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
近日,我在自由亚洲电台网站的“特约评论”栏目上,读到魏京生撰写的《陈水扁的教训》一文,深为其观点之混乱、逻辑之矛盾所惊诧。魏先生时常自诩为中国的“民主之父”,他确实在西单民主墙时代为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作出过巨大贡献、也付出了多年失去自由的代价,在此方面值得后人敬重;但是,从魏先生在这篇文章中表达的若干论点可以看出,尽管他在美国这个民主社会生活了多年,他对于民主与法治等普世价值仍然缺乏深切认知,他对台湾社会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的现状也缺乏基本的了解。在此前提下,他为陈水扁所作的辩护和对马英九所作的谴责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魏先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就武断地认为陈水扁案乃是马英九的阴谋,并进而对马英九大肆讨伐,将其形容为越王勾践,将其定义为“懦夫加暴君”。魏先生写道:“就像卧薪尝胆、压抑已久的勾践一样,报复起来就没有了界限。这种人物在中外历史上屡见不鲜。这种懦夫加暴君的性格,往往是社会不公和暴政的土壤。上行下效,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台湾的民主将走向倒退。”魏先生当然可以有个人之好恶,喜欢陈水扁,不喜欢马英九;也可以有政党之好恶,喜欢民进党,而不喜欢国民党;还可以支持或反对某种政治理念,比如支持台独或反对台独;这些当然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作为一名有影响力的公共人物,对公共问题发言的时候,应当尽量保持客观和中立,不能肆意将个人的好恶发挥到极端的地步。魏先生将马英九看作是“懦夫加暴君”,我想绝大多数台湾民众都不会同意此种故作惊人之语。那些投票给马英九的台湾民众不会同意,而大部分没有投票给马英九的台湾民众也不会同意。就马英九本人而论,尽管他身上有很多缺点,但恰恰没有暴君的一面;就今天的台湾社会而论,已经不可能再诞生一名暴君了,即便诞生蒋经国和李登辉这样的带有威权色彩的人物也不可能。所以,说马英九是“暴君”,不仅是对马英九的妖魔化,而且也是无视台湾的民主化进程和民主成就。此看法背离了事实真相,只能暴露出作者本人的偏执与狭隘。
陈水扁下台之后被调查、被羁押,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魏京生认为,这一事件标志着台湾的民主走向倒退;但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历史学家许倬云先生则指出:“这次陈水扁被羁押,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第一次靠以法律和证据的手段将一个前掌权者抓起来,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具有历史意义,这将可以被树立成精神传统的事件。”我个人更认同许先生的看法,而不同意魏先生将其简单化为政党之间的残酷斗争。从魏京生的文章中可以看出,他与陈水扁之间有一些交往,陈水扁在一次接见时对他说过“我们都因为民主而做过牢”这样的“贴心话”。对于有一定交情的朋友,持有相当的同情之心,这当然是人之常情,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为了维护陈水扁,将其被司法机关收押至台北看守所,看成是来自马英九的政治迫害,甚至与当年毛泽东迫害刘少奇相提并论,那就是以私情替代公义、故意颠倒黑白。魏京生故作杞人忧天状:“我立刻联想到的是毛泽东逮捕刘少奇。当国家元首可以随意逮捕的时候,希特勒和毛泽东式的暴政也许就在不远处等着大家了。”这样的联想实在是异想天开:今天的台湾能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相类比吗?
毛时代的中国实行极权制度,按照毛的说法,是他一个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那时的中国既没有司法独立,又没有新闻自由,毛一个人为所欲为,“用一根手指就可以打倒刘少奇”。毛悍然发动文革,并未经过司法程序而剥夺刘少奇党内外的一切职务,乃至剥夺其自由与生命。刘少奇在被拷打和虐待之后悲惨地死去,蓬头垢面、屎尿满身,无人知晓。许久之后,当局才通知其家人、才对外公布其死讯。而今天台湾对陈水扁家族及亲信贪污案件的处理,完全由独立于党派之外的司法机关秉公执行。陈水扁一经绝食,媒体便高度关注,狱方立即召集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劝说和治疗,所有细节皆为公众所知。可见,台湾已是一个比较稳定的民主社会,台湾有多党竞争、司法独立、新闻自由,马英九即便有报复陈水扁之心,又岂能如同当年的毛泽东那样一手遮天呢?昔日,马英九不也因为机要费的问题而遭到漫长的司法调查、马英九本人亦多次出庭作证吗?如果说今天对陈水扁的调查是政党恶斗和打击报复,那么昔日对马英九的调查不也可以看作是政党恶斗和打击报复吗?那么,台湾的司法机关难道是墙头草,昨天是民进党的司法机关,今天就变成了国民党的司法机关?
