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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政到宪政

从限政到宪政

作者:熊培云

  如何限制权力,规范权力,使已经建立起来的政府不至于从“必要的恶”沦落为“必然的恶”,一直是世人关注的焦点。显而易见的是,正在为宪政而努力的今日中国,若要告别过往的窠臼,获得一个有希望的前景,一切还得从不断地限政与控权开始。

  

  改革开放的限政之维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相当时期内,个人与社会都被权力所淹没。在1956年中国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经济与社会更被扫荡一空。当党政权力无孔不入地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此时的中国甚至连家庭这个古老而基本的社会单元都已经岌岌可危。且不说此时夫妻因为立场与斗争反目成风,“大跃进”甚至让许多人在自家做饭的权利也被没收。此时的“大锅饭”具有进攻性,社员们只准到集体食堂吃饭,各家做饭的大铁锅必须交到大队砸了炼钢铁。

  中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都是照搬前苏联模式建立,而按照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的理解,整个社会不过是一个“国家辛迪加”,政府是这个国家垄断大公司的总管,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的雇员。显而易见,这种集权性的制度设计是将全体公民都拉上了国家的战车,而且杜绝了社会“自雇谋生”的出路和在灾难来临时逃出生天的机会。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人们渐渐意识到,中国转型的关键在于如何逐步实现经济自由与政治民主,而改革开放所指向的首先是限政与分权,是改变“以党代政”的痼疾。在《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一书中,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这样提到邓小平的“限政思路”:

  邓小平历来把克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错误做法,实现党政分开看作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关键。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在论述抗日根据地民主建设时鲜明地提出过“反对‘以党代政’”的口号。他尖锐批评了把党的领导误解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观念,要求改变“包办一切”、“遇事干涉”的错误做法,肃清“‘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在1980年8月18日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纲领性报告中指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是出现官僚主义、机构臃肿、滥用权力、压制民主、专横跋扈、贪赃枉法等弊端的制度性根源。

  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为“限政”指明方向。尽管在吴敬琏看来,“遗憾的是,现在20年过去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问题也没有获得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分权与限政之路仍在日积跬步,以其特有的节奏与方式进行。而这一切首先得益于政治型的计划经济向法治型的市场经济的缓慢转型,得益于个人与社会从“大一统”的国家体制中不断解放出来。

  这种解放首先是个人从国家体制中的出走,逐渐收复如贡当斯所说的不能让渡与剥夺的权利;其次是个人相聚在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完成托克维尔意义上的结社自由。当然,这首先只是经济上的结社自由——组建企业。

  谈到改革之初经济上的结社自由,熟稔中国改革的吴敬琏曾经谈到过一个“可笑”的细节。上世纪80年代农村的改革实现以后,一些专家提出让城市的私人企业合法化。第一个起作用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研究机构中的林子力教授,他用了一个现在看起来可笑的办法,引用《资本论》第一卷里面的一个算例,说只要雇工不超过8个人,雇主就是个体劳动者而不是资本家。所以从1983年开始,雇8个人以下的企业就被叫做个体劳动者的企业,允许存在和发展。

  当然,这种“可笑”更是一种果戈理式的“含泪的微笑”,其所反映的是“摸着石头过河”时代人们如何绞尽脑汁、百折不挠,如何点滴突破旧有体制的智慧与决心。而正是这些“可笑”的事物的成长,渐渐构成了今日中国经济与社会对政治权力的限政与分权。

  关于这一点,著名法学家江平从不吝惜自己对市场的积极评价: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本来就密不可分,市场经济本身就蕴含着民主政治,或者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推动着民主政治。市场讲主体地位平等,必然包含平等要素;市场讲意思自治(法律上的说法,可以这样说),自然与契约自由密不可分;市场讲人为本位、权利为本位,则直指人权。平等、自由与人权是市场经济暗含的政治诉求。事实上,上世纪80年代反腐败最响亮的口号如“打倒官倒”所反映的也是限权之争,而非驱逐市场的意识形态之争。

  改革开放至今,人们早已达成共识,即市场经济关乎法治而非意识形态。市场没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只有真假之分。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提倡市场经济就是提倡法治经济。而一旦承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不难理解,真正的市场经济将通过限政与分权为中国未来的宪政打下基石。

  

  法律如何限制公权与保障私权

  人们常说,“金钱是万恶之源”。这无疑是对金钱的污蔑与栽赃。君不见,那富可敌国的比尔·盖茨不仅给世界带来了优秀的软件,也为世界造就了一个伟大的慈善家。回顾人类历史上的种种悲剧,真正的结论或许应该是“不受约束的权力是万恶之源”。而对权力最有力的约束,对社会最有力的保障,莫过于可兑现的法治。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政府论》)

