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沈家龙 整辑:王葆琛
在腐败横行、法治不彰、执法不严的中国,所有管控规则在权力和金钱面前,完全无效。
——摘自丛亚平《对主粮转基因的忧虑》
一、流星亮殒前半世
岁次庚辰,1939年10月3沈家龙问世浙江嘉兴。初中毕业,家境贫寒,母亲让他去学徒,边学木工边自学高中课程。两年后,1956年9月一举考入了曲阜师范大学历史系。
1957年5月帮助党整风,一位老师夸他字写得好,是魏碑体;于是,许多大字报由他誊抄。引蛇出洞后,大字报诸君无不荣登右榜;有同班党员大龄调干生(郭明玺、张明仁)诱导沈家龙,说按反右领导小组意思写份检查,可以不斗过关。结果上当,同年8月也被划为“右派分子”。该班30名学生,划右5人(刘凱、龙润德、张□生),含“极右(耿秀田,其导师聂仲元)”1人;沈家龙最小(17岁),教授们戏称其为“娃娃右派”,受留校察看处分。
结业分配,前往山东菏泽地区教育局,再给行政处分:劳动察看1年(等于20年)。先后在梁山第一中学、师范学校等(社会监狱)任反面教员。学生当面喊“沈右派”,每周开24节课,课余打扫厕所,不发工资,只发生活费28元(刮共产风时实行供给制,仅发7元零花钱)。乃借课工之余,勤奋进修,完成专业论文:《太平天国与帝国主义的斗争》、《康熙与李香君——浅析“桃花扇”》。稿投《历史教学》两度采用,均因“右派分子”而不准发表,受尽凌辱,不提。
1964年暑期社教,有同事兰成熔(四川大学“右派分子”)写成物理论文英文稿,同样不得发表。沈家龙为之设法寄往国外,惨遭万人大会揪斗陪斗。1967年叫板“文革”暴政、抗拒游斗、从“牛棚”逃逸被抓回,捆绑吊打继以脚镣手铐,备受酷刑。1972年12月山东省梁山县军管小组以“右派分子不接受改造,为逃避斗争四处流窜”为由拘捕,判刑15年,押往山东菏泽监狱服刑。是为“一进宫”,实乃反右极权专制大悲剧之延续。
沈家龙在高墙内学文改工,成就为一名技师,编著有《C120车床木模施工实例图解》等技工教材两册。劳改8年后,1979年4月30日(40岁)迎来了时隔22年的右派错划“改正”。10月,冤狱改判释放。乃返回菏泽地区教育局和梁山县教育局索赔,未果而仅获500元困补;又去曲师大痛斥肇事恶魔,只允许领取毕业文凭。乃愤而放弃工作安排,于1980年初,拖着一条刑事尾巴(前科)回乡创业,赖以形成为后半生既发家又破家之特大伏笔!
二、宇宙峰戮后半生
1980年6月,受聘浙江省桐乡煤矿机械厂,后转入梧桐、星火塑料厂任模具工程师。1985年3月任嘉兴电脑信息纸厂副厂长,开创嘉兴市第一家电脑商店(嘉湖电脑服务部);1987年1月任嘉兴日用化学厂厂长、法定代表人;1988年12月,在市总工会指导下依法并注册建立嘉兴日用化学厂职工技协,发明“一梳黑”染发霜,经民选任主任、法定代表人;1990年为发展工运,又在宁波开发区设置嘉能轻化公司,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先后为国家创造了高额税利。
1992年12月(53岁),居然祸从根脚起——因叫板行政违约,呼吁维权索赔,而被嘉兴市城区检察院,于1993年8月26日,虚拟“私分集体财产罪”立案并拘捕,控称“被免职后半年内未作出移交”,应按“贪污”一罪论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臣服于当时的官场潜规则,以有“前科”为由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沈家龙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哪一条法律,哪一个文件规定,免职后半年内未作移交、可按贪污论处?何况“免职”和“未作移交”,均事出有因而审理不明。经长达两年的二审,于1996年9月5日撤销一审判决。但依然颠倒黑白,认定“瞒”着主管单位嘉兴市东门街道办事处,以职工技协名义承包安徽“珠海”多能应用技术研究所,构成侵占、挪用二罪,改判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收监执行。于11月押送浙江省第6监狱,服刑历时10年;2003年12月26日假释,2007年1月27日(68岁)刑满。是为二进宫,实乃反右极权专制大悲剧之再延续也!
