旭明风格的新闻,远没有王旭明的水准,不知道有没有王社长的暗中指点,很可能是指点过但完全没领会要义——王旭明和电视台,尤其是CCTV的关系可以老好呀!
这教育部的小司倒真会惹事,万一到头来,不但CCTV不搭理,北京电视台也不表态,教育部这回恐怕就要骑虎难下了。
我曾经说,自己的原则是不违法,行为的唯一底线是尽可能不要去干违法的事,道德上遵循自己认可的道德就OK,没想到,在国家道德总局的高度关爱下,CCTV还是干了违法的事,并且被广大的拥有民族自觉性和高度荣誉感的网民揪住不放。可见,我估计离违法也不远了,也许早就违了很多法,只是没有人追究我等屁民,说不定哪天,有警察直接上门说:你违法了,我想,我将会一点都不奇怪,非常配合地跟着走就好了,先叫律师的可能性估计不大。
本科毕业时,混的是法学士,后来有一天发现,我大学学的法律全部都改得面目全非了。中国法制建设真是突飞猛进。尤其是立法,十年来立法的条目总数估计比前五十年的总数都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是2001年才正式实施的。我相信,未来真正难于失业的将是律师,他们永远都会有市场,因为有太多的法律需要他们提供专业的服务。想起大学老师的一句话:法制社会,严格地说,每个人都是法盲。因为法律太多了。
另外,我也奇怪,这部法律都实施了八年整了,而且最早应该也由CCTV报道过,怎么教育部就一直纵容CCTV的违法行径呢?以后每部新法出台实施,看来都要做一次系统的法律审查,别搞到法律都实施老久了,还处处都在违法。
我猜,CCTV的领导们一定很郁闷——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跳出来指责,是给面子呢还是不给面子呢,说给面子吧,相当于两个大人间的事,被对方小孩骂了,说不给面子吧,对方大人毕竟还没有表态。不管怎么说,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可是真正的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真要追究起来,在中国这种执法环境下,这样也可以,那样也行的弹性空间里,还真得注意了,如果处理不当,再按照法律规定,来个处罚,就真要大丢面子了。如果处理得好呢,细看这法律规定也算弹性足够: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所谓“基本”可以解释为除台标之外的字幕用字,因为台标毕竟有历史,有传承,有特指,并且也符合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
但如果CCTV完全不搭理教育部属下这个小司呢,作为中国中央电视台,捍卫真理和道理的代表,毕竟不能和法律作对吧。
如何寻找两全其美的方式方法呢?
派关公出来,大吼一声:“你过时了”。这是法制社会,公民社会,严格执法是对的,但要根据实际,符合中国国情,给人民满意的执法——一般情况下人民没有不满意的,除非当官的不满意。于是几个当官的大佬们有必要讨论一下,相互妥协。这个时候,CCTV应该还是会指责教育部过时了:
要与时俱进!你们教育部至今强调高等教育中花大量的时间去学外语,尤其是英语,伤了多少学生的心,抹杀了多少青年的青春呀!另一方面,你们何时又对大学生的中文教育进行过提高和规范呢?再说了,随着你教育部大力培养英语人才,全国人民都知道,CCTV就是中央电视台啦。你们懂什么叫与国际接轨吗?文化的传播要先分内外有别,先让一个小小的台标,确立起中泱泱大国的TV品牌,你用几个汉字,别人怎么翻呀,难道都用拼音“bù zhē téng ”的方式翻?
……
实在没招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几个部门可以共同请求国务院特批一下,就说这是历史的产物,这是符合改革开放精神的,这是符合发展需要的,这是情有可原的,也是国务院有权特批允许的,就让电视台在除台标之外的地方严格守法吧。
这部法律真不错,很有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