  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权利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显而易见,法治所要调整的是国家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市场经济、私人生活以及政府行为。以权利计,若要改变一些政府部门动辄自我授权,事事要管的执政思路,就必须对政府不断限权,要求兑现法治。

  兑现法治首先得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规范政府行为方面已经出台了不少法律。

  公法方面。近20年来以限制公权为目的的几部行政单行法陆续出台。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这是中国首部行政单行法,使得“民告官”、“行政程序须合法”等理念落实到了法律层面并且渐入人心;1996年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实施;2003年针对“乱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实施;2004年被称为政府行政权力10年间第三次“缩水”的《行政强制法》实施。法律专家指出,上述单行法出台实际上已将大部分行政权力纳入法律框架,作为行政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由此呼之欲出,该法的最终颁行将标志着中国行政法体系的基本完善。此外,在规范权力方面还有《立法法》、《公务员法》、《反垄断法》等几部法律陆续出台。

  私法方面。私法所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和2004年私产入宪一样,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同样是中国公民权利成长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众所周知,过去中国是以公法秩序为核心的社会,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公有制改造和随后的“三面红旗”让“私有财产”甚至这个概念从中国大地上消失。如今,随着社会财富的增长与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加,有关私法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作为权利宣言书的《民法典》也在酝酿出台。用法学家江平的话来说是“私法就要向公法争夺地盘,要求保障,其中还包括了要防范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威胁”。

  与此同时,修宪也提纲挈领地参与了这场限权运动。如2004年“人权入宪”与“私产入宪”秉承了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宪政思想,被视为中国宪政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然而,限制权力毕竟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些政府官员的个人腐败、组织性腐败以及权力扩张等行为并不会因为宪法的存在以及几部法律的出台戛然而止。举例说,2004年7月1日执行《行政许可法》以后,现在的实质性审批比几年以前有增无减;《物权法》生效后,各地无视民权的“推土机政治”仍在大行其道。更具反讽意味的是,2008年8月1日,历经14年磨练、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然而,据《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介绍,当初在制定草案时就计划今年8月1日前要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和《破产法》“刚出台就破产了”一样,被媒体称为“出师未捷身先死(无法执行)”的《反垄断法》出台后遇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利益部门的“非暴力不合作”。

  

  历史大脉络:从“嬴政”到宪政

  宪法是一份公民权利的清单。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说,以限制公权、保障民权为精神指引的宪法不愧为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回顾中国2000余年的历史,省思当下中国人的所有努力,不难发现,中国已经以及将要完成的历史,即是一部从“嬴政”走向宪政的历史。

  嬴政乃秦始皇之名,本文所谓“嬴政”则是指秦始皇开创的“大一统”专制政治。有人或许说,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多少有点“法治”精神。显然,这种想法着实是对历史太过多情。因为秦始皇更主张“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将自己视为“法”的化身,求执政者、司法者与立法者三位一体。所以,嬴政时代的“法治”,说到底不过是“繁刑严诛”的“高度自治”——这个天下全由皇帝自己说了算。所以才有了“妄言法”、“焚书令”、“挟书令”、“诽谤法”等钳制思想自由的严刑峻法。秦始皇是专制主义的始皇帝,此后历朝历代都争着“学习嬴政好榜样”,不求天长地久,但求今朝拥有。

  与“嬴政”的中央集权相比,宪政则主张“宪法集权”,而宪法必出自于公意。显然,以时人对历史的认识,宪政与“嬴政”所表达的实际上是好坏政治的两个极端。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说到底即是处在由坏变好,由“嬴政”而宪政的中途。百余年来,中国由封闭而开放,由传统而现代,虽然其间不乏沉浮甚至倒退,但宪政终为人心所向……

  19世纪末,随着中国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酝酿和启动,孟德斯鸠的分权立宪学说开始在中国传播。康有为、梁启超、严复都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变法主张及方法。孙中山也在欧风美雨的影响下创设了“五权宪法”,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增加考试权和弹劾权。值得一提的是,为落实“五权宪法”,孙中山为中国人设计了一条“军政、训政、宪政”的宪政之路。谁知其后的掌权者在民主的初级阶段“训政”训上了瘾,竟忘了有宪政这第三阶段,直到最后迎来了“最是仓惶辞庙日”,终于无政可训。经过百年的等待与挫折,今日中国人知道,宪政无关训政,宪政只能在宪政中求取。如胡适所说,宪政不过是平常人的政治,并不高深,宪政是宪政最好的训练。

  21世纪的今天,随着中国政府由管理控制型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逐渐转变,“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理念日益彰显。国家总理温家宝在主持学习宪法时曾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学习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维护宪法,要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为契机,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

  与此对应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民告官”。20世纪80年代每年的“民告官”案件不过几十件,如今,“秋菊打官司”以及官方败诉早已不是新闻。仅2003年至2007年的5年中,中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10万件。这种对权力的“日常的抵抗”表明,每个中国公民身上都有宪政基因,宪政的唯一条件是人。