服刑期间,沈家龙为铭记“延续”,不仅在《浙江法制报》、《浙江新生报》发表了14幅漫画,并且在2000年应征设计了一件高达6米的大型城市雕塑,耸立在浙江省第6监狱。2011年1月1日以康森笔名写下了17400余言对强权集团说“不”的讲话稿:《浙江法院怎样将无罪公民变成罪人》,抗议政法勾结造成不该厄运之一生。兹予摘要链接——
三、少右堂口点评录
时年48岁的沈家龙,只不过是一家街道办小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包厂长。因为经营得法、管理科学,不仅使原企业起死回生、征地建新厂,而且经企业工会与市总工会合作,开拓创办全民所有制的工会企业“职工技协”,并依法工商登记注册,使原企业实力蓬勃发展、持续壮大。由此而惹红了街道办事处主管官员的眼球,先后提出不合情理与法规的诉求,索贿住房两套、轿车一辆;被拒绝后,则放言:哪个厂长不听话就拉下。果不其然,1992年12月16日事前不谈话,不讲理由,沈家龙被突然由厂长降为副厂长(法人代表不变),轻率任命街道公务员朱文彬(女)为嘉兴“日化”厂的全面负责人。沈家龙认为:1991年1月1日与发包方东门街道办签有三年企业承包合同,现合同未到期发包方单方毁约、解除合同,应负行政违约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既将来上任的朱文彬“请”了回去,也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依法继续履行合同。
不料发包方官员朱文彬等人忌恨在心,调集20名会计进厂查账,恶狠狠地说:不怕没有经济问题,看怎么整死你!并同时指控莫须有的罪名。嘉兴市城区检察院,竟虚拟“私分集体财产罪”,将被告人和两名财务人员拘捕。沈家龙坚持办厂有功、经营无过、法人代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两名财务人员即日获释;而对被告这个60年代大学毕业的无辜知识分子,则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吃尽苦头不说,还连累妻孥,家庭共有财物也被冤枉没收,影响儿孙发展前途;而今年迈73,妻离子散、居无定所,身后无靠、悲愤凄凉,能不怨恨?
中国基层酷吏,按潜规则索贿不成,串通司法,掠夺他人经营成果,枉法悍判无辜,实乃中国法治之大耻。被告人沈家龙,始终支持自己无罪,有足资推翻原判决的事实与证据,有如下之八条——
一、颠倒黑白,将依法维权认定为犯罪:公权力为保护公民权利设施。公民受行政权力扩张侵犯,有权获得有效司法救济;法院应主持正义,对行政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浙江省高法审监庭法官王松波于复查时,将维权索赔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护法行为,仍认定为犯罪。尝阅国外案例,美国一名俱乐部教练,心情不好瞎指挥输了球,老板决定解雇。教练以合同未到期、也并无输球即可解雇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老板想赔上几个钱让他滚蛋。结果法院裁决:老板违约赔款5万美金,继续履行合同。如此颠倒,实乃中国法治之耻。
二、虚构侵犯直接客体,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法律和最高司法政策均有明文规定,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法院无权径行认定。但嘉兴市中法、浙江省高法,不受最高司法政策的约束,它说职工技协的主管部门是街道办事处,不是也是径行认定;不管侵犯直接客体是否合格,未回报备案就是犯罪,想咋判就咋判,本质仍是封建帝制下衙门。曾咨询一位省刑庭庭长:为啥张冠李戴?说是:不这样套,判不了!
三、伪造职务侵权事实,强占工会企业财产:嘉兴东门街道办事处既不是主管单位,亦非技协股东,也未参于经营管理,不出钱不出力,凭啥指控职工技协(即沈家龙)的科技创收是侵占了它的“公款”?浙江法院又凭什么将职工技协财产和沈家龙个人财产(含家属应有部分),全部判给嘉兴市东门街道办事,究竟谁侵占了谁?据了解,酷吏朱文彬什么都要,就是脸不要!
四、为加重刑罚,无中生有,一罪变二罪:挪用罪的唯一证据,是法官径自认定的所谓欺诈行为:教唆周莲英说是借款,到唐市串通说是借款,却无书证(借据)出示举证,证人又双双拒绝出庭。而所谓“挪用”的公款,并非东门街道(直接客体)的公款,沈家龙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无事实,判决书上挪用数额又无标点,一本糊涂账,此实乃伪造挪用事实,大兴语言狱也!
