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玉
近日报载:据北川县长经大忠透露,将于春节后投入建设的北川新县城将定名“永昌”,这个名字是由总书记胡锦涛取的,寓意着北川和全国一样,永远繁荣昌盛。(1月24日《楚天都市报》)为此,总书记获得一片赞扬之声,“现在总书记又在百忙中亲自为北川新县城取名,更体现了总书记、党中央一贯地心中时刻牵挂着灾区人民,党和政府与人民心连心,让人感受到总书记的人格魅力和博大的爱民情怀,也使我们看到了一个负责任的政党和亲民爱民的政府形象。”(王杨生《成都商报》)
但是,且慢颂圣。
这和总书记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以法治国的方针发生了矛盾。根据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总书记没有职权给一个县更改地名。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规定,更改县名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根据上述法规,第一,更改县名要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任何个人”当然包括总书记在内。看来北川改名仅仅只是总书记的“一句话”,尚未报告国务院批准,北川县的领导就马上宣传,张扬出去,以造成既成事实,逼总书记就范。假若如此,这是总书记的越权行为,和以法治国的方针,和科学发展观相抵牾。
第二,新改的县名不能和老县名重复。
北川县将要改名的“永昌”又和甘肃的“永昌县”重名。这又违反了《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国地名的混乱情况实在是不容继续了。今年是中共建政60年。60年来,各级地名改去改来的情况数不胜数。这种更改,大多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改革开放后,又兴起一股复旧风,许多地名又回到民国前,简直是叫阅读历史研究历史、国际交流、寻旧旅游的人不胜其烦的干扰。现在,为了表现“总书记的人格魅力和博大的爱民情怀”,不顾和甘肃的一个县重名的弊端,灵机一动,更改汶川地震中具有标志性的一个地名——北川县为“永昌县”,实在不值得叫好。
四川和甘肃是邻省。甘肃已经有个“永昌县”,四川方面怎么会不知道呢?怎么会出现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呢?假若北川改名“永昌”成为事实,那会造成多大的被动啊!
大家知道,汶川地震的中心点,后来查明不在“汶川县城”,而破坏最重的县城也不是汶川,但是作为一个符号,一个标志,一个相争,“汶川”已经约定俗成,深入人心,所以后来将“汶川地震”改名的种种建议都没有采纳。同理,北川县城即使异地兴建,也没有改名的科学根据。如果因为总书记拥有驾驭一切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意识形态的理由,不必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必考虑和甘肃的“永昌县”重名,所以要改名,那就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我希望总书记爽然收回成命。
北川就是北川。我衷心希望北川千秋万代不要改名。北川地震和北川县名永远存活在历史和现实中。
(2009除夕子夜鞭炮声中于山东大学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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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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