  宪政及其倡导的政治生活已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熟知。只是,如凯恩斯所说,一个好的思想要改变人类历史的进程大约需要50年时间。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更长。尽管早在20世纪初便有不少有识之士接受了宪政思想,然而不得不承认,至今中国仍处在这场尚未完成的转型之中。所谓“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21世纪的中国——“宪政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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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容易

法治不容易           作者:赵灵敏

  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内曾经有过“人治”“法治”孰优孰劣的讨论。但经过15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后,法治的优越性已不言自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无可回避的事实是,在今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权大于法,指鹿为马,司法不公,投诉无门,人民的人身、财产受到肆意侵犯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中国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治是让政府守法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即如亚里士多德说法: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此“法治”非彼“法制”。我们以前经常提到的“法制”,是从静态意义上来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本身不包含任何价值上或者制度上的选择。任何国家都有法制,但不一定有法治。反过来,“法制”不完备的国家,也不一定就没有法治。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但英国既没有成文宪法,也没有最高法院,没有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由议会上院行使最高法院的职责。

  而且,法治绝不仅指法律的统治或“依法办事”,因为,若统治阶级仅将法律当作工具来统治人们,这样的情况便不能称作法治。

  在我国的历史上,统治者在一定的时期也是非常重视法律的,法家也阐述过法律对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国君也应该受到法的制约,但在那样的政治环境下,“置法自治”的目的还是“令行于民”,法律至多是统治者用以控制和管理人民群众的工具,其本质是人治。正因为是把它当作工具,所以就不存在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也就不存在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不同的人在法律的适用上是极不平等的,在社会中享有特权的人们可以不受或少受法律的制约,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而一般的人民群众则处于严刑峻法的控制之下。这样一种文化和政治传统到今天仍具有影响。

  另一个关于法治的耳熟能详的说法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种说法将统治阶级从法律的调整对象中摘除出去,而且统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手中握有的任意修改法律的权力来逃避法律的约束。在法与政治的界限变得暧昧不清的场合,法律性决定或者为社会中的力量对比关系所直接左右,或者完全受制于国家的强制性权力。

  美国已故著名法学家富勒曾这样描述过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法制普遍,及其败坏”。纳粹党人制订了大量的法律,但将法律视为政治,视为强者的意志,反映纳粹意志的法律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无视思想自由、尊严与价值,乃至为种族大屠杀铺平了道路。所以,仅仅是制定了法律并要求人们遵行,还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在非法治社会中,民众必须守法,统治者和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社会中,人民必须守法,统治者和政府更必须守法。所以,是否要求并做到让统治者和政府守法,才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因此,法律应是人民保护自己、约束统治者滥用权力行为的武器,而不是统治者奴役人民的工具。就像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在设计和建设一个适当的政府架构时,“最大的困难在于,这个政府首先必须有能力控制被统治者,其次还必须能够控制自身”。

  不言而喻,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施行真正法治的关键是摆脱“权大于法”的旧观念的束缚,真正落实宪法所规定的相关原则,不容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持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种彻底而又稳健的政治变革的成功固然需要当局者不失时机的决断,但更有赖于来自社会的各种形式的压力。只要人民不断地依法诉求和抗争,那么各种社会矛盾就有可能纳入体制之内,通过政治的良性互动、明智的妥协以及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治和民主也有可能“水到渠成”。

  

  法律文化的转变

  从马基雅维利到罗伯特·达尔,许多思想家都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仅凭立宪设计和正式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保障民主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各种社会性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基本共识。

  法治的存续,不仅要靠制度建设,而且还要靠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一种为政治家、法官和所有公民所共同信奉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使人们怀有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应当得到遵守,没有人能够例外,掌权者更不能例外。建立法律的制度设施,要比建立法律文化容易得多;可是,法律文化对法治的支持却比制度设施牢靠得多。

  长久以来,我们的法律文化一直在几个极端之间徘徊:要么是法治观念淡漠,迷恋人治;要么对法律敬而远之,一味惧怕,表现为漠视自己的权益,缺乏现代公民意识;要么以法律之名撕裂亲情伦理,崇尚“大义灭亲”。

  有一些人把法治片面理解为“大义灭亲”,认为大义灭亲是一种伟大的品格。“大义灭亲”在“文革”期间曾经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就是在今天,大义灭亲仍然是被广泛提倡的深层次的法律精神。然而,很难相信,一个举报亲生母亲或者动员父亲投案自首的人,他的内心会获得最终安宁。实现法治有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国民应有健康的法律心理。有些国家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但是,医生对患者、牧师对教徒因职业信任关系而获悉的对方信息,及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因血缘亲情而获悉的对方的信息,均可免于作证义务,以确保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