五、有法不依,杜撰法律,恣意法外用刑:沈家龙,是企业的经营者,依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暂行条例》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自主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权利、有将公共财物投放市场以使资本合法增殖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干预、侵犯;更对商业秘密拥有保密(瞒)之权利;本案经过1998年的第两次终审、2010年的复查,浙江省高法仍将上述法律、法规束诸高阁,恰恰证明了嘉兴市中法和浙江省高法仍然是封建帝制下衙门,本质未脱人治、喜怒哀乐皆法律也!
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知无罪枉法追诉:有3位证人都是基层主管权威。第1位工会负责人证实:职工技协的主管是工会;第2位原街道党委书记庭审证实:听沈说过,我是支持的;第3位研究所所长证实:承包珠海多能所姓公不姓私。可他们的证言,因不合执法官员整人需求,均不予采信,而唯小混混的证言才投其所好。故原判纰漏众多,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驳回申诉通知》对话时法官王松波竟说:今后都是你的!怪,“今后”为啥不能履行承包合同至期满?原嘉兴市建设街道党委书记离休干部陈世安,曾多次找到市中院副院长金汉标,指驳其司法不公。金院长说:沈案曾三次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第四次有压力,不好退了。明知无罪仍判无辜作罪人,其违心处,岂非中国法治之耻耶?
七、罪与非罪,不是刑法说了算:犯罪第一条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犯罪必须的社会危害性。沈家龙以职工技协名义承包安徽“珠海”多能应用技术研究所科技兴业,究竟危害了谁?相反沈家龙受惩后,嘉兴“日化”厂三换厂长。第1任武根庆,是东门街道派出的打手,自称专职挖“地雷”,鉴于沈家龙捕前无具体犯罪事实,到处宣扬在整治贪污材料。最大“成果”是从银行企业账户中收缴了近50万“赃款”,让东门街道挪用去南京保贼(事实另详);第2任顾海栋,无德无能,一年不到被职工撵走;第3任邓定椿,几乎吃光了留下的老本,企业效益下滑,1999年职工技协因无项目可做而被迫注销。后新城街道(原东门街道)将“日化”厂转制,卖给了邓定椿。
八、司法有营私舞弊、吃黑、贪污重大嫌疑:沈家龙在逐层论证原判全错、自己无罪过程中发现新情况——钱少了9万,房近90平米无影踪。王松波法官一口咬定:不知道。这是你的,你自己可以去找。沈家龙已向最高投诉请求彻查。其警示在于:为啥中国基层酷吏,为挟嫌报复,居然至今尚能动员法院滥用刑法,强制剥夺公民最基本的人身、财产、政治、生命等权利;承担着“尊重、保护公民人权”的中国政府,又为啥要让反右、文革之类违宪违法的悲剧在非毛化进程中重演?这与其说是一介冤民的悲哀,不如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浙江法院应坚持深化司法改革,切实落实依法纠错原则,满足群众有增无减的公平正义需求,才能赢得中国人民对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理解和支持。
四、整辑罢耕听秋声
直觉未必肤浅,天真必然遗憾!
沈家龙誓言生命不息,维权不止。《刑事再审申请书》和《浙江法院怎样将无罪公民变成罪人》,都是沈家龙的法讼文书;注重逻辑思维,很难使成酒后茶余思维形象,也颇难脍炙人口。但人们可据以领略谎言世界不无悲甘愤苦之所由来。
人脑智慧无穷,人心愚昧长存。
有史以来,地球富饶、宇宙贫困;既得利益与未得利益不共戴天!该如何理解当年中国反右之因何始终不得定位?当今“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又因何始终拌有血腥味?又该如何理解中共在非毛化进程中,既废除了“毛泽东思想”,又不准媒体公布、只准时空淡化之奥秘所在?中宣部原部长朱厚泽认为:一个失去记忆的人,是无法理喻的人;一个忘记了历史的民族,是一个愚蠢的民族;一个忘记了历史的组织,只能是一个愚蠢的组织;一个有意磨灭历史记忆的政权,是一个非常可疑的政权;一个有计划地自下而上地迫使人们忘记的国家,不能不是一个令人心存恐惧的国家。
据此,简略援引迫使遗忘恐惧案例一则,以为佐证。读者善良,能慧目有察世界悲惨之顶天立地乎?
2011/05/05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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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0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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