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定义,上访是群众反映问题与政府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合法手段。而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无论何种形式的上访,只要没突破信访这个本质,则无论如何都不能随意扣大帽子,更不能以“违法”论处。不问青红皂白,简单地对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者定义为“违法上访”,从本质而言,其本身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执法犯法。上访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剥夺。上访群众不是罪犯,更不是恐怖分子,群众上访不过只是为了一个说法和道理。对于说理的群众动以武力,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只会使群众对政府的希望与信心一点点丧失,甚至被闭上绝境而采取非常规手段,走上真正违法犯罪的道路。