我在访问台湾的时候,与台湾各政党人士、知识界、新闻界以及若干普通百姓有若干接触。我发现,大部分台湾人对司法机关的中立性还是比较信任的,他们并不认为台湾的司法机关已经沦为政党斗争的工具。民进党中的那些比较正直的人士,包括多数的元老与年轻一代的精英,以及形象清新的新任党主席蔡英文等人,对于陈水扁遭到调查和羁押的事件,大都持比较中立的看法,很少人会想象力丰富到认为是马英九在幕后操纵。在司法机关最后的调查和审判结果没有作出之前,台湾有名望的知识分子和政治人物大都没有对此案轻率地发表评论。这是对司法的尊重,这也是对民主的尊重,这更是公民以及民主社会的政治人物的基本素质。当然,持魏先生的这种“泛政治化”观点的人,在台湾岛内也不是没有,那是少数最极端的台独基本教义派——对于这部分人而言,陈水扁永远都伟大、光荣、正确。
而魏京生似乎并不愿意将陈水扁当作“神话”,他也承认陈水扁上台之后有所变化。在上台前,“他是一个有理想、有活力的年轻政治家:谦虚、谨慎、头脑灵活,有远大的抱负又不虚妄,是台湾政坛的佼佼者之一”。后来在总统府与之再见面时,“他已经明显地变了:浮躁、虚妄,自大到听不进别人的话,也听不懂别人的话了。他成了我见过的同一层级各国领袖中最洋洋自得的人。他让老朋友们觉得不舒服。”本来魏京生可以继续深入讨论权力如何腐蚀人心的,但令人遗憾的是,他紧接着却提出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的“红颜祸水论”。此看法倒是不乏认同者,在台湾,在大陆,以及在海外华人世界,都有不少人如是观之。魏先生在文章中说,陈水扁一定会毁在这个女人(吴淑珍)手里,“这个女人利欲熏心,陈水扁又怕老婆,事情已经没救了”。这种见识,与大陆那些垮台的贪官污吏倒是差不多,他们事败之后、身陷牢狱之后,才开始撰写自白书和忏悔书,并将大部分罪责推给老婆。此种做派,充分暴露出中国男性之卑劣、之无耻。他们连“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勇气都没有,连当坏人都不能当到底,实在是让人恶心之至。在我看来,没有任何一个男性政客的堕落,是肇始于其妻子和家人的贪婪的;因为一个连妻子和家人都不能约束的人,根本就不配做政治家和公务员。
魏京生的这篇文章充满了个人的情绪和独断,比如他说特侦组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将陈水扁收押。难道今天台湾的特侦组拥有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苏联的克格勃以及中国的安全部和中纪委的那种超越宪法和法律、且不受议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权吗?特侦组的负责人早已对媒体表示,他们已经拿到了大量证据,他们掌握的证据比媒体披露出来的多得多,陈水扁及其家族海外洗钱的数量也比坊间流传的多得多。一旦法庭开庭,这些证据都将大白于天下。没有铁证,检方哪里敢轻易动陈水扁呢?陈本人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他还聘请了一流的律师,加上他仍然拥有一定数量的支持者群体,以及立场各不相同的新闻媒体的铺天盖地的报道,在此背景下,检方倘若稍有一着不慎,即可能造成全盘皆输的后果。到目前为止,检方的每一个步骤都是合法、合理亦合情的。就连陈家最嘴硬的人、陈水扁的女儿也不敢断定特侦组没有过硬的证据。那么,为什么隔海相望并承认许久未到过台湾的魏京生,却断定特侦组手上没有证据呢?