  显然,在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里,很难建立真正的法治;如果完全不讲人性、不讲亲情,片面强调“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话,人们难以培养健康的法心理,因为人们会认为法不容情。实际上,法律是可以通过规定公民可以免于对特定关系人的行为的作证义务,来实现法与情的结合的。

  “文革”期间的互相揭发、划清界线,令人寒心颤抖的批斗戏,很多人都记忆犹新。而那时,恰恰是无视法治、践踏法治的年代。因此,法治教育不是教育民众盲目地、被动地服从法律,也不仅仅是教育民众现在实行哪些法律、其内容是什么,而是教育民众如何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主动地参与法律的监督,抵制任何置个人意志于法律之上的行为。

  而部分民众至今迷恋人治的重要原因,是被人治之下一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政策的“效率”所迷惑,不愿意经受法治建构的漫长过程和其间不可避免的妥协和谈判。人治之下,往往能在很短时间里集全国之力做到一些法治国家办不到的事情。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法律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碰上一个绝伦的当权者,就像撞上了一次大好运。

  这样一种心态,和国民长期以来奉行的实用主义和急功近利的观念有关,所以会很轻率地从一时一事的得失出发来判断事情的是非曲直。在一些人看来,因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逍遥法外,所以美国的法治也没有什么了不起,而忽视在这一案件审判中对法律程序和法律精神的坚持。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什么进步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有时还会出现进一步退两步的情况,了解这一点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

  

   法治和民主

  民主和法治是经常被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民主强调的是多数人的统治,解决的是“谁来统治”的问题;法治则解决如何统治以及如何避免“多数人暴政”的问题。民主的实现,至少是形式民主的实现,可以存乎于威权统治者的一念之间,在一夜之间开放党禁、报禁,进行多党选举,民主就是可期的;但法治的实现则要漫长和麻烦得多,而且没有任何捷径可走,人们必须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这就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比比皆是,而真正实现了法治的却寥寥无几的原因。

  但另一方面,民粹主义的鼓吹者认为,既然人民及其合法选出的代表是最高立法者,只要按照这样的立法者的意志行事便是民主和法治,用不到一些职业的法官和司法权威机构来从中作梗,这是一种误区。其实,法治恰恰是要克服即时民主的某些致命的弱点。因为大众及其直接代表有时候也会出现集体非理性的时刻,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几乎每个民族都曾犯过此类错误。法治为权力的运行设置了理性的轨道,多数人的权力并不例外。概而言之,民主挖空心思维护多数的权力,甚至将之绝对化,法治则竭尽所能为多数人权力这匹野马套上笼头。

  从实践层面来看,无论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建立在具有深厚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政体大都比较稳定持久。而建立在没有法治基础上的多党竞选议会民主政体常常是政局动荡不宁,社会秩序混乱,经济发展缓慢。很多人把后一种情况简单归咎于民主,甚至得出民主应该缓行的结论,这是非常片面的。与其把政局不稳和混乱归咎于民主,不如说是法治缺失之过。

  以英美和法国的民主进程为例:英国的法治进程开始于从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美国人则在“五月花号”就签订了契约,而法国在大革命之前贵族一直各自为政,社会缺乏共识。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在缺乏法治基础的情况下,激进的小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夺取政权,一些极端分子滥杀无辜,失去民心。革命成果为大资产阶级和政治野心家所吞食。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被金融家和大资产阶级支持的拿破仑帝国所取代。法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政治民主化的曲折历程说明,没有法治的民主容易出现“暴民政治”,甚至产生独裁统治。

  有人说,法治的重要性先于民主,认为法治观念和法治架构的先行,才有利于民主的推行。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观点。因为法治观念和法治架构不可能从天而降,它也得由拥有正常权利的人来构建。倘若社会中人没有完整的民主权利,又怎能期待社会人会自然而然地拥有法治观念呢?没有法治观念,法治架构更是空中楼阁。再说,若没有民主权利,就是社会人拥有法治观念了,法治也不可能水到渠成。

  很多人会用香港和新加坡的例子来反驳以上的说法。确实,回归之前的香港在缺乏民主的情况下实现了法治,但这并不能说明法治和民主是截然割裂的,也不能说明法治先行于民主。香港人在英国统治下虽然没有选择统治者的权利,但有比较充分的公民权利,而且香港不是个封闭的社会,统治它的英国本身就是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新加坡虽然公民权利不充分,但它有基本的民主:人民党或李光耀毕竟是通过选举执政的。一个是法治和公民权共生,一个是法治和民主共生,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既没有公民政治权利,又没有民主,但却是个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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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地建立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是我们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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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不受法律制约,刑不上士大夫的封建特征到今天仍然傲然耸立
中国就是一部悬疑连续剧:上集《多难》,下集《兴邦》;都60多年了,上集还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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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上下泱泱千万臣子,若民主了,要他们何处去,要他们怎么去挣银子?
皇帝也很为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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