有意思的是,魏京生一看见陈水扁被戴上手拷,便高呼:“这就不仅仅是对陈水扁个人的侮辱,而且是对国家的侮辱,对民主制度,对台湾人民的侮辱,其实也是对马英九和他的团队的侮辱。”他以自己当年受中共审判的时候并未被戴上手拷为例,断定今天台湾的司法部门比邓小平时代的中共的司法部门还要不堪:因为那时中国的司法部门居然抵制了邓小平的命令,不给作为第一号政治犯的魏京生戴手拷;而今天台湾的司法部门,居然为了“讨好”马英九,而给陈水扁戴上手拷,以此来故意羞辱之。在我看来,这种比较简直就是不伦不类:以魏先生当年上庭未戴手拷而论,根本不是法院方面敢于抵制邓小平的命令——法院从来就是共产党统治工具的一部分,魏先生当年没有被戴手拷,不是因为中共的司法独立,乃是因为将法庭的场景要拍照给西方人看,以表明当局对魏的待遇相当“人道”。中共的这点考量,作为当事人的魏先生难道一无所知吗?如果法院敢于抵制最高权力者,那么在“六四”之后,法院明明查不出赵紫阳的秘书鲍彤有任何罪名,但邓下令必须将鲍彤送进监狱,法院还不是照样将其判刑?中国大陆哪有一个法官敢于“逆龙鳞”呢?另一方面,以陈水扁被戴上手拷而论,这只是检方的惯例,既不是有意侮辱陈水扁,也无须为之大惊失色。陈水扁卸任之后,乃是一个普通公民,不再享受在任总统和议员的特权,为什么就不能将其戴上手拷呢?有多少台湾民众会因为陈水扁戴上手拷而感觉自己受到羞辱呢?对此,魏京生并有没有经过实地的调查和统计,便自作主张地“代表”了台湾人民。由此可见,某些反对共产党的人士,其思维方式与共产党如出一辙。
在魏京生的这篇文章中,惟一一处具有一点“法律思维”的地方,便是提及“总统享有豁免权”。魏先生认为:“按惯例,卸任的总统仍享有一定的豁免权。”然而,他在此处却混淆了“在任总统”与“卸任总统”之根本差异。在现代民主国家,在任的国家元首与卸任的国家元首所享有的权力与权益完全是不同的。我只听说过在任的总统享有司法豁免权,此豁免权在其卸任之时立即自动终结或有一个短暂的缓冲期;我从未听说过任何一个卸任总统可以永久享有其在任时候的司法豁免权——那样的话,明明是有任期限制的总统之职岂不成了终身总统?那样的话,总统跟皇帝之间还有什么差别呢?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对犯有各种罪行的卸任总统进行调查和审查。有关的新闻报道,难道魏先生一则都没有看到吗?
比如,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在一九八九年的大选中下台之后,根据一九八零年智利宪法的规定,他可以在参议院获得一个终身参议员的席位。他的豁免权来自于议员的身份,而非卸任总统的身份。一九九八年,皮诺切特前往英国就医。西班牙法庭发出传票,将其拘禁在家中逾一年。最终由于健康原因,皮诺切特获得释放回到智利。二零零二年,智利最高法院裁定皮诺切特因为血管性痴呆症不适宜出庭接受侵犯人权的指控,他随即放弃了在参议院的席位。二零零四年五月,智利最高法院又裁定他具有接受审判的能力,当年十二月他遭到多项罪名的起诉。直到其去世,这个八十多岁的老人一直辗转出庭多次,似乎没有多少智利人认为这是对总统职务和民主制度的羞辱。
又比如,韩国的两名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后来都被送上了法庭。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两人同时因筹集和侵吞秘密政治资金的罪名被逮捕。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卢泰愚首次在首尔地方法院出庭受审,成为韩国历史上第一位在法庭公开受审的前国家元首。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首尔地方法院以主动参与军事叛乱和内乱罪、谋杀上司未遂罪及受贿罪,判处全斗焕死刑,经过上诉之后,改判终身监禁;同日,以主动参与军事叛乱和内乱罪、谋杀上司未遂罪及受贿罪,判处卢泰愚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月,经过上诉之后,减刑期为监禁十七年。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两人得到候任总统金大中特赦,并于一九九八年初获释。
又比如,印尼前总统、亚洲任期最长的统治者苏哈托,在下台后也被送上了法庭。尽管继任总统是其女婿哈比比,但印尼的民主趋势已不可逆转,对苏哈托的审判也是印尼民主进程的一部分。苏哈托在执政期间,曾透过贪污、垄断、补贴等手段来为自己的家族及亲信致富。据估计,苏哈托家族的资产总值达一百五十亿美元。苏哈托晚年多次坐着轮椅上庭接受讯问。法庭的审理过程旷日持久,直到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二日,印度尼西亚总检察长才宣布,鉴于苏哈托的健康状况正在恶化,总检察院停止对其涉嫌贪污案的司法审查程序。不久之后,苏哈托即去世。
又比如,秘鲁前总统藤森流亡日本之后,继任总统托莱多一直在查找其过往的犯罪证据,多次与最高法院、税局及其他权力机构开会,以“集中力量,把罪犯藤森从日本抓回来”。后来,藤森在智利被捕。秘鲁政府以藤森在任期间屠杀、挪用公款等为理由,正式向智利外交部递交引渡藤森的申请。秘鲁议会裁定,藤森在二零一一年之前不得在该国担任公职。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智利最高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拒绝秘鲁政府提出的将藤森引渡回秘鲁的要求。但随后在九月二十一日,智利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批准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次日,藤森被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同年十二月十一日,藤森因滥用职权及指使他人非法搜查罪而被判入狱六年。
又比如,阿根廷前总统梅内姆因为涉嫌倒卖军火,二零零一年被阿根廷最高法院下令实行软禁,因此成为阿根廷历史上第一位因刑事案件被监禁的民选总统。梅内姆被软禁一百六十六天后,得以无罪释放。二零零四年,他又因涉嫌在超成本高价建造两座监狱工程中有舞弊行为、非法致富及在瑞士银行有非法存款等问题,再次被阿根廷检察官起诉。阿根廷当局向居住在智利的梅内姆发出了国际逮捕令。二零零四年,梅内姆回到阿根廷,虽然国际逮捕令已经取消,但他仍然面临贪污指控,并被软禁在家中。
又比如,法国前总统、七十四岁的希拉克在刑事豁免权到期之际,遭到了调查法官的盘问。按照法国宪法第六十七条,法国总统的刑事豁免权将在总统任期结束一个月后到期,法官可以就总统的所有非法行为进行盘问。希拉克所面临的最严重案件是他一九七七年至一九九五年任巴黎市长期间发生的案件。巴黎郊区南泰尔法官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对公共资金是否被用于支付希拉克保卫共和联盟所雇佣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查。此类调查在今后还将长期困扰希拉克。希拉克虽然不太可能因此而坐牢,但他不得拒绝法官的调查,并因此而名誉受损。
以上诸多例子均表明,无论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拉美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对前独裁者,还是对前任民选总统,司法机构都可以依法对其犯罪行为作深入的调查和审理。“总统犯罪,与庶民同罪”,这是民主的优越性,而非民主的缺陷。陈水扁被收押,大部分大陆民众由此看到的是台湾民主的积极方面,而非消极方面。而魏京生所谓的“卸任总统的豁免权”,要么在一些国家是子虚乌有,要么在一些国家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定。若干国家的前任总统,虽然在当政期间有一定的政绩,但政绩是政绩,罪责是罪责,政绩不能抵消罪责。国家元首的光环不能遮盖这些罪责,任何人都需要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无论是司法的追查还是舆论的谴责,都是应有之义。
尽管我不同意魏京生在这篇文章中的大部分的观点,但我仍然认为他的这篇文章对于中国大陆的民众来说,提供了某些思考的方向。如何处理前任国家元首的罪责问题,对于任何国家,特别是对政治转型的国家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以韩国为例,为了告别过去和实现和解,民选总统金大中宣布对全、卢两名军政权时代的前总统实施特赦。虽然上述两人曾经策划对他本人的绑架和谋杀,金大中仍然超越个人恩怨,以民族的未来为重,作出此种决定,体现出大政治家的胸襟和气魄。今天,我们当然可以对马英九抱有类似的期待:在司法工作仍然处于推进之阶段,作为行政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的马英九,只能保持“不作为”的状态,否则便有干预司法之嫌;但是,一旦法庭作出最后之宣判,马英九便可以使用宪法中所规定的、现任总统所拥有的特赦权,对陈水扁等人实施特赦。这样,既让陈水扁的罪责受到公正的审理,又以特赦的方式缓解两党争斗与族群对立,为台湾社会不同族群、阶层和政治理念的民众未来走向“和解共生”提供一个宽广的平台。倘能如此,不仅是台湾民众之福,亦能为未来中国大陆的和平转型提供有益的借鉴。我想,与其费尽心思为陈水扁辩护并妖魔化台湾的司法部门及马英九,还不如向诚恳地马英九作出此种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建议。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为知名学者、作家,